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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定義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 列二款情形之一: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 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 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 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 性騷擾的定義 定義一: 男:行為者的動機 女:承受者的感覺 (A女聽了黃色笑話哈哈大笑 VS. B女覺得不舒服) 定義二:凡是不受歡迎且有性意涵的口語或肢體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性騷擾之定義一)

  3. 性騷擾的定義與類型性騷擾的定義性騷擾是指對他人進行違反個人意願並且與性 別有關的行為。 (性騷擾的類型 1. 以威脅或利誘為條件要求他人進行違反其意願 的行為。 2. 以圖片、文字或言語,形成使人感到不舒服或恐 懼的敵意性環境。

  4. 法律規範之定義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稱本法第二條規定係指性侵害犯 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 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 ...

  5. 性騷擾判定首重被害人的主觀 感受但也需兼顧客觀認定標 準並衡酌事發情境 性騷擾行為的定義以輕重區分為 五個等級性別騷擾gender harassment) 性挑逗(seductive behavior) 性賄賂(sexual bribery) 性要脅(sexual coercion) 性侵害(sexual

  6. 三法對性騷擾的定義相似性別平等教育 法也包含交換利益和敵意環境的性騷擾 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適用對象並非以學校 場所為依據,而是以當事人一方為學生, 另一方是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學生, 這樣的狀況才適用 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精神

  7. 性賄賂以利誘方式要求被行為人提供性服務 性威脅以威脅方式要求被行為人提供性服務 敵意工作環境 性別騷擾:嘲諷、羞辱或貶抑被行為人的生理 性別,性別特質或性取向之價值或尊嚴(如太 平公主、娘娘腔、男人婆等評語),或貶抑某 性別的黃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