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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現時香港居民並非全部仅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香港居民中既有中國籍香港居民也有包括中國以外國家的國籍和無國籍在內的非中國籍香港居民。 且由於香港特區政府默許 雙重國籍 存在因此除了外籍居民中國籍香港居民亦可同時擁有別國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論擁有中國國籍或非中國國籍都一視同仁享有永久性居民的法定權利但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享有額外的權利例如有權申請 香港特區護照 和擔任香港特區政府的高級職位。 歷史. 1898年《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原文定有「至 九龍 向通 新安 陸路,中國官民照常行走」 1949年以前, 香港政府 無限制中國居民移居香港。 一般人皆可以隨意經 深圳河 來往兩地,香港亦沒有對 中國籍 居民( 中華民國國民 )進行人事登記,更沒有出入境管制。

  2. 永久居留權 (英語: Permanent residency )指個人得到許可长期或永久居留於某地的 權利永久居留於某地的權利不一定享有 公民權 。 在 美国 、 加拿大 等移民国家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稱作「 永久居民 」( Permanent Resident ,简称 PR ),他们经归化后才可入籍成为拥有完整權利的公民不过一些地区的永久居民例如 香港永久性居民 和澳門永久性居民由于特殊的地缘政治历史原因则拥有当地完整公民权例如申领当地的护照)。 由于 美国永久居民 的证件过去为绿色,故习惯称其为「 綠卡 」。 此后,绿卡在不少地區成為 永久居留證 的代名詞。 实际上,目前美国綠卡的有效期仅为十年,到期前后必须重新申领,移民局有权拒绝。

  3. 大马简体. 工具.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此条目介绍的是法律身份下的香港居民”。 关于日常用语下的香港人,请见“ ”。 香港居民 (英语: Hong Kong residents )指享有 香港居留权 和有资格依照香港法律取得 香港居民身份证 的人。 根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香港 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两类。 前者具有 香港居留权 和有资格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者为有资格取得香港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基本法定明香港居民享有包括 言论 、 新闻 、出版、 迁徙 、 宗教 、 结社 、 集会 、 游行、示威 的自由和 罢工 等权利。

  4.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此條目介紹的是法律身份下的香港居民」。 關於日常用語下的香港人,請見「 香港人 」。 香港居民 (英語: Hong Kong residents )指享有 香港居留權 和有資格依照香港法律取得 香港居民身份證 的人。 根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三章第二十四條, 香港 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兩類。 前者具有 香港居留權 和有資格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後者為有資格取得香港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基本法定明香港居民享有包括 言論 、 新聞 、出版、 遷徙 、 宗教 、 結社 、 集會 、 遊行、示威 的自由和 罷工 等權利。

  5. 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 (英語: Admission Scheme for the Second Generation of Chinese Hong Kong Permanent Residents (ASSG) ),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為了吸引已移居海外的中國籍 香港永久性居民 的第二代回港,緩解 香港人口老化 及勞動力下降,支持 香港 的經濟發展的一項入境計劃。 計劃於2015年4月28日公佈,於當年5月4日開始實施,計劃不限行業、不限配額,申請人在首次入境時無須先獲得聘用。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與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

  6.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任何人士均有機會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法定地位不管他們是否擁有 中國國籍 。 《 基本法 》 第24條 和《 入境條例 》 附表1 第2段扼要地列出甚麼人可以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總括來說它們列明以下人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中國籍人士)。 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合法地獲准在香港居住並已在港居留七年的中國公民。 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其雙親之一(父親或母親)在其出生時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 已合法居住在香港七年,並以香港作為其永久居住地的外籍人士(非中國籍人士)(* 註)。 在香港出生時,其雙親之一已按照類別 (iv) 獲界定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而現時未滿二十一歲之外籍青少年。

  7. 总括来说它们列明以下人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中国籍人士)。 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合法地获准在香港居住并已在港居留七年的中国公民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其双亲之一父亲或母亲在其出生时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已合法居住在香港七年并以香港作为其永久居住地的外籍人士非中国籍人士)(* 注)。 在香港出生时,其双亲之一已按照类别 (iv) 获界定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而现时未满二十一岁之外籍青少年。 这类人士于年满二十一岁时,便须按照上述其中一个类别去确立本身的永久性居民地位,否则将不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在香港特区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前,除香港外并无拥有其他地区之居留权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