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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網頁資料只供參考,相關法例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為準。©2011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 版權所有 網頁內容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 電話:2833 6366 傳真:2830 0133

  3. bo.io.gov.mo › bo › i印務局 - io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發出的文件須如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的文件般按繳稅總表的規定繳納印花稅後,方可獲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機關或部門,包括具法律人格的部門以及自治部門及機構接納,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 如何辦理
    •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 費用
    • 備注/申請須知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1. 以有償方式臨時或確定取得不動產或其權利的自然人或法人; 2. 以無償方式取得不動產或其權利及其他價值超過澳門幣50,000元、且根據法例須作登記的財產、權利或事實的自然人或法人。 3. 自30/10/2012起,不論有償或無償取得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或其權利之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本地居民,尚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印花稅M/1 格式「有償或無償方式作出財產之移轉申報書」 必須出示文件: 1. 財產移轉文件的正本或鑑證本; 2. 如納稅人沒有指出不動產之房屋紀錄編號,必須出示由物業登記局發出之物業登記證明。 辦理時間: 由財產或其權利移轉之首份文件、文書或行為之日期起計30日內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收納處: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 及585 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收納處: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收納處: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有償方式之稅率: 可課稅金額 x 累進稅率* + 憑單印花 5% 可課稅金額至$2,000,000                              -稅率* 1% 可課稅金額由$2,000,001至$4,000,000      -稅率* 2% 可課稅金額$4,000,000以上                          -稅率* 3%
    無償方式之稅率: 可課稅金額 x 固定稅率 5% + 憑單印花 5%
    額外印花稅之稅率: 可課稅金額 x 固定稅率 10%+ 憑單印花 5%
    財政局發出之印花稅 M/2 格式「繳納憑單」;
    印花稅應於簽署首份財產或其權利之移轉文件、文書或行為起30 日內前往位於財政局大樓地下、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或龍成大廈的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納。
  4.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申請地點:.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收納處:.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 及585 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收納處:.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 ...

  5.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確認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申請表. 必須出示文件: 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倘申請人已婚,尚須遞交配偶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婚姻記錄證明書; 首份簽訂之買賣文件或合同副本。 辦理時間: 簽訂首份買賣文件或合同後,可作出豁免之申請。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收納處: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收納處: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收納處: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注/申請須知.

  6. 2009年4月27日 · 該類別的相關法規. 第9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印花稅規章》第四十條第三款所指憑單的式樣。. 第24/2020號法律, 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 第3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15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並載於該批示附件內的M/1 ...

  7. 取得印花稅. 一、對於取得第三個或以上不動產或其權利的文件、文書或行為,如根據《印花稅規章》第二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須繳納財產移轉印花稅,則須繳納按下條規定的稅率所計得的取得印花稅。 二、如取得人為兩個或以上,即使僅部分取得人屬於上條(三)項所指的任一情況,亦視其餘取得人屬於該情況。 三、為適用本法律,不論在取得或擁有的任一不動產或其權利中所佔的份額為何,均視為取得或擁有該不動產或其權利,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四、僅因繼承而擁有任一不動產或其權利的不超過百分之八十的份額,不視為擁有該不動產或其權利。 第四條. 稅率. 一、取得印花稅的稅率為《印花稅規章》第十七章規定的可課稅金額的百分之十。 二、[廢止]. 三、[廢止]. 第五條. 納稅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