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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你聘用資料處理者處理個人資料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確保資料處理者依從這些有關資料保留的要求。 條例的第26條要求資料使用者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刪除已不再為使用目的而需要的個人資料,除非刪除是受任何法律禁止或不合乎公眾利益。 第26條可在資料使用者不處理資料當事人就刪除其個人資料的投訴或要求的情況下被引用,相比違反保障資料第2原則(保留資料時間超過達致原來目的實際所需),違反第26條會構成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萬元。 原則3 資料的使用. 保障資料第3原則訂明,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給予的明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即原先收集資料時擬使用或相關的目的以外的目的。 資料當事人有權以書面通知,撤回先前曾給予的同意。

  2. Bilingual Mode: Show highlight for: Matched Keywords. Cross Reference (s) Source Note (s) Tick the provision (s) to be printed from TOC: Download. Version Date : 01/10/2022.

  3. 8E5/ Provision g©5 Page number 6¨/46 5X5 6Ç Last updated date JÔ 7 ` Part 7 7-1 7-56 8.10.2021 JÔ 8 ` Part 8 8-1 8-36 8.10.2021 35G. Data subject may require data user to cease to use personal data in direct marketing 6A-16 35H. Prescribed consent for using

  4. 2021年7月16日 · Before going into the details of the compliance requirements, it is important to first get familiar with a few key definitions under the PDPO: Personal Data means information which relates to a living individual and can be used to identify that individual. It must also ...

  5. 英文標題索引(按英文字母排列) 條例中文主題索引 條例英文主題索引 條例年表 憲報 編輯修訂紀錄 有用資料 其他刊物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 《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過程》 相關文章 雙語法例的詮釋 法例條文是否已經實施?

  6. 私隱專員公署裁定 Worldcoin世界幣項目在香港的運作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推廣數據安全 — 私隱專員於《工商月刊》發表題為《保障數據安全 提升企業競爭力》的文章. 數據安全保私隱! 私隱專員公署關注私隱週2024展開一連串推廣及教育活動. 私隱專員公署呼籲使用雲端平台的用戶確保資訊安全. 40歲男子因金錢糾紛涉嫌「起底」他人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提升網絡安全 — 私隱專員公署代表於「全城攜守 網安在手」網上研討會發表演講. 個人. 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起底」罪行.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 兒童私隱. 條例簡介講座. 專業研習班.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 網上私隱有法保. 如何行使你在條例下的查閱個人資料權. 法律協助. 機構. 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資料外洩事故通報.

  7. 2021年10月8日 · 條例目的旨在打擊近年越趨猖獗的惡意起底行為以確保市民的個人資料私隱得到保障我們需要全力打擊這些肆意傷害別人的惡劣行為消弭社會矛盾建立守法和相互尊重的意識發言人又表示:「《條例旨在從三方面打擊起底罪行:(1訂立新的起底罪行針對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意圖或罔顧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受到指明傷害而公開其個人資料的惡意行為;(2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起底相關罪行的刑事調查及檢控權3賦權私隱專員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有能力移除起底訊息的人士停止披露起底訊息。 修訂聚焦打撃『起底』行為,罪行範圍界定清晰、具針對性且目標明確,並在保障個人資料私隱和言論自由之間取得合適平衡。

  8. 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旨在保障有關個人資料方面的私隱。 條例賦予國際認可的保障資料原則法定效力,並設立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 —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下稱 私隱專員 ),以負責條例的執行工作和促使各界人士遵守條例的規定。 條例適用於任何直接或間接與個人有關、可切實用以確定那個人的身分,而其存在形式令查閱和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資料。 不論公營部門或私營機構的個人資料使用者,都必須遵守條例的規定。 條例的主要特色如下:- 條例設立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 — 私隱專員,以負責條例的執行工作和促使各界人士遵守條例的規定。 條例賦予國際認可的保障資料原則法定效力。

  9. I. 「個人資料」的定義及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個人資料是指任何資料,可以「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人有關的、可以切實可行地透過有關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個人的身分、及該資料的存在形式,讓人可切實可行地查閱及處理有關資料(例如是文件或影帶)」。 個人資料的法律定義,可見於 第486章 《 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 》 第2條 。 有關個人資料的明顯例子,包括個人身份證號碼及指紋,通過這些資料,一個人的身份可得以辨認。 另一方面,某些資料組合起來,例如電話、地址、性別和年齡,也可能讓人切實可行地辨認出一個人的身份。 私隱條例於 1996 年 12 月 20 日正式生效。 條例適用於任何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的人士,當中包括私營機構、公營機構及政府部門。

  10. 根據該條例的定義,「個人資料是指下列任何資料: 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生者有關的; 可從該等資料直接或間接地查明某人身份的;及. 該等資料的存在形式是可予以查閱及處理的。 學校備存的個人資料,大致可分為事實或評核性資料兩類。 這兩類資料都可供查閱,但條例第. VIII部內訂明獲豁免受條文管限的資料則屬例外。 保障資料原則( 條例第4 條及附表1) 2. 該條例訂明,資料使用者在法律上有責任遵守條例附表1所載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 這些原則象徵該條例的主導精神。 該條例規定,資料使用者不得做出任何有違保障資料原則的行為或從事任何有違該等原則的活動,除非根據具體情況,有關行為或活動是該條例所規定或准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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