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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Q: (EN15194 電動輔助自行車) EN15194規範的車種為何? 檢測內容主要是哪些? A歐盟新電動助力自行車簡稱EPAC安全標準EN15194的標準適用範圍包括直流電壓不得高於48V最高持續額定功率為250W當速度達到每小時25公里時輸出須逐步降低至最後切斷。 測試的部分大概可以分為結構測試 (EN14764)、電性測試及電磁相容性測試 (EMC)三大部分。

  2. 電動輔助自行車標準規範(Cycles-Electrically power assisted cycles- EPAC Bicycles , 簡稱 EN 15194 )於2017 年公佈EN15194 取代現行 EN15194:2009 +A1:2011,EN 15194 為全球電動輔助自行車標準中最為完整之標 準規範於歐盟各經濟市場雖屬自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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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風靡全球,想騎車E-Bike電輔車遊遍世界各地嗎?不過騎電動自行車之前你需要了解的法規內容,才不會傷荷包。 由於E-Bike不需要執照和登記,許多人在人行道上超速行駛。而且,與普通自行車相比,電動自行車發生事故的後果更為嚴重。因此,許多國家都頒布了電動汽車法來規範電動自行車的使用。中間最重要的是限制電動自行車的速度。在法律上規範的範圍包含:定義電輔車類型、限速、路權、電磁、重量和年齡等限制,歐盟簽署國共同意更廣泛的立法,以確保騎乘使用和安全。

    2022年新制法規剛上路,以人力踩踏為主,電力為輔,才能被稱為電動輔助自行車,其最大行駛速率限制在時速25公里/小時 (15.5 英里/小時)以下。須留意騎乘者需滿14歲,不能擅自改裝車體,同時車子也必須通過檢驗取得安全標章。電動輔助自行車也不能騎乘在人行道與自行車道上,違規者都會有罰款。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在美國,電動自行車已不再被歸類為電動車輛或越野車,而是以三種類別來做定義。電動自行車根據其使用的電動自行車電機類型分為三個合法類別: 第一類電動自行車 – 踏板輔助電動自行車(又名Pedelec、Spedelec、Speed Pedelec)輔助速度限制為 32公里/小時 (20英里/小時),電機功率限制為 750W。 第二類電動自行車 – 油門輔助電動自行車。最大限度。輔助速度為 32公里/小時 (20英里/小時)。電機功率限制為 750W *第一類及第二類同自行車規範約束。 第三類電動自行車 – 踏板輔助(+可選油門)速度限制為 28mph 踏板輔助,20mph 油門。

    歐盟對電動輔助自行車稱為(EPAC,Electronically Power Assisted Cycles),依據歐盟Regulation (EU) No 168/2013 規定 ,符合自行車(padal cycles)裝設 有踏板且裝有輔助馬達,馬達連續輸出功率不超過250W,車速超過25km/h或停止採動腳踏板,應切斷輔助動力之電動輔助自行車者,無須納入一般車輛型式審驗。 歐洲標準委員會NSB所公佈之EN15194標準,歐洲已有三十個國家將其列為國家安全標準,其中法國及英國更訂定為強制性法規。*歐洲不同國家的這項規定的基礎略有不同。 像英國,類似於歐盟的法律,除了電動自行車重量限制為30公斤,並且騎手必須年滿14歲。

    在中國,電動(輔助)自行車安全法規介紹中國大陸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對電動自行車定義為: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二輪自行車,其對整車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二)具有電驅動或/和電助動功能。 (三)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 km/h最高車速;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 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四)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重量小於或等於55kg。 (五)蓄電池標稱電壓小於或等於48V。 (六)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於或等於400W。

    在日本,電動輔助自行車稱之為『驅動補助機付自轉車』,其日本道路交通法實施規則第一條第三款對電動輔助自行車定義如下: (一)、在任何路況情況下,時速小於10公里,原動機力輔助人力的比例為2(即原動機功率與腳踏功率之比值為2)。 (二)、在任何路況情況下,速度大於10公里未満24公里,原動機力輔助人力的比例為2減(行走速度減10)除以7(即速度越快,原動機力輔助越少)。 (三)、速度超過24 km/h時,原動機力停止輔助人力。 其測試要求方面,依日本道路交通法實施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所訂,驅動補助機付自轉車可通過國家公共安全委員會進行認證,其測試需符合驅動補助機付自轉車的型式認定基準之要求。 我國所定義之電動自行車於日本係歸納為第二類原動機付自轉車,屬一般車輛型式審驗範圍,由日本國土交通省管轄,...

    電輔車越來越受到大眾的喜愛,特別是在新冠疫情爆發之後,為了遵守社交距離等防疫政策,更多民眾減少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改使用共享電動滑板車、自行車、電輔車等交通工具。有關電動輔助自行車的法律因所在的地區而異,而這些嚴格的規範也都是為了更保障全體用路人的安全,騎乘時別忘多留心法規上的規範限制,安全上路騎乘。

  3. EN 15194(Cycles-Electrically power as- sisted cycles-EPAC Bicycles) 在2009 年1月5 日於歐盟正式公告,對電動輔助自行車的安全性提供了一個可依循的安全準則。 從EN15194 的4.2.5 章節及附錄C中詳細描述針對電動輔助自行車(EPAC)及電裝零組件(ESA) 的EMC 要求。 在該標準中要求EPAC 或ESA需通過電磁干擾(Emission) 及電磁耐受(Immunity)的測試, 也包含了內建在EPAC上的充電器。 如何在認證測試過程中,順利快速的通過測試以縮短上市的時程(Time to. Market) 並增加商品利潤? EMC的測試儼然成為整個EN15194測試項目中最關. SGS 電子通訊實驗室林景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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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www.tba-cycling.org › uploadfiles › 454TBIS 15194-2019 CH

    TBIS 15194-2019 CH ... 動力管理 ...

  5. 其他人也問了

  6. 參考資料. 在國內相關標準方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以下簡稱本局)亦已參考歐盟EN 15194:2017「Cycles—Electrically power assisted cycles—EPAC Bicycles」等標準,於107年3月16日修訂公布CNS 14126「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家標準,該標準與上述ISO/TS 4210-10:2020同樣適用於自用及商業 ...

  7. 國內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之製造廠代理商及進口人,其製造或進口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機構或審驗機構依交通部所定安全檢測基準檢測並出具安全檢測報告,並向審驗機構申請辦理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且取得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以下簡稱審驗合格證明書),並依第十一條規定黏貼(含懸掛)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修訂第5條: 型式安全審驗之申請者如下: 一、國內製造之完成車,應由合格之製造廠提出申請。 二、進口之完成車,應由代理商或進口人提出申請。 修訂第6條: 申請型式安全審驗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審驗機構申請,申請資料並應加蓋申請者及其負責人印章或可證明申請者身分之電子憑證: 一、申請者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