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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居住者按所得額10%扣繳,非居住者按所得額20%扣繳,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自108年12月1日起,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採分離課稅,居住者及非居住者按全額扣繳20%,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www.nowtaxes.com.tw/gross-consolidated-income-category-8-income-from-contests-and-games-and-from-prizes-and-awards-won-by-chance/
  1. 其他人也問了

  2. 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扣繳的有關規定如下1.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要按照給付金額扣繳10%2.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是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一律要按照給付金額扣繳20%。 3.個人取得統一發票或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每聯(組、注)獎額超過5,000元時,要按給付全額扣繳20%,當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5,000元時,是不用扣繳的。

  3. 2011年10月5日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有民眾詢問各機關團體公司行號舉辦抽獎活動中獎者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是否就是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扣繳義務人該如何辦理扣繳才不會造成短扣呢? 該局說明如下: 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 ...

  4. 營利所得二勞務報酬三勞務報酬四利息所得五租賃所得六權利金所得七財產交易所得八工商農林漁牧礦治等業之盈餘九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所得十其他所得. 所得稅法第8 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98 年09 月03日台財稅字第09804900430 號令訂定107 年01 月02 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1 號令修正)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107 年01 月0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 號) 扣繳法令.

  5.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居住者按所得額10%扣繳非居住者按所得額20%扣繳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自108年12月1日起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採分離課稅居住者及非居住者按全額扣繳20%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中獎獎金免扣繳門檻由2,000元提高至5,000元. 財政部預告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有關「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免扣繳稅款門檻,由現行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自108年12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發行的統一發票和公益彩券的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方式,於給付獎金時扣繳20%稅款,不必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6. 凡是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成本准予減除例如電視電台所舉辦的競賽有獎猜謎等活動各機關團體在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徵文比賽常識測驗比賽各種體育協會或社團舉辦的各項運動比賽技藝智能比賽等活動以及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等等都是。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 更多相關資訊. 1160 公益彩券之個人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批售折扣(佣金)收入,是否需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應如何計算所得? 113-04-11. 1117 薪資收入採必要費用減除的原則是什麼,列報項目有哪些,該如何申報呢? 113-04-09. 1116 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稅法新措施,薪資所得計算是如何規定的呢?

  7. 2021年10月29日 · 1. <>獎人為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中獎的獎金或給與若給付金額超過$20,000元者需扣繳按給付金額扣取10%但應扣稅額未達$2,000元者免予扣繳2. <>獎人為非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一律按給付金額扣取20%3. 個人取得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每聯獎額超過5000元者按給付全額扣取20%每聯獎額不超過5000元者免予扣繳。 該獎金所得均不得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所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或申請退還。 4. 以實物如電冰箱、照相機等當做中獎獎品,發給時應依下述方法辦理扣繳:

  8. 綜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八類 -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是指那些 ?如何辦理扣繳? () 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例如 : 1電視電台所舉辦的競賽有獎猜謎活動電話問答猜謎洗面皂餅乾等廣告附空盒郵寄抽獎。 2、各機關、團體於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徵文比賽、常識測驗比賽或舉辦晚會摸彩..等。 3、各種體育協會或社團與辦的各項運動比賽、技藝、智能比賽等活動。 (二) 扣繳的規定如下 : 1、 獲<中>獎人為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中獎的獎金或給與,若給付金額超過$20,000元者需扣繳,按給付金額扣取10%,但應扣稅額未達$2,000元者免予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