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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 (負荷物移動機械) 規例》,所有操作剷車的人員必須年滿18歲,並且持有有效並符合所操作剷車類型的操作訓練證明書;而僱主必須要為剷車操作員提供相關的安全訓練。 操作員要時刻小心緊慎,除了在每天開工前進行為剷車進行檢查外,在開工時要以安全態度操作剷車,並嚴禁作出以剷車載運工友、貨物超載、高叉行車、貨物遮擋視線但又不倒車望後等危險行為。 此外,無論是使用石油氣、柴油/汽油或電剷車,必須要注意燃料安全,例如是為電池加蒸餾水時,必須要穿戴合適個人防護裝備,以防被電池內的稀硫酸濺到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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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在工廠或貨倉内工作時的安全、健康及福利受《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及其附屬規例保障,而工廠屬於工業經營的一種,亦受《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及其附屬規例規管。 當中包括一般責任法例。 僱主/東主的一般責任. 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範圍包括: 提供及維持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 作出適當的安排,以確保在使用、處理、貯存或運載作業裝置或物質方面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其在工作中的僱員/工人的安全及健康。 維持工作地點處於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情況,以及提供及維持進出該工作地點的途徑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提供及維持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工作環境。 僱員/工人的一般責任.
由於電動可移動工具是由"機械驅動",運輸署目前會將其界定為"汽車",若在公共空間使用它們作代步工具,須受《道路交通條例》 (第374章)的規管。 鑒於使用風險頗高,運輸署至今並無向任何電動可移動工具發牌作公眾代步用途。 因此,電動可移動工具現時只可在"私人物業範圍內、康樂或體育場地"合法使用。 儘管如此,運輸署現正進行"提升香港易行度顧問研究",並藉此檢討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規管事宜,當中會考慮最新的科技發展和海外規管趨勢等因素。 這項研究預期將於2020年年中完成。 全球各地監管機構近年開始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使用,當中包括德國、法國和新加坡。 由於新加坡與香港在公共交通安全面對類似的關注問題 (如人口較稠密和行車道/行人道較為狹窄),故前者的規管模式對香港似有較高參考價值。
2024年3月13日 · 運輸署正研究「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使用的規管安排及其相關認證安排,確保符合相關技術及安全規格。建議將來只有獲認證(有標貼)的「電動可移動工具」才准許在指定的單車徑上使用。現時所有「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使用均可能違法。
僱主須提供安全的工作場地予剷車及唧車行駛,重點包括:‧ 行車地面有足夠承托力(包括剷車╱唧車、運載物及操作員的重量)‧ 通道有足夠闊度予剷車╱唧車及所運載物料通過‧ 人車分路 – 提供安全行人通道. ‧ 足夠照明,但又不可過強以防令操作員出現目眩情況‧ 足夠通風(尤其使用石油氣剷車時)‧ 於彎位適當位置加裝反射鏡,以幫助操作員及行人察看彎角另一邊的情況. 剷車及唧車良好保養. 僱主應安排由製造商╱供應商定期為剷車進行檢查及保養,以確保其功能正常。 至於唧車,僱主亦應委任相關員工負責定期對其進行檢查及保養。 負責操作的員工於操作前亦應為剷車或唧車進行目視檢查及功能檢查,以確保它們處於安全及良好的工作狀態。 如發現任何操作問題或不安全情況,應立即停用並通知主管以安排修理。
2017年11月18日 · 電動唧車操作守則. 時間: 2017-11-18 03:15:22 來源: 大公網. 下一篇: 唧車當櫈坐 工人彈起「卡」 閘. 不可載人。 貨物應平均放置在合適的卡板上。 要知電唧車的載重上限,避免超載。 啟動電唧車前先檢查控制器、剎車掣、車輪,響號等部分;如發現有損壞,應立即停止使用及維修。 若地面凹凸不平,使用適當的遮蓋物令通道平坦;遮蓋物須具備足夠的負載能力。 不可在高低不平的地方升高貨物或轉彎。 若視線受阻,須以低速行駛及尋求他人協助。 不可運載疊起超過兩板的貨物。 關機及充電前,貨叉須降至最低水平。 最新要聞. 記者手記/海濱小城 泳裝之都. 有陽光的地方 就有興城泳裝. 縣域經濟熱詞. 領引時尚/數字營銷 「碼」上試穿. 網友觀點.
集合式資訊平台,提供關於電唧車、手唧車及堆高機的基本操作及保養需知。幫助客戶更有效率及安全地使用器材,同時了解如何減少損壞。
運輸署確認了電動可移動工具「相當可能屬於《 道路交通條例 》所指的『汽車』」這個法律立場; 接著它指出,「從道路安全或交通暢達的角度考慮,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用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上使用。 因此運輸署的一般政策是不會為電動可移動工具按《 道路交通條例 》登記或發牌」;及. 然後它就作出結論,既然電動可移動工具不會獲得登記或發牌,在道路上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觸犯《 道路交通條例 》第 52 條所訂的罪行,如首次被判處以該罪行的刑事罪行,初犯者可被判處第二級罰款(現時為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 這裡不難看出,運輸署禁止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決定乃基於安全考慮,也大概是合理和符合實際需要的。 但這個行政措施與現行法律並不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