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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遺囑遺產分配圖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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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1年3月21日 · 被繼承人有無立下「遺囑」? 遺產的分配,首先需看有無遺囑(請參照法律新聞週報第 161 期「遺囑有爭議,門諾棄善款!」乙文),如果沒有遺囑,通常即以民法第 1144 條、第 1141 條法定應繼分繼承財產(例如:配偶與子女,依人數平分)。

  2. 常見的遺產分配問題 1. 缺乏遺囑:許多人在去世前未能立下遺囑,這使得遺產分配變得更加複雜。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分配將依據法律進行,但這往往無法滿足所有家族成員的期望,容易引發爭議。 2.

  3. 遺囑人死亡前,遺囑受分配之繼承人已死亡,遺囑仍有效嗎? 被繼承人遺囑指定之某繼承人,如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則遺囑是否因此無效? 或仍屬有效而可代位繼承?

  4. 其他人也問了

  5. 2021年7月12日 · 劉爺爺生前預立遺囑,將名下不動產一筆價值約 3000 萬元,全部歸其大兒子所有(但劉爺爺還有兩個女兒),另僅有 300 萬元存款,歸二個女兒所有,女兒一人只能分到 150 萬元,少的可憐。劉爺爺遺囑的分配方式合法嗎?有效嗎?

  6. 2016年2月19日 · 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 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 但 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7. 2011年1月17日 · 在我國依照我國民法第1173 條,被繼承人生前贈與之財產會被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範圍的,僅限於因繼承人結婚、分居、營業等三種原因所贈與財產(實務上稱為生前特種贈與(特種指的是結婚、分居、營業等特種原因,請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 此觀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即明。 其他原因所為之贈與,是否類推適用?

  8. 2015年8月29日 · 法律對於遺產分配,依法規定有保留一定的比例給其繼承人,稱之為特留分。 若是另外訂立遺囑,依民法規定,是不可以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特留分是保障有繼承權的人,給予最低限度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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