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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認人行列. 警察、入境處、廉政公署或海關等執法部門在未能確定被捕人或嫌疑人是否就是犯案人的情況下,便會要求被捕人參與認人行列,或進行其他辨認的方式,目的確立犯案人的身份。. 認人程序及認人手續一般在警署內的證人房間內進行,認人房間內 ...

  3. 守行為. 自簽守行為而不留案底. 在香港,誤墮法網而被捕的人比比皆是。. 在一些相對輕微的案件中,若然沒有任何抗辯理由,除了認罪求情,假如被告的背景良好,有機會向控方 (即律政司的檢控官) 申請簡稱為自簽守行為 (又稱簽保守行為) 的 「不提證供起訴 ...

  4. 不小心駕駛.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條,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汽車,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如案情嚴重或駕駛紀錄差的話,法庭亦有可能判停牌。 危險駕駛.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 (1)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屬犯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年;

  5. 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條,. (1)任何人以欺騙手段 (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為自己或另一人取得任何金錢利益,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2)視為為某人取得本條所指的金錢 ...

  6. 危險駕駛刑事罪行,即使是以傳票方式檢控,被告人被定罪後都會留有刑事定罪紀錄,即俗稱留案底。

  7. 如果被捕人履行保釋條件準時到警署報到的話,保釋金 可獲退還予被捕人的。如被捕人沒有履行保釋條件向警署報到,被保人會被視作棄保潛逃,該筆保釋金便會被充公。如案件主管認為不適合給予被捕人警察保釋的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