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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簡易程序向法院起訴,請求房客遷讓房屋

      • 租約到期前或到期後立即以存證信函通知房客收回房屋,以利後續訴訟舉證。 租約到期房客拒不搬離時,可依簡易程序向法院起訴,請求房客遷讓房屋,程序簡便、審理快速。 適用簡易程序時,房東可自行撰寫聲請狀,無須委任律師代理,節省訴訟成本。
      gooptions.cc/房客租約到期不搬走怎麼辦?/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0年11月30日 · 租客欠租租約到期還不搬走? 律師:這一招最有效! (本篇文章由《法老王—王至德律師》合作撰寫) 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再來講講惡房客,惡房客的型態中,最常見的應該是 欠租不繳 跟 死賴不走 這兩種,或者應該說會去找律師處理或諮詢的也是以這兩種最多。 今天先來講一下房客死賴不走的情形。 其實房客有很多種,有好的,有壞的,有善良的,有邪惡的,好的房客讓你上天堂,壞的房客讓你防不勝防。 欠租不繳連夜跑路的,至少還把房子留給房東,房東整理一下再出租都不是問題。 不過如果遇到房客死賴著不走的時候,房東該怎麼辦? 【真實案例】

  3. 2023年7月24日 · 把霸租的惡房客請走清光他存放其內的私人物品後如果房東沒有足夠空間存放還得租倉庫暫存若租客遲不來取回所有物就要拍賣所得用以抵其積欠的租金。 陳宇安進一步對《NOWnews今日新聞》說明,提醒 千萬不能沒有經過法律程序,就把租客放在租屋處裡的私人物品自己載去丟 ,因為其屬於房客財產,「 造成他財產損失他可以跟你求償...

  4. 2019年11月3日 · 依民法第455條:「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房客即應返還租賃物依法亦無所謂要求搬遷費之權利然此僅為法律規定如果遇到承租人不守法而賴皮不搬走只能透過下開法律行動來解決。 (一) 租賃契約如果有公證如果曾經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處就租賃契約做成公證可直接拿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二) 租賃契約如果沒有公證的話: 1、 申請調解: 目前國內的調解委員會常係由具法律知識(例如法官、律師、警察)、地方熱心人士(教師、里長)等人士組成,一般會盡可能曉諭雙方相關法律風險,並試圖找出息訴止爭的方法,故如果產生爭執,建議先透過調解委員會試行解決紛爭,以避免需耗費極大勞力、時間費用等成本之訴訟。 2、 提起訴訟:

  5. 2020年10月31日 · 根據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因此在租約期滿後房客依規定必須將房屋返還給房東不得擅自拖延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意思就是對於賴著不走的房客房東需立刻表示不再續約否則就會喪失自己的法律權益。 那麼房東該如何自保呢? 律師蔡志雄曾表示,房東和房客簽訂租約時要公證,並且註明租約到期房客返還房屋為逕行強制執行之事項。 如果房客賴著不走,就直接拿公證的租約到民事執行處請求執行,要求房客返還房屋。 專家建議房東和房客簽訂租約時要公證。 圖/Pixabay.

    • 房客遲遲不繳租,該怎麼辦?遇到惡房客徐先生,應該怎麼辦!徐先生打死不交房租耍賴,阿芬只能等租約期滿才能趕走徐先生嗎?租約期滿前有沒有甚麼辦法?房東有權力可以提前終止租約!
    • 欠租又找不到人,可拿屋內物品做抵押嗎?建議不要這麼做,因為這樣容易被房客反控侵占,所以阿芬一定要守住這底線,要把徐先生落跑後遺留在自己房子的東西當作廢棄物處理最好,這也是房東阿芬請求法院會同警方處理的初衷。
    • 房客租約到期,怎麼確認房客有沒有搬走?以往有發生惡房客沒有搬走,或是搬走了但是遺留部分物件沒有帶走,房東進去租屋處巡視,反而遭到房客控告竊盜或侵占的案例,反而惡人先告狀,不勝其擾,所以阿芬最好不要進去自己的房子裡,而是由鄰長、里長或管區員警入內。
    • 不繳租也不搬離,能斷水斷電逼房客搬走?萬萬不可!因為如果徐先生只是沒有繳房租幾個月,但是有按時繳水電費,那麼房東阿芬有甚麼權利對房客徐先生斷水斷電呢?
  6. 依據法律規定當房客欠繳租金2個月以上便需要搬離房子這時房東不能隨意進入房子還屬於房客的私人空間應該要先寄存證信函進行催告告知需房客搬離後續再行提起訴訟但訴訟曠日費時一打下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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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阿榮 劉家榮
  7. 租約終止後房客不搬遷房東可向法院起訴請求房客返還房屋且在租約終止後到房客交還房屋的這段期間內房東均可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每月租金x占用期間)。 三、租約公證可直接強制執行,避免冗長訴訟程序.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因此建議租約應盡可能公證,如此一來當發生租客不返還房屋的情事時,房東便能直接以經公證的租約聲請強制執行,令租客搬離,而無須再透過冗長的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