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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破產令解除後還要償還債項嗎?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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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產後還需要還錢嗎? 解除破產令後,破產人士便可獲免除所有於破產訴訟中可予證明的債項,但下列債項不會被免除。 但以欺詐方法招致的債項、因觸犯法例而被判處的罰款或因導致他人身體受傷而須作出的賠償等。 破產後你亦可以自由享用銀行服務、能夠自由登記經營有限公司及生意、申請信用卡和提出證明而可從事金融、股票、保險等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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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當破產令解除後破產人是否仍需要償還債項如破產人以前從未被裁定過破產只要債權人沒有提出有效的反對理由而破產人亦切實遵守《 破產條例 》之規定,有關破產令會在頒布當日起計算的 四年後解除 。 如若破產人以前曾經被裁定過破產,則有關破產令會在頒布當日起計算的 五年後解除 。 如債權人提出有效理由反對解除破產令(例如破產人行為操守令人不滿,或沒有從實披露其所有資產和收入等),有關破產期 最多可被延長四年 。 如破產人以前曾經被裁定過破產,則有關破產期 最多可被延長三年 。 閣下亦應參考 問題4 ,以了解延遲解除破產令的可能性(例如當破產人缺席首次會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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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解除破產令後破產人士便可獲免除所有於破產訴訟中可予證明的債項但下列債項不會被免除但以欺詐方法招致的債項因觸犯法例而被判處的罰款或因導致他人身體受傷而須作出的賠償等破產後你亦可以自由享用銀行服務能夠自由登記經營有限公司及生意申請信用卡和提出證明而可從事金融股票保險等工作等。 破產 、不良信貸記錄「洗底」所需時間. 另外,破產人亦可以開始重建自己的信貸評分,破產紀錄和負面資料(如逾期還款紀錄)不會在環聯的信貸資料庫永久保留,只會分別保留8年和5年。 破產紀錄保留時間:頒佈破產令後,在信貸資料庫被保留8年. 負面資料保留時間: 解除破產令後,相關記錄會被保留5年. 解除破產令的程序如下:

  4. 破產條例的原則是破產人的債項須由他的資產和收入來攤還首先是資產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破產人要立即把他所有的資產海外和本地在內交予破產受託人其目的便是與還債有關受託人會將破產人在香港和海外的財產全部出售套現在扣除優先還款後便將餘款按欠債比率分給各債權人例如銀行財務公司。 嚴格來說,這只是清算,只不過客觀效果是還債。 但現實是,破產人一早已敗清了所有資產,才走到破產的一步,說什麼變賣資產分給債權人,不過是話是這樣說吧。 但關於披露資產責任,必須認真處理,破產人如果隱瞞有關他的財產的資料或未能把財產交予受託人,即屬違法,有被刑事起訴的可能。

  5. 受託人考慮破產人及其家庭的合理需要後將其破產後收入扣減必要開支後結餘部分會分發給各債權人以償還債項資產披露好重要海外物業亦須變賣抵債關於披露資產責任破產人必須認真處理如果隱瞞有關財產資料或未能將財產交予受託人即屬違法可能會被刑事檢控。 當破產人的資產已歸到受託人名下,例如是位於海外的物業,即使在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受託人仍有權繼續管理有關資產,例如變賣抵債。 甚麼是破產後的合理需要? 「合理需要」是指破產人的衣食住行、教育、醫療、入息稅支出及強積金供款等開支。 破產署或受託人會考慮破產人及其家庭的「合理需要」,從而將他的資產及收入之結餘分給各個債權人還債,所以並不是破產唔洗還。 另外,如屬聯名持有物業,破產人所佔的權益亦會歸受託人接管及被變現。

  6. 於破產令生效期間破產人之部分收入可被用作償還債項。 受託人會調查破產之原因,而法庭亦會懲罰違反 《 破產條例 》(香港法例 第6章 )之破產人。 破產訴訟中之債務人可以是個人或合夥經營業務中的合夥人但並不能是有限公司當破產令解除後債務人可獲免除破產前所招致的債項。 概括而言,由債權人提出的破產訴訟將經歷下列階段: 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如適用) 向法庭提交破產呈請書及將其送達破產管理署及債務人. 法庭聆訊. 法庭頒布破產令. 受託人 / 破產管理署署長接管債務人的資產並將其變賣套現. 將套現款項及債務人的部分收入分發給各債權人. 解除破產令. B. 問與答. B.問與答. 1. 破產訴訟是否只可以由債權人提出? (附有提交訴訟文件的程序簡介) 1.

  7. 破產令頒布後代表您的所有資產都可被沒收並作還債之用。 如您沒有值錢的東西,便不用擔心財物被沒收的問題。 另外,每位破產人都會被給予一個破產期間的生活費限額 (例如:每月$12000)。 如您於破產期間,每月賺取少於$12000工資,您便無需還錢。 但倘若您的收入高過生活費限額如賺每月 $15000人工,理論上,您需償還每月$3000予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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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1日 · 破產人要在根據法例規定完成破產過程後才有權獲解除其未償還債務而廢止破產則把破產人回復至猶如不曾被宣布破產的狀況在這種情況下若破產人在獲廢止破產前有任何未償還債務該等債務仍屬未償還仍可被債權人提出破產呈請法院認為獲廢止破產的破產人沒有完成破產過程因此不應與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享有相同利益獲免除未償還債務)。 廢止破產前後的分別. 在Re Starline International Group Ltd一案中,前董事認為他們在獲廢止破產後,不應再被追討破產前的債務。 他們引用英國案例Brandon v McHenry [1891] QB 538,該案的破產受託人拒絕接納債權證明,債權人沒有就該決定上訴。 後來破產人獲廢止破產,法院裁定在破產廢止後,該筆債務仍不可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