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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月薪僱員 (最後一個月全月的工資 X 2/3) *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日薪或件薪僱員 僱員最後工作的 30 個正常工作日中任何 18 天工資(由僱員選擇) *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 款額以港幣 $22,500 的三分之二 (即$15,000) 為上限。 僱員亦可選擇以他最後 12 個月的每月平均工資計算。 **不足 1 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www.1823.gov.hk/tc/faq/when-terminating-employment-contract-is-the-employee-entitled-to-long-service-payment-how-to-calculate-the-a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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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以下的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款額: 未足1 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 僱員亦可選擇以緊接其合約的終止日期前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如僱員的僱傭合約是以代通知金的方式終止,僱員可選擇以緊接有關代通知金計至該日為止的日期前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 以$22,500 的三分之二( 即$15,000)為上限。 僱員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所有體力勞動僱員及在1990 年6 月8 日前12 個月平均月薪不超過$15,000的非體力勞動僱員,如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是在2004 年10 月1日或以後,可追溯全部的服務年資。 而在1990 年6 月8 日前12 個月平均月薪超過$15,000的非體力勞動僱員,其服務年資可追溯至1980年。 最高款額.

  3. 1. 領取資格. 在終止僱傭合約的時候如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僱員便合資格領取長期服務金: 僱員根據 連續性合約 受僱不少於 5 年;及. 因以下其中一種情況而終止僱傭合約: 僱員遭解僱或僱主提早終止定期合約,但並非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或 裁員 引致. 定期合約屆滿後僱員不獲僱主續約 ( 註) 65 歲或以上的僱員因年老而辭職. 僱員出示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 ( LD424 (S)) (PDF),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並因健康理由而辭職. 僱員在職期間死亡.

  4. 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計算機. 1990年6月8日前12個月內,你的平均月薪為港幣15,000元或以下。. 以上例子只作參考及說明用途。. 有關計算是根據「僱傭條例」,並以1年有365日為基準。. 如欲了解領取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資格請按 此處 。. 其他詳情,請瀏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