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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職權是什麼?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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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定並執行政策、管理各項行政事務、編制擬定並提出財政預算及法案

      • 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是行政長官,政府的主要職權包括:制定並執行政策、管理各項行政事務、編制擬定並提出財政預算及法案
      www.doj.gov.hk/tc/our_legal_system/basic_la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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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3. 根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六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制定並執行政策管理各項行政事務辦理《 基本法 》規定的 中央人民政府 授權的對外事務; 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 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 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並代表政府發言。 現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問責官員 [ 編輯] 架構 [ 編輯] 主條目: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架構. 行政長官 是香港 政府首腦 ,又稱「特首」,負責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 中央人民政府 (國務院)負責,此職位成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 香港總督 的職權。 行政長官由 選舉委員會 選出,並由 國務院總理 簽署 國務院令 任命。 其他 政府主要官員 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4.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根據《基本法》,除國防和外交事務外,香港享有高度自治。 《基本法》保證國家對香港的各項方針政策維持五十年不變,並確立了由行政長官領導的行政主導制度,香港享有行政管理權 ...

  5.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英語: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標準簡稱 香港特區政府 ,正式簡稱 港府 ,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行政部門 的總稱。. 1997年7月1日前, 英屬香港 行政機關稱為 香港政府 (英語: Hong Kong Government / Government of Hong Kong ...

  6. 公務員隊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的骨幹,向行 政長官負責,協助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制訂、解釋和執行政 策;處理各項行政及支援工作事務;向市民提供服務;以及履

  7. 2020年9月1日 ·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權力來自中央授權,架構以行政主導,香港沒有三權分立。 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並制衡,三個機關通過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林鄭月娥今日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時表示,過去每隔一段時間便有人討論三權分立問題。 她認為了解香港憲制秩序最佳方法參考《基本法》。 她說,《基本法》第一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部分;第二條列明香港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司法權。 《基本法》第12條也清楚說明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換言之,香港高度自治並非全面自治,特區享有行政、立法和司法權並非與中央分權憲制制度,所享有權力均來自中央授權。

  8.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圖 - 香港政府一站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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