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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4月29日 · 「屠龍小隊」等人涉策劃於2019年12月遊行設置炸彈並槍殺警員,成首宗控以違反《反恐條例》的案件。 首案7人不認罪,今(29日)在高院續審。 「屠龍小隊」隊長、認罪被告黃振強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他透露於2019年7・21元朗事件後認識因本案被捕的吳智鴻,獲對方邀請出席勇武派抗爭會議,席上包括當時代表本土民主前線的鍾雪瑩和鍾的男友蘇緯軒。 黃指,吳智鴻認為警方與示威者的武力不對等,「要對等先有得玩落去」,吳又提及引入軍火及計劃射殺警察。

  2. 2024年4月26日 · 黃振強和劉佩凝原本於另案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在本案負責統籌的劉偉雄供稱,其工作不包括涉及該罪的財務調查,直至約去年年尾兩案合併,均由劉主管。 他又確認,於2019年12月9日,劉佩凝從外地回港在機場被捕。 相關字詞﹕ 編輯推介 法庭 屠龍小隊. 上 / 下一篇新聞. inews@mingpao.com. 「屠龍小隊」等人涉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遊行設置炸彈並槍殺警員,律政司首以《反恐條例》起訴7人,今(26日)於高院進入第五日審訊。 首名控方證人、國安處警員在控方覆問後完成作供,控方傳召「屠龍小隊」領導、認罪被告黃振強作供,控方解釋為了節省法庭時間,先讓黃振強在庭內以iPad閱覽有關截圖;法官將案件押後下周一(29日)續。

  3. 2024年4月30日 · 「屠龍小隊」隊長、已認罪的黃振強任控方證人作供,他指本來打算在某次行動使用另一涉案同謀吳智鴻所給予的手槍,但後來吳智鴻和黃討論使用炸藥和槍殺害警員的大計劃時,吳智鴻叫「屠龍小隊」屆時負責「引警方出嚟」,並提醒小隊於同年11月24日前不要用槍。 被問到這日子是否有特別意思,黃表示記得當日是區議會選舉。 7名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否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 黃振強作供指,於2019年11月16日,張銘裕和李家田隨涉案被捕者吳智鴻去西貢試槍和彈藥,吳把一支槍給予李家田。 翌日黃與屠龍小隊成員開會,聽取兩人匯報試槍情形,並商討如何處理該槍,黃叮囑李家田收妥那把槍。 黃解釋Telegram對話用語,例如「啪狗」指攻擊或射殺警察,「眼鏡」是槍的代稱。

  4. 2024年5月8日 · 辯方盤問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時指,黃於行動前兩天瞞着隊員向同謀吳智鴻取槍打算殺警,信息提及手榴彈,黃作供時確認,當時始知吳除了炸彈外,更預備手榴彈。 黃接着以信息跟吳說「走先」,黃在庭上解釋是以輕鬆調皮的語氣表示「唔洗比支嘢(槍)我啦,走先,bye bye!」辯方質疑,黃沒告知隊員放炸彈的位置。 次被告張銘裕的辯方大狀姚本成引述信息指,於2019年12月6日,黃振強向吳智鴻表示「諗諗吓我都係想拎支眼鏡仔(槍)」。 黃供稱隊員反對用槍和炸彈,但黃當刻自己想用槍。 信息續指,吳智鴻問黃是否想殺警,黃提出若最終不用槍可否把槍棄置,「我諗住趁亂,乘機啪兩條,永久棄」,對方答允後黃要求勿讓隊員得知。 姚大狀質疑黃隱瞞隊員,亦沒轉發炸彈地圖,屬蓄意誤導隊員。

  5. 2024年4月24日 · 控方大律師周凱靈繼續宣讀開案陳辭,指有被告於2019年11月前往西貢試槍,庭上播放屠龍小隊黃振強的手機片段,可見夜晚在草叢間開槍時發出火光。 翌日,黃約見有份試槍的張銘裕、李家田。 黃另跟吳智鴻談及「家長個老公做油站」,已指示該人帶柴油給對方。 同月,屠龍小隊衍生的「滅龍」群組成員黃振強、張俊富等去泰國旅遊玩樂。 關於製造炸彈,吳智鴻團伙的賴振邦曾以信息提到在浸會大學「爆」實驗室找化學材料;張銘裕在群組發出過引爆裝置的片段。 吳安排了槍手負責從高處射擊警方,於炸彈引爆後接他離去。 控方指,於12月行動前「基本上一切就緒」,「射完如何逃走都計劃好晒」。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事前一日吳和彭軍壕進入華仁書院;吳提醒彭運送炸藥「小心漏味」被「篤灰」。

  6. 2020年11月2日 · 意思大概是這樣的:他說,拜登雖然有很多問題,但是他的優點在於不會變成強勢領袖,要牽制他不難,但是特朗普再選上卻可能會成為如日中天的強勢領袖,無法被他們控制或影響。 我想這篇為我提供了答案,他們排斥的是剛強形象,野性難馴的政客。 可以推斷他們也會反對普京。 這些強人不一定是專制獨裁者,他們理想的領導者是一個會對世俗的道德勒索,或者是知識界領導的輿論壓力輕易屈服的人。 用古中國來比喻的話,就是一個喜歡聽士大夫的諫言的皇帝。 他們會認為,像拜登這種人當政下,有可能是一個讓壓力團體知識分子們可以指點江山的環境,而普京與特朗普,明顯是不會屈服的強勢領導者。 所以真正對立的兩大陣營,並不是左右翼,也不是什麼自由與保守,更不是什麼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而是對強勢領導的信任,還是希望保持弱勢政治。

  7. 2024年4月26日 ·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司張霆鋒表示,雖然被捕人曾經擁有相關牌照,但不排除有人曾經用非法手段從外國購入所檢獲的槍械及彈藥,此為警方調查方向之一。 現階段警方相信被捕男子,只是一名槍械愛好及收藏者,暫時未有任何證據顯示其背景有牽涉任何激進或非法活動。 警方軍械法証課對槍械及彈藥作初步評估,檢驗結果認為檢獲的手槍及彈藥均為真槍以及真子彈,將會進一步檢驗其功率及性能,及有否牽涉其他案件。 警方仍然繼續調查所檢取武器的來源、被捕人管有武器的意圖、武器有否牽涉其他案件,及追查有否同黨。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署理總督察袁銘樂指,《火器及彈藥條例》於2021年曾經作出修訂。 由於過往不同類型案件,發現有不法之徒將真槍元件以拆件形式個別從海外付運來港,再裝嵌成為真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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