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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註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公務員事務局 (英語: Civil Service Bureau,CSB )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 決策局 之一,專責 香港公務員 事務。 歷史 [ 編輯] 1970年6月,輔政司署 銓敍 科 成立,首長為 銓敍司 ,取代原輔政司署人事組,負責管理公務員一切事宜。 [1] 於1970年代,據當時的輔政司 羅弼時 呈交予英國的機密文件中顯示,銓敍司為一敏感職位,應由英國人出任。 [2] 儘管1987年已有香港出生,印度裔的 高禮和 就任,但直至1993年前所有銓敍司皆非華人,屬最遲一批有華人首長的政府部門。 1991年,銓敍科改稱 公務員事務科 ,首長為 公務員事務司 。 1997年回歸後, 公務員事務科 改稱 公務員事務局 。

  2.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行政部門 由首長 行政長官 領導,第一層 司長及副司長 、第二層 決策局 、第三層 部門 所組成。 根據《 香港基本法 》,特區政府設置「政務司、財政司、 律政司 和各局、處、署」。 事實上香港沒有以「政務司」或「財政司」為名的部門,各決策局編制上只需向政務司司長辦公室或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匯報工作;大部分政府部門則設在決策局之下。 另外 行政長官辦公室 和部分 獨立機構 ,如 廉政公署 、 申訴專員公署 和 審計署 等直屬行政長官;當中審計署署長和廉政專員與問責局長一樣經行政長官提名,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任命。 組織架構 [ 編輯] 首長 [ 編輯] 基本法第60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為行政長官。

  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英語: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標準簡稱香港特區政府,正式簡稱港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行政部門的總稱。 1997年7月1日前,英屬香港行政機關稱為香港政府(英語: Hong Kong Government / Government of Hong Kong ),而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政府全名則改為 ...

  4.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香港公務員 ,是 香港開埠 後到 香港特別行政區 時期,與 香港政府 整體處於常規 僱傭 關係的 僱員 群體。 另外以非公務員合約聘請的政府僱員和 外判 下僱用的僱員,則不視為公務員之一部分。 有關管理公務員事宜的規例,在1997年 香港主權移交 前分別載於《 英皇制誥 》、《殖民地規例》及《公務員事務規例》的有關條文中 [1] 。 《殖民地規例》內屬管理公務人員的行政細則條文,在1997年後大部分轉載入《公務員事務規例》;剩餘其他條文,由第一任行政長官 董建華 根據《 香港基本法 》第四十八 (四 )條發出《公務人員(管理)命令》,而令政府保留繼續管理公務人員的行政權力 [2] 。

  5. 香港政治委任制度是香港政治制度的一部份,是指香港特區政府的高級官員,包括司長、各決策局局長、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副長及其政治助理的政治委任制度。 [1] 其中司長及長,如同其他主要官員(包括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審計署署長及廉政專員)須由行政長官提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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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英語: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標準簡稱香港特區政府,正式簡稱港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行政部門的總稱。 1997年7月1日前,英屬香港行政機關稱為香港政府(英語: Hong Kong Government / Government of Hong Kong ),而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政府全名則改為 ...

  8.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主要官員, 是 香港主權移交 後才出現的名詞。 根據《 香港基本法 》,是指 特區政府 中的所有 司長 、 決策局局長 ,以及屬於 部門 首長的高級政府官員或公務員、 廉政專員 、 審計署 署長、 警務處處長 、 入境事務處 處長和 海關 關長 [1] 。 任免職務除由 行政長官 建議,還須得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1] 。 2002年開始實行之 主要官員問責制 只包括司長及局長,而作為 香港公務員 最高的 常任秘書長 職級 雖然較部份部門首長為高,但不屬主要官員。 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由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 永久性居民 中的 中國公民 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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