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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又稱「香港行政長官」、「香港特首」、「Chief Executive 」、「CE」 ),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首長,在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此職位設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 英屬香港 時期的「香港總督」一職,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區 政府首腦 的 ...

  3. 我在香港回歸祖國二十五周年、社會踏上由治及興新征程的關鍵時刻,當選及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任行政長官,深感榮幸,亦知責任重大。

  4. 李家超於二 二二年五月八日舉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中當選,並於二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為第六任行政長官,於二 二二年七月一日就職。

  5.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又稱「香港行政長官」、「香港特首」、「Chief Executive 」、「CE」 ),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首長,在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此職位設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 英屬香港 時期的「香港總督」一職,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 政府首腦 的權責,由 選舉委員會 選舉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簽署 國務院令 任命,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1]。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行政長官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如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職,繼任人需在六個月內產生;出缺或休假時,會依次由 政務司司長 、 財政司司長 、 律政司司長 署任。

    • 參選資格
    • 產生辦法
    • 歷任行政長官
    • 離任後待遇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嘅中國公民
    冇外國居留權
    夠40歲
    連續住喺香港至少20年
    根據《基本法》嘅規定,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舉得來。
    1997年第一屆行政長官由推選委員會選出,成員400人,由中央政府任命。
    2002年第二屆特首由選舉委員會選出,成員800人。2005年第二屆特首補選已經喺2005年7月10號舉行,選舉委員會成員大致同原有嘅相同。有缺位嘅選舉委員會委員就由同立法會同一功能組別嘅選民(各界別合共160,000人)選出。
    2007年第三屆特首都係由800人嘅選舉委員會選出。

    註: 1. 由2005年3月12號至6月2號期間因行政長官董建華請辭,由當時政務司司長曾蔭權署任行政長官。 2. 由2005年6月2號至6月21號期間因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參選行政長官競選,由當時財政司司長唐英年署任行政長官。l

    2005年6月14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佈,決定原則上接納「行政長官報酬及離職後安排獨立委員會」喺2005年6月9號提交嘅報告。委員會由黃保欣擔任主席,委員包括鄭海泉、廖柏偉同埋梁國輝。 報告中建議: 1. 前行政長官離任後3年內會受到離職後就業規管。 1.1. 第1年,前行政長官唔可以從事任何工作或參與商業活動。 1.2. 第2及第3年,喺展開任何工作或從事商業活動前,必須事先徵詢前任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嘅意見。 1.3. 如果前行政長官喺呢3年期間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嘅委任,或從事學術或者慈善機構嘅工作,就一概可以獲得豁免。 2. 前任行政長官會獲提供 2.1. 前行政長官辦公室。 2.2. 協助進行推廣同禮節性嘅工作。 2.3. 行政支...

  6. 2022年6月19日 · 中央人民政府今日(六月十九日)根據候任行政長官李家超的提名,任命第六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 李家超衷心感謝中央人民政府接受及批准他提名的二十六位官員,...

  7. 我在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社会踏上由治及兴新征程的关键时刻,当选及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任行政长官,深感荣幸,亦知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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