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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將有關法律發回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後,如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
  1. 其他人也問了

  2. 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澳門原有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

  3.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關於立法制度規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原則性規定,界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權範圍;二是組織性規定,明確立法會組織架構及職權等;三是程序性規定,明確立法過程中行政、立法的配合與

  4. 根據《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 有立法權、行政管理權以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 其中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澳門特別

  5.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係由《基本法》,以及上述澳門原有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構成。 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終審權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行使。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只服從法律

  6. 結合澳門特區成立以來的立法實踐,本法案建議下列事項應以法律規定: (一) 澳門居民資格和居留權制度; (二) 澳門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限制; (三) 選民登記和選舉制度; (四) 訂定犯罪、輕微違反、刑罰、保安處分和有關前提; (五) 民事和商事基本制度; (六) 訴訟制度和仲裁制度; (七)公務人員的基本制度; (八)財政預算、稅收和公用徵收; (九)金融、對外貿易活動等經濟基本制度; (十)屬立法會權限的其他事項。 需要說明的是,第(八)及(九)項所規定的是《基本法》第五章(經濟)第一百零三條至第一百二十條所指的經濟方面之基本制度。 第(十)項所規定的是已有法律規定在先者,或視具體情形需要以法律規定之事宜。 五、關於行政法規規範的事項.

  7. 一、引言. 澳門原有法律體系淵源有法律、 法令、 訓令和批示。. 因此,《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以下簡稱基本法) 中首次出現“行政法規” 成為廣受爭議概念。. 有學者認為,行政法規等同於澳門特區回歸前訓令和批示, 也有學者認為,行政法規是特區 ...

  8. 澳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 律,並規定了全國性法律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情形。 根據這些條文,可以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