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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選舉委員會的1,500名委員分為五個界別。 每個界別各產生300名委員。 這五個界別再分為40個界別分組。 14個界別分組,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界別分組、立法會界別分組、宗教界界別分組、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界別分組及各個第二界別分組的部分委員席位,毋須舉行選舉。
      zh.wikipedia.org/wiki/2021年香港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
  1. 其他人也問了

  2. 界別分組的席位分布、產生方法及選民資格 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 選舉 選舉簡介 法例 選舉活動指引 新聞發布及公告 新聞公報 公告 宣傳資料 候選人資料 候選人提名 選舉廣告 候選人須知 填寫選舉申報書 投票 投票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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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69章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第569A章 《選舉委員會(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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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聞發布及公告

      選管會向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一般選舉候選人簡介選舉指引及 ...

    • 宣傳資料

      2021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一般選舉 (投票程序短片) (無障礙 ...

    • 候選人資料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選舉委員會)規例》(第541I ...

    • 候選人簡介

      2022年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界別補選 - 主頁

  3. 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21年3月11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決定》),並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

  4. 界別分組的席位分布、產生方法及選民資格. 根據憲報 2021年第458號號外公告,以下是每個界別分組中登記有效的全國人大代表及全國政協委員*的數目,以及每個界別分組須選出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席位數目-. *全國人大代表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代表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
    • 界別分組的席位分佈、產生方法及選民資格一覽
    • 提名、參選及投票
    • 召集人制度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21年3月11日公布的《決定》: 1.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 2. 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行政長官候任人、立法會部分議員,以及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等事宜 3. 選舉委員會增加至由1500人組成,分五個界別: 3.1. 工商、金融界 3.2. 專業界 3.3. 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 3.4. 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 3.5. 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

    註: 1. 除第五界別外,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可在其有密切聯繫的選委會其他界別分組登記為委員。如有上述情況,該界別分組,當然委員的數目或相應增加而選舉產生的席位或相應減少。在該屆選舉委員會任期內,各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名額,以及由提名或選舉產生的委員名額均維持不變 2. 投票人為該界別分組的已登記合資格團體或個人選民。若不屬法例列明的團體,只有取得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三年以上的團體方可登記為選民

    界別分組候選人須獲得該界別分組5個團體或個人投票人的提名。
    獲提名為界別分組選舉中的候選人的資格包括:
    若某人同時為當然委員或獲提名成為提名產生的委員的人,則沒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每名投票人可提名不超過其所在界別分組獲配在該次選舉中應選出的選委會委員數目的候選人。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3月30日公布的《基本法》附件一: 1. 選舉委員會設召集人制度,負責必要時召集選舉委員會會議,辦理有關事宜 2. 總召集人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選舉委員會委員擔任,總召集人在選舉委員會每個界別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5. 選舉事務處在2021年8月5日發表二零二一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正式投票人登記冊,共有7971名投票人,分別為2551名個人投票人和5420名團體投票人。 [13] 相比2016年界別分組選舉的正式投票人登記冊的246,440人 [14] [15] ,人數大幅減少。

  6. 科技創新 (PDF 格式 / 純文字格式) 第3界別 宗教界 (PDF 格式 / 純文字格式) 第4界別 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 (PDF 格式 / 純文字格式) 候選人提名 第1界別 飲食 (PDF 格式 / 純文字格式) 商界(第一) (PDF 格式 / 純文字格式) 商界(第二) (PDF 格式 / 純文字)

  7. 《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條例》)已於5月27日獲立法通過,並於5月31日刊憲生效,選舉委員會(選委會)、選委會界別分組和立法功能別的組成都有主要的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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