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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向估價署提供買賣資料. 通知本署更改繳納人資料 (姓名及通訊地址) 完成買賣交易後,新業主應透過以下其中一個途徑,通知本署更改繳納人資料的姓名及通訊地址;. 提交表格或回條. 請填妥下列其中一種表格/回條,並以郵遞方式、圖文傳真、電子郵件或專人 ...

  2. 如果你認為你的物業可獲豁免差餉,請來信本署,註明物業的估價編號及地址。並請提供申請豁免差餉的原因及聯絡方法。如有需要,本署會要求你提供支持該申請的資料。

  3. 17名「劏房」規管租賃業主因違反相關法例規定而被定罪. 17名分間單位(俗稱「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條例》)的相關規定,於今日(三月一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47,100元。. 自《條例 ...

  4. 2023年9月29日 · 一名分間單位(俗稱「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條例》)的相關規定,今日(九月二十九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10項控罪,被判處罰款共7,800元,當中六項罪行涉及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出示 ...

  5. 新業主就繳納差餉 / 地租須注意的事項. 1. 我如何得知物業的前業主尚有地租仍未清繳?. 2. 我已準時清繳季度差餉及地租,而我的徵收差餉及地租通知書上也沒有顯示有過期未清繳的款額,這是否表示我的物業沒有未清繳的差餉或地租?. 3. 如物業的前業主尚有 ...

  6. 12名「劏房」規管租賃業主因違反相關法例規定而被定罪. 香港物業報告─每月補編 (2024年6月) 兩名「劏房」規管租賃業主因違反相關法例規定而被定罪. 「劏房」租金資料 (更新於29/05/2024)

  7. 2023年7月21日 · 「劏房」規管租賃業主沒有在法定時間內提交租賃通知書及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而被定罪. 一名分間單位(俗稱「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條例》)的相關規定,今日(七月二十一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五項控罪,被判處罰款共3,600元。 該名業主的罪行包括(一)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及(二)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 這是《條例》自二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生效以來,第四名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的「劏房」業主。 二 二二年九月中旬,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接獲相關投訴。 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估價署揭發該名業主涉嫌違反《條例》下的兩項規定,遂向其提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