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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英聯合聲明規.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 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將繼續有效。 "《基本法》第三. 十九條也有同樣的規定。 5. 在制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是通過普通法有關. 法例和行政措施以落實兩項公約的規定。 不過,愈來愈多市民及團. 體建議制訂單一的法案(即“人權法案"),以便把兩項國際公約內. 訂明的有關權利納入本地法律。 有關人士曾在多個場合提出這項建. 議,其中一九八七年在本港討論基本法草案及徵求意見稿期間,以. 及其後一九八八年在日內瓦舉行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會議. 上,都有人提出這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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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條例不得解釋為政府或任何主管當局團體或個人有權從事活動或實行行為,破壞人權法案確認之任何一種權利與自由,或限制此種權利與自由逾越人權法案規定之程度。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五一條] 香港境內依法律公約條例或習俗而承認或存在之任何基本人權,不得藉口人權法案未予確認或確認之範圍較狹,而加以限制或減免義務。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五‧二條] 人權法案中每一條的標題並無立法效力,亦不在任何方面更改、限制或擴展該條的含義。 凡在本條例中提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即提述已交存聯合國檔庫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文件。 3. 對先前法例的影響. (1)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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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英皇制誥相應修訂為香港公民權利賦予憲制保障。 法律學者 陳弘毅 形容條例引起香港「首次憲制革命」("the first constitutional revolution in Hong Kong")。

  4. 香港居民 的人身自由是受到法例所保障的,《基本法第28條規定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其內涵包括﹕「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 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5條也訂明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 [3] 集會自由 [ 編輯] 2010年5月30日,香港 支聯會 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時代廣場展出了 民主女神像 的複製品,以紀念 1989年天安門廣場抗議活動 。 它被警察沒收,在衝突後兩名高級成員因妨礙警察而被捕。

  5. 序言. 背景. 立法過程. 人大常委會決定. 內容. 適用範圍. 法律凌駕性. 影響. 參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您可以在 維基文庫 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英語: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 ),通稱《 人權法 》,是《 香港法例 》第383章。 現行條文將《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中適用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規定收納入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 背景.

  6. 其他人也問了

  7. 在香港,人權是完全受到法律保障的有關法例詳載於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其他相關條例,更由符合法治精神的制度和一個獨立的司法機構予以捍衛此外,政府還恪守各條適用於香港的國際人權條約及公約。 基本法 . 3. 《基本法是香港基本的憲法。 《基本法第四條清楚訂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4. 《基本法》第三章進一步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區)居民和香港特區的其他人可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人身自由、免遭酷刑的自由,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的自由,身體不受任意或非法搜查的自由,以及生命不受任意或非法剝奪的權利;

  8. 2019年11月20日 · 基本法第四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除了基本法人權和自由在香港也受到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其他法律的充分保障。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亦繼續有效政府的立場十分清晰我們反對外國議會以任何形式干預香港的內部事務就特區政府的解說工作政府一直透過信息互通官員互訪參與國際會議以及各駐海外經濟貿易辦事處經貿辦的恆常工作向外說明香港自回歸以來成功落實一國兩制」,推廣香港在基本法一國兩制下享有獨特的地位和香港自身多方面的優勢。 財政司司長於今年十月訪問美國,我亦於去年九月、今年六月及九月三度訪問美國,與美國官員、國會議員、智庫和商界會面,清楚闡述香港的獨特地位和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