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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5月21日 · 1. 什麼是緩刑? 想緩刑有哪些要件? (1) 緩刑有什麼條件? 緩刑的概念是指當被告所犯罪行較輕微時,經法官在評估各種情況(如:初犯)後,認為送往監獄執行可能帶來負面效果(例如:受到壞影響或沾染惡習),因此在判決時宣告暫緩執行刑罰。 且緩刑期間需遵循法官斟酌後要求的條件,以表示懺悔。 一旦緩刑期滿,則無需再執行刑罰,也就是不會被關,另外, 如果沒有被裁定限制出 境的話,也是可以出國的 ! 聲請緩刑的條件. 簡易判決 處理的案子較常可以聲請(不是申請唷~)緩刑,因為簡易判決都是處理刑度較輕的案件! 依據刑法第74條,若想獲得緩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2. 依我國刑法第74條規定緩刑 是指案件遭起訴後初犯或5年內無前科者受到法院判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法官依職權考量認為暫不執行刑罰較為適當者 (例:犯罪情節輕微,入獄反不利於行為人回歸社會),可宣告緩刑。 在緩刑的期間內,沒有 緩刑撤銷 的事由發生, 緩刑期滿,法院所為刑之宣告就會失效 (視為沒判過刑),所以不需擔心緩刑期滿前科會有紀錄。 1. 前科紀錄:實質影響即為「良民證」的申請,案件若遭緩起訴或緩刑,並不會產生 緩起訴案底 或緩刑前科紀錄 ,得向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無刑事案件犯罪紀錄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也就是俗稱的良民證,可用於出國、工作、租屋或留學……等。 2.

  3. 緩刑. 法庭可判處固定的監禁刑期同時下令暫緩一至三年才執行該刑罰這種判刑叫緩刑。 除非犯人在緩刑期間再犯案,否則他/她就毋須入獄。 某些罪行並不可判處緩刑,這些罪行列於 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附表3 內,其中包括行劫、猥褻侵犯及其他嚴重罪行。 另外,緩刑只適用於被判監禁不超過兩年的犯人。 上一頁. 下一頁. 青年社區法網是專門為香港青少年而設的雙語法律資訊網站。 Youth CLIC is a bilingual website specially designed with a view to providing Hong Kong youngsters with basic information explaining the law.

  4. 緩刑是指法庭不即時執行所判處的監禁刑罰。 根據《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第221章 ) 第109B條 ,如果法庭判處不超過2年監禁,可下令緩刑1至3年。 在緩刑期間,該監禁刑罰依然對該罪犯有效,隨時有機會執行。 被處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但暫緩執行的話,該罪犯的定罪就可以根據《 罪犯自新條例 》 第2(1)條 而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 什麼是緩刑?
    • 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 緩刑難道不用付出代價嗎?
    • 緩刑會被撤銷嗎?

    緩刑(Suspended Sentence):指刑的暫緩執行。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告犯罪的情節和悔過的表現,規定一定的觀察期間,暫時延緩刑罰的執行。如緩刑宣告於期間內沒有被撤銷,則已宣告的刑罰即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台語俗稱「寄罪」,一種類似「留校察看」的制度。

    根據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 一、法院判決的宣告刑在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換言之,若法院判處超過 2 年或以上,就不能緩刑。 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好難懂喔,直接翻譯年糕: 1. 沒有判刑紀錄者 2. 過去不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或者「有因故意u0010犯罪受過有期徒刑宣告」,但距離執行完畢已經超過 5 年,而這 5 年內沒有再因故意犯罪而被判有期徒刑 三、法院審認定「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 (詳可參考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 12 個暫不執行為適當的事由」,給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

    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亦規定,緩刑可附上負擔,如: 1. 向被害人道歉 2. 立悔過書 3. 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數額之賠償 4. 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5. 向指定之機構、社區或團體提供40~240小時之義務勞務 6.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處遇措施 7.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8.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根據刑法第 75 條與第 75-1 條,在兩種情況下有可能被撤銷緩刑: 1. 緩刑期前或期間內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被判超過6個月徒刑確定,必撤銷緩刑 2. 緩刑前或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且法院認為原宣告的緩刑難以達到預期效果,有撤銷緩刑的必要 3. 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法院認為原宣告的緩刑難以達到預期效果,就會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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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21年1月29日 · 所謂的緩刑顧名思義就是暫緩執行刑罰」,也就是在法院認為被告犯罪情狀輕微的情況下經過審理後認為以暫緩刑罰執行為適當的情況所適用的制度緩刑的措施是以25年的期間為法院得決定暫緩執行刑罰的範圍。 施用緩刑更應該考量的是使犯罪行為人復歸社會 [1] ,如同我國監獄行刑法立法精神 [2] ,讓行為人改過、回歸到社會群體中;只是緩刑是在可以不透過執行刑罰就達到這個目的時,免去受刑人的懲罰,也減輕國家的負擔。 而緩刑與緩起訴制度在制度設計上有類似的地方,都給予犯罪行為人觀察期間,看看他們有沒有懲罰的必要,不過仍然有區別。 首先是前者是在法院的程序中,後者是在檢察署的程序。

  7. 緩刑 (英語: Suspended sentence )是 刑法 上的一種 刑罰 制度。 法院 在刑事 審判 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 情節 和 認罪 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 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 因此,簡言之,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 例子:如罪犯被判刑「判囚21日,緩刑2年」,代表該罪犯只要在2年內沒有再次犯罪便可免去入獄的刑責,否則即時入獄21日以外另加再犯的控罪刑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 [ 編輯] 緩刑與類似制度的區別 [ 編輯] 死刑緩期執行 [ 編輯] 主條目: 死刑緩期執行. 緩刑與 死刑緩期執行 (簡稱「死緩」)制度都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 但緩刑是一種刑罰運用方式,而死刑緩期執行則是一類單獨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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