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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教室:公務員服從長官命令之解說. 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依令行政」。. 準此,公務員如為 ...
假釋人出獄之後依法向檢察署報到時,按照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5條之1第1項的規定,檢察官此際應予告知有遵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74條之3規定的法律義務,並曉諭違反應遵守事項的後果。 惟在法定的應遵守事項,並沒有針對假釋人在「工作權」及「選舉權」的說明,這個部份就有待執行保護管束者(觀護人)予以補充說明。 茲此,本文擬列舉實務上較為常見的法令規定,俾供參考。 壹、假釋人從事特定職務或職業的限制. 假釋人的「工作權」被法令限制的情況,通常顯現在從事特定職務或職業的部份。 茲區分如下: 一、在擔任民間法人、團體的負責人或其他重要職務的限制方面.
2013年10月25日 · 簽的格式與要領.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簽」雖然被歸在六大類公文的「其他公文」,卻也是公務員最常使用的公文種類,重要性絕不亞於「函」。. 文書處理手冊將「簽」的性質定義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 ...
其適用要件及時機為:一、已依第一項規定受停職處分;二、經依法再度參選並當選原公職;三、有宣誓就職之事實。 上開要件均具備者,方可排除同條第一項之規定。 又其立法意旨係考量依同條第一項停止職務且未復職者,此時因其任期屆滿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其新任職務是否再依第一項規定停止職務,滋生疑義,基於法律既無限制其不得參選原公職,殊無在其當選並就職後,復以原相同的停職依據,再度停職之理,爰予明文規定。
現行刑法§10第一款所稱公務員,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即與學理定義吻合。 而在瞭解上開「國家機關法定職務擔當人」就是公務員的意義後,我們再來看實務上也就是法制上的定義範圍,則至少又有如下幾種界定範圍: (一)最廣義說:認前開「法定職務擔當人」之範圍還可以再擴大成只要是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即屬之,不論其是否佔據國家之法定職務,通通都是所謂的公務員。 亦即,最廣義說主張可以再把「國家機關法定職務擔當人」的範圍,而依照國家賠償法之規定,界定為依法定從事公務之人員。 同時,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仍視為國家賠償法上的公務員。
2018年10月21日 · (一) 因果者,簡單說「因即前因,果即後果」。有前因發生才有後果形成,這前因 後果簡稱「因果」。 (二) 因果者,因則因緣,果則果報,「因緣果報」簡稱「因果」。而因緣果報發生還 須有助緣存在,否則難以形成。例如違規超速,若無警察在場或路邊自動
(1)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2)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3)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二)被付懲戒人之停職: 1.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4Ⅰ) 2.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4Ⅱ) 六.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 人事人員有特殊功績,須予特別獎勵,或因違法失職,須移送法院或移付懲戒者,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簽報所在機關長官核可後,依法定程序辦理,並報本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