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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離婚財產分配命令. 於離婚案件中,在計算夫妻雙方的資產時,除了香港資產之外,海外資產亦需計算在內。 而財產分配的爭拗通常都能夠以庭外和解的方式解決,十宗案件有七至八宗如是。 但如任何一方擁有財產,例如物業、銀行存款、股票、儲蓄壽險保單、基金等等,而夫妻雙方不能達成財產分配協議,便可要求家事法庭裁決如何作出分配。 根據 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6條,法庭可頒布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規定其中一方必須將他 / 她的資產權益(例如汽車、股票或物業)轉歸另一方。 此類命令不能在頒布後再作修改。

  2. 離婚分產中,法官會考慮當事人雙方資產及借貸,還有夫婦雙方各自的收入能力,以及將來的賺錢能力。如果雙方是和平分手,財產分配能夠心平氣和,達至互相接受的協定條文,是最好不過。

  3. 2023年8月23日 · 離婚財產分配 包括範圍有多少?. 夫婦財產分配中,除會檢視共同擁有的財產外,如結婚期間購入的資產物業、或二人繼承的財產等,亦會需要考慮二人各自的財政狀況,包括擁有的資產,如股票、銀行儲蓄、保險或基金權益等等;尚未償還的債務、工作收入及 ...

  4. 法庭會如何處理或分配夫婦離婚後財產?. 下列基本原則需要留意:. a. 財產的擁有權. 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有關款項之使用可能會引起糾紛。.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 ...

  5. 2023年2月10日 · 基於大部分夫妻並不會特別約定離婚財產分配,故若想要公平財產分配原則,則需要將所有婚後的共同財產清算清楚。 例如:婚後一起的共同積蓄、購買的不動產/動產之分配內容等等。

  6. 夫婦如決定離婚,便要著手瓜分婚姻居所的權益,但這並不一定與兩人在購入物業時所付資金的比例有關。. 香港法例 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7條 訂明法庭在決定如何分配婚姻居所時,必須顧及的事宜:. (1)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 第4 ...

  7. 2024年5月30日 · 在離婚時,財產分配常是雙方最關注的議題。本文將由專業的離婚律師來解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概念及其重要性,並且教你正確的離婚財產計算方式,包含動產和不動產的價值怎麼算,來確保在離婚後的財產分配過程中,雙方都能得到應有的公正對待。

  8. 2019年3月15日 · 一、原則有財產價值的都要拿出來分配. 「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所負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無論種類是房子或土地等不動產,抑或是股票 [3] 、珠寶或現金等動產,只要有財產價值,都必須拿出來計算。 同樣的道理,儲蓄型保單雖然受益人未必是夫妻之一方,但只要是要保人為夫妻之一方,要保人對該保單即有掌控權,可以質借,解約也有解約金,也有保單的價值準備金,也是有財產價值的,當然也應該拿出來分配,列入計算範圍 [4] 。 投資型保單當然更不用說。 但如果是意外險保單,價值不高,是否列入差別不大,一般實務運作上比較不會將之列入計算。 二、因繼承、贈與或是其他無償所取得的財產不列入分配.

  9. 根據香港法律,法庭分割財產或作出撫養費命令時考慮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因素(但不是全部因素)在《婚姻法律程式與財產條例》第7 (1)條列出,包括離婚雙方的謀生能力,需要面對的經濟需求、責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享有的生活水準,雙方的年齡和婚姻的存續期等等。 那麽考慮了各項因素後,到底該怎麽分? 那就需要在香港的案例法中尋找答案。 現時分割財產時的原則須參考案例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 在此案例中,法庭明確表示了在處理分割財產時的一般原則為:如財產在滿足雙方的即時的經濟和居住需求後仍有剩餘的話,剩餘資產應 平均分配離婚雙方(當然如果婚姻財產不夠滿足雙方的即時經濟和居住需求的話,法庭會集中探討如何公平分配雙方的資產以應付他們在居住及經濟上的即時需要)。

  10. 平等標準 – 法庭作決定時的起點應該時平均分配婚姻資產,只有在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偏離這個原則;和, 拒絕對雙方在婚姻中的行為、婚姻失敗的原因、誰對婚姻的貢獻較大等問題進行詳細的追溯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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