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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禮」其實是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的「猥褻侵犯罪」的俗稱,是嚴重的刑事罪行,一經定罪,犯者會留有案底,而最高可被判處監禁十年。 對港鐵及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的非禮案,法庭早在1991年已定下量刑阻嚇指引:初犯者判監2至4星期,再犯則判監2至6個月,不能緩刑。
      ycpc.hkfyg.org.hk/2019/10/23/非禮/
  1. 其他人也問了

  2. 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 》(香港法例 第200章 ) 第122條 ,猥褻侵犯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可判處10年監禁。 猥褻侵犯是帶有猥褻行為的侵犯。 有些行為本質上是明顯猥褻的,例如未經他人同意下觸摸其生殖器官。 不過,有些行為未必能被清晰界定為猥褻,例如觸摸他人的臀部或親吻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有需要將被告人與受害者之間的關係、案件背景以及導致涉嫌猥褻行為的情況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 控方必須證明: (1) 被告人有意圖侵犯受害人; (2) 該侵犯行為或與該侵犯行為相關的情況會否被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視為猥褻; (3) 被告人有意圖作出 (2)所描述的侵犯行為。 涉及猥褻侵犯案的被告人可以「對方同意」作為其抗辯理由,但年齡未滿16歲的人士在法律上不能就進行構成猥褻侵犯的行為作出同意的表態。

  3. 2023年9月9日 · 控罪元素. 「非禮的正式罪名是猥褻侵犯」 (indecent assault),根據刑事罪行條例》 第122條 ,最高可處 10 年監禁。 「猥褻侵犯罪的控罪元素如下被告蓄意侵犯受害人. 一般心智正常的人會認為有關行為屬猥褻」 被告有「猥褻意圖」 任何性別的人,同性及異性之間、妻子與丈夫之間,都有可能構成此罪。 何謂「侵犯」? 「侵犯」的定義,可細分為兩類: 作出未經對方同意,及沒有合法辯解的蓄意接觸(例如觸摸對方) 作出蓄意行為,使對方憂慮會受到即時及非法的武力侵犯(例如向對方展露私處,並逐漸逼近) 因此,即使侵犯者沒有實際接觸受害人,仍可干犯猥褻侵犯罪。

    • 何謂「絕對法律責任」
    • 非禮罪是否「絕對法律責任」罪行
    • 兒童法律上不能同意性行為
    • 未成年情侶同意性行為也違法
    • 會否成案例看後續發展

    要明白本案爭議點,先要明白法律上所指具「絕對法律責任」(absolute liability)罪行的原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未經審訊證明是有罪前,都會推定為無罪,而控方則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標準,即是要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mens rea)及「犯罪行為」(actus reus)。而「絕對法律責任」的罪行,毋須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只要證明有「犯罪行為」便可入罪。 終審法院曾有案例指明「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罪」為「絕對法律責任」的罪行,但未有就「非禮罪」作相關裁決。香港法例就非禮罪的條文如下: 《刑事罪行條例》200章第122條 猥褻侵犯罪條文: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2) 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

    本案23歲的被告蔡偉麟在原審時,雖曾承認他曾與女童共浴和口交,但原審裁判官認為非禮罪不是一條具「絕對法律責任」的罪行,同時亦接納辯方提出的英國案例,認為被告真誠相信女童已過17歲,能成為他的辯解理由,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惟律政司在提出上訴,高院暫委法官陳廣池認為非禮罪應為「絕對法律責任」,因被告已承認與未滿16歲的女童有性行為,即已有「犯罪行為」,即使他聲稱被女童誤導年齡,也不能以此作辯解,故認為被告應被裁定非禮罪成。

    陳官重申,《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猥褻侵犯罪(俗稱非禮罪)中列明,立法當局規定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的。換言之,即使一個16歲以下的人「同意」讓你作出非禮行為,法律上都不會承認該人的「同意」。 陳官在判辭提到,這些性罪行的相關條例,其立法原意是要以保護女性,尤其是未成年女童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為主,即使條例之後曾被修改,但仍沒有把16歲以下女童的同意的情況提供免責辯護。

    過往亦曾有案件,有青年與未成年女友在殘廁親熱,卻被人有三急警員衝入廁所撞破,並揭發女方未滿16歲。即使女方「同意」讓男方撫摸身體,青年最後亦承認非禮,被判社會服務令。 而非禮罪一經罪成,最高判罰可被判高達10年的監禁刑期。

    然而陳官的判辭只屬原訟庭的判例,並不如上訴庭或終審法院般,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故這個案例對下級法院的審訊,只具參考作用。陳官在判辭中已預期,本案可能會有後續發展。非禮罪會否也成「絕對法律責任」的罪行,仍要看會否有更高法院就相關法律問題定下具約束力的裁決。 案件編號﹕HCMA620/2016、KCCC388/2015

  4.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46條 ,任何人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或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或煽動16歲以下兒童,向任何人或與任何人作出猥褻行為,均屬違法。 這項罪行並沒有指明性別,即是說,男性或女性都可以干犯這項罪行。 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被告所作出的行為,必須是嚴重猥褻,意思是社會上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都會認為被告的行為是嚴重猥褻。 「嚴重猥褻」比起純粹猥褻更惡劣,涉及的行為是否嚴重猥褻,就要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 任何人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或煽動16歲以下兒童,向任何人或與任何人作出猥褻行為,都是違反了 第146條 訂 明的罪行。

  5. 「非法」所指就是「未經同意」。 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曾與受害人發生性行為,而受害人當時並不同意,例如受害人曾說「不」、表現反抗或試圖逃脫等。 受害人因知道不可能逃脫而就範,並不算同意性交。 強姦配偶(或強姦伴侶)是指施虐者在沒有取得受害人同意下與她性交,而雙方是配偶或伴侶關係。 根據英國案例R v R,女方即使與配偶結成夫婦,亦不代表她時刻同意與丈夫發生性行為。 法庭認為,沒有理據在婚姻關係中排除強姦的可能性;妻子應有權決定是否進行性行為,如丈夫無視妻子是否同意仍強逼她性交,便屬強姦。 這原則亦適用於同居關係中的女性。 在每宗案件中,性行為發生與否、女方是否同意,或男方是否誠實地相信女方同意(不論有多大可能性),均涉及事實論證,詳情可參考英國案例 DPP v Morgan 。 C. 企圖強姦.

  6. 2016年11月17日 ·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22條非禮罪猥褻侵犯罪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非禮罪的定義闊如朋友作出非禮因涉及違反誠信判刑會較重。 此外,接觸的部位、方式及是否有預謀等,均是法官判刑時考慮的因素。 陸指輕至可只判罰款,重則監禁,判刑「落差可以好大」;加上法官考慮因素眾多,不能具細無遺說明其判刑考量,故有時予人量刑過輕的感覺。 近期部分非禮案判刑. 團體周日發起「蕩婦遊行」 抗議司法無保障性暴力受害人 風雨蘭:針對家庭性暴力法例仍然不足 黃偉民非禮女學員判社服120小時 官引《論語》勸黃聽別人批評 飛鏢會老闆認非禮女客人被判社服240小時 官:不想再見到你. 性暴力. 非禮. 強姦/迷姦. 搶先表達.

  7. 猥褻侵犯非禮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與賣淫相關罪行. 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23條 ,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比起 第124條 ,即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干犯 第123條 ,更為嚴重,因為涉及的女童年紀更小。 只要證明到被告曾經與女童性交,而女童性交時不足13歲,就可以確認犯法。 女童表明同意性交,或 / 和被告相信女童年滿13歲,並不可以作為抗辯理由。 干犯這項罪行,就要負上絕對刑事責任。 立法的原意是要保護未滿13歲的女童,法例的著眼點是要有阻嚇性。 相信女童年滿13歲,或 / 和女童同意性交,可能會影響刑判,但相信影響不大,因為法律的重點,是要保護極之年幼的女童。 相關短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