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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Matched Keywords. Cross Reference (s) Source Note (s) Tick the provision (s) to be printed from TOC: Download. Version Date : 01/03/2024. Nil.

  3. 111. 即屬犯罪,可處3級罰款及監禁3年。. 車輛製造商或任何其他主管當局就有關車輛的構造及裝備所發出的任何文件或證明書。. 即屬犯罪,可處3級罰款及監禁3年。. (由 1991年61號4條 增補。. 由 2020年25號5條 修訂) 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

  4. 在任何人被指犯有第(1)款所訂罪行的審訊中,該人可被判該罪行罪名不成立,而第46條所訂罪行罪名成立。 第374章 46條 ( 不小心騎踏單車 ) (1) 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 (編輯修訂——2021年第2號

  5. 第374章 - 道路交通条例. 任何人在道路上鲁莽使用或骑踏单车丶三轮车或多轮车,即属犯罪,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2000,如属第二次被定罪或随後再次被定罪,可处罚款$2000及监禁3个月。. (由1994年第89号第17条修订;由2002年第23号第126条修订; 编辑修订 ...

  6.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74條 有關車輛的登記車主或駕駛執照持有人的證明書

  7. 第374章 - 道路交通條例 第374A章 -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 第374C章 - 道路交通(泊車)規例 第374G章 -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第374R章 - 道路交通(多輪車)通告 其他相關法例

  8. 如法例同時備有RTF格式的選項你可直接往頁底的下載區下載並列印整章法例的RTF文本。 你可參閱「 常見問題 」,以獲取更多有關列印法例的資訊。

  9.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汽車的定義為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 小型電單車、電動滑板及電動單輪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預期屬於「汽車」。 從道路安全或交通暢達的角度考慮,這些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上使用,因此運輸署的一貫政策是不會爲這些可移動工具在道路交通條例下登記及發牌。 在道路或私家路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及其附屬法例,以及其它相關法例。 謝謝沈豪傑議員的意見。 運輸署 交通工程( 新界西)部 2021 年12月.

  10. (c) 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非法穿交通督導員制服─ 第59 (4)條. 任何並非交通督導員人士未經警務處處長允許而穿交通督導員的制服或仿造交通督導員制服即屬犯罪。 刑罰: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d) 香港法例第400章噪音管制條例》 (i) 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 第4 (1)條. 任何人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發出或促使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ii) 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 第4 (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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