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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禁止酷刑公約定義酷刑為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 《公約》並規定締約國應保證「將一切酷刑行為定為刑事罪行」,包括將「施行酷刑的企圖以及任何合謀或參與酷刑的行為」定罪。 為落實締約國的義務,香港亦早於1993年制定香港法例第427章《刑事罪行(酷刑)條例》(下稱「酷刑罪」),將施行酷刑列為刑事罪行。

  2. 定義. 酷刑 [a] 的定義是在作惡者的控制下故意對某人施加劇烈疼痛或痛苦 [2] [3] 。 此待遇得以實施必須有特定目的,例如懲罰和強迫受害者坦白或提供信息 [4] [5]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發表的定義僅考慮到國家實施的酷刑 [6] [7] [8] 。 大多數法律體系包括替國家行事的代理人,而某些定義也囊括了非國家的武裝團體、有組織犯罪或在國家監控機構(如醫院)工作的人。 最廣泛的定義則是可能會犯罪的任何人 [9] 。

  3. 2023年3月2日 · 禁止酷刑公約明定國家有尊重保護與履行絕對禁止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行為之義務根據公約中的規定其主要義務大致上可以歸納為 5 個類型禁止防止處罰救濟與報告

  4. 註釋. 參考資料. 引文. 書目章節. 期刊文章. 酷刑. 臺灣正體. 1967年 越戰 期間, 越共 士兵遭美軍俘獲後被蒙上眼睛並綁成 壓力姿勢 (英語:stress position) 酷刑 是出於懲罰、 逼供 、審訊或恐嚇第三方等原因,故意對某人施加 疼痛 或 痛苦 。 有些定義僅限於國家實施的行為,但也有囊括非國家組織的其他定義。 酷刑自古就有。 西方國家於18和19世紀已廢除司法系統中對酷刑的官方使用,但在世界範圍內仍持續存在酷刑,並有多種 方法 ,通常會結合使用,最常見的身體折磨形式為毆打。 自20世紀以來,許多施虐者更喜歡用非疤痕性或心理方法來推託,而他們的行為是得到組織的促使和鼓勵。

  5. 2019年10月23日 · 酷刑指為自特定人或第 3 人取得情資或供詞為處罰特定人或第 3 人所作之行為或涉嫌之行為或為恐嚇威脅特定人或第 3 人,或基於任何方式為歧視之任何理由,故意對其肉體或精神施以劇烈疼痛或痛苦之任何行為。 此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其他行使公權力人所施予,或基於其教唆,或取得其同意或默許 。 但純粹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之疼痛或痛苦,不在此限。 一般人私下的衝突,或私營企業間的不當對待,通常會以觸犯法律來做進一步處理,但「酷刑」的定義著重在 「國家公權力」的執行不當或默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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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4年5月12日 · 2014年5月12日. 奧地利維也納大學國際法學教授諾瓦克(Manfred Nowak全球超過半數的國家存在酷刑就遵守禁止酷刑法的國家為什麼如此之少這一問題這位前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接受了德國之聲的採訪。 圖片來源: Leon Neal/AFP/Getty Images. 廣告. 諾瓦克先生,據國際特赦組織稱,最近5年中,全世界141個國家存在酷刑或虐待行為。...

  8. 第1条. 1.为本公约的目的,“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 2.本条规定并不妨碍载有或可能载有适用范围较广的规定的任何国际文书或国家法律。 第2条. 1.每一缔约国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 2.任何特殊情况,不论为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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