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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考量地形及地物之狀況,避免造成相對人其他傷害。 (二)於制止或施用警銬逮捕相對人後,避免其臉部接觸地面影響呼吸。 (三)應注意風向及其他足以影響他人之情事。 (四)使用原因已消滅,應立即停止使用。
      www.6laws.net/6law/law3/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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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www.6laws.net › 6law › law警械使用條例

    1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2﹞ 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111 年10月19日修正前條 文 -- 自動比對. 內 容. ﹝1﹞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2﹞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 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3﹞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第2條(得使用警棍指揮之情形) ﹝1﹞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第3條(得使用警棍制止情形)

  3. 2022年10月21日 · 10/21/2022. 警械使用條例新舊條文對照修正與增刪理由. 第一條 (修正) .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前項警械包含警 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 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條 (舊條文) .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 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修正理由: 一、現行條文整併修正後分列第一項及第二項 ,說明如下:

  4. 第一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第二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第三條.

  5.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第 2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第 3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6. 2023年11月29日 · 第一項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第 5 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 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第 6 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 7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 8 條.

  7. web.law.ntpc.gov.tw › scripts › FLAWDOC02相關實務見解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 徽或身分證件。 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8. judicial.mywoo.com › law › D0080042警械使用條例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 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