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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換言之破產計劃成員仍可保留其存放在強積金賬戶內由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作日後退休生活之用不過若破產計劃成員在未解除破產前獲支付強積金則破產案的受託人就可申索該筆款項以償還該成員的債務

  2. 提早提取強積金所需文件. 計劃成員基於上述其中一個理由而提取強積金,應向各個別相關強積金計劃受託人提交申索表格(註:請勿向積金局提交表格及文件),並提供以下文件:. 提早提取理由. 所需文件. 1. 提早退休. 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 ...

  3. 2016年8月22日 · 換言之破產計劃成員仍可保留其存放在強積金賬戶內由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作日後退休生活之用不過若破產計劃成員在未解除破產前獲支付強積金則破產案的受託人就可申索該筆款項以償還該成員的債務不過,《條例中的相關條文並不適用於已破產的計劃成員的自願性供款或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權益。 如果計劃成員破產,其自願性供款及職業退休計劃權益的處理方式,將視乎有關計劃的條款,包括是否有沒收條款、僱傭條款,及其他公司文件有否就此作出任何規定而定。 換言之,計劃成員破產後,其自願性供款或職業退休計劃的權益,是有機會被用作償還債務。 另外,如計劃成員已年滿65歲,並已經提取了全部或部分強積金,又或者在年滿65歲前,基於六個法定情況「一般而言,當計劃成員年滿65歲,方可提取強積金。

  4. 若僱主已清盤或破產並有拖欠供款僱員可向積金局作出投訴並提供相關資料積金局會代表僱員向清盤人或破產管理主任提出申索如收到清盤人發還的款項積金局會把款項交予強積金受託人以便分配至受影響僱員的強積金帳戶

  5. 2019年10月3日 · 破產人士必須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立即把破產人士所有的資產包括海外和本地的資產交予受託人破產人士也必須通知受託人其收入受託人在考慮過破產人和其家庭的合理需要後便會把破產人士的資產和收入的結餘分發給各債權人償還債項2.破產有甚麼後果在宣布破產後破產人士的生活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債務人不得購買高價商品,如住宅或汽車以及申請貸款。 根據規定,破產人士可以到海外旅行,但所有開支都不能由破產人士的資產和收入支付。 至於乘搭的士方面,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則不應乘搭的士。 此外,破產人士或許不得從事某些行業,如律師、產業代理、保險代理和證券交易商或有限公司的董事。 按照《銀行業條例》規定,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士必須通知其僱主。

  6. 2020年10月15日 · 如申請人擁有多於 1 個以上的強積金戶口申請人需要就每個戶口提交獨立的申請領取表格詳細文件及手續費申請人可向受託人查詢如果申請人不確定自己有多少個強積金戶口及強積金總金額可以致電積金局熱線 (2918 0102)以獲取相關資料。

  7. 破產期內破產人只能開立一個儲蓄戶口不能購買物業汽車及乘搭的士亦不能再為已購買的人壽保險作出供款。 公積金未獲十足保障. 不少機構過往有提供公積金 (ORSO ) 計劃作員工福利,當強積金制度實施後,便同時提供強積金及公積金供僱員選擇參與,不少僱員考慮到離職後可以即時提取累算權益,都偏好選擇公積金計劃。 不過當參與公積金計劃的打工仔申請破產,其累算權益有可能會被用作抵銷債項。 金融海嘯後,一些公積金參與者完成破產期後,欲取回公積金累算權益作為生活費,但發現該筆款項已被破產管理署凍結,並可能轉交破產受託人用作還債。 其中一單較觸目的案例,是2008年高等法院裁定一名已完成破產期的教師,其公積金權益不受《教育條例》保障,該筆資金須交予破產管理署用作償還債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