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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權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澳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權,並有資格領取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非永久性居民有資格依法領取澳門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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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權包括以下權利: (一)自由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不會被施加任何逗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條件,任何對其施加的逗留條件均屬無效; (三)不得被驅逐出境。 二、第一條(九)項及(十)項所指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如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連續三十六個月以上,即喪失居留權。 三、上款所指喪失居留權的居民,保留下列權利: (一)自由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不會被施加任何逗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條件,任何對其施加的逗留條件均屬無效。 第三條. 非永久性居民.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非永久性居民為:除第一條所列的人士以外的依法獲准在澳門居留的人士。 第四條. 通常居住. 一、本法律規定的通常居住是指合法在澳門居住,並以澳門為常居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及身份除外。
“澳門永久性居民 澳門永久性居民"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享有居留權並並有資格領取有資格領取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有六種有六種条件条件的人可成為澳門永久性居民的人可成為澳門永久性居民(見見《基本法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基本法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四第二十四條最條最後後一款一款“澳門非永久性居民 澳門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澳門為有資格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領取澳門居民身份證,但特別行政區法律領取澳門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沒有居留權的人。 的人。 BIR. vs BIRP. 《基本法 基本法》規定了澳門居民有哪些規定了澳門居民有哪些基本基本政治政治權利權利和自由和自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第24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分為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兩類,簡稱為澳門居民。 澳門基本法對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的定義指:
簡單來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就是享有居留權並有資格領取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領取澳門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士。 雖然基本法規定各國籍人士取得永久性居民的條件不同,但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與非永久性居民的區別在於是否有居留權,而非是否具有中國國籍。 居留權是一特定的概念,與一般居住權的概念不同,一般是指享有不受阻礙或妨礙而居住和出於該地區或國家、免受遞解或遣送離境的權利。 1 因此,即使是非中國籍人士,只要是永久性居民,均免受遞解或遣送離境,這在世界範圍來説,是非常少有的。 (二)澳門居民的構成. 由於歷史原因,澳門居民的構成是十分複雜的,根據實際情況,這些人的構成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屬於這方面的權利和自由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敎、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况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澳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澳門居民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有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的權利,有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爲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平等權是基本權利和自由中的一項重要權利,沒有平等權,則沒有其他權利和自由的保障。 選舉權是居民或公民參與當地或國家各項事務管理的權利,從澳門的實際情况出發,澳門基本法規定它屬於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權利。
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權,並有資格領取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非永久性居民有資格依法領取澳門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 除了《基本法》外,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定義,第8/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亦有規定。 本欄一連兩週,會為大家介紹一些關於永久性居民規定的常見問題。 永久性居民在中國內地出生的子女. 假設一對夫婦均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具有中國國籍,若他們在中國內地誕下子女,其子女又是否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呢?按照規定,具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他們在本澳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只要在出生的同時,其父或母已經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那麼,他們亦可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有利於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考慮到澳門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澳門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 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葡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