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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從政府宣佈強制市民進出指定場所都需要使用安心出行之後好多人都會在入場前掃 QR Code 記錄進入的時間而有進入就會有離開」,不過好多人都會忘記打開 App 按下離開掣以致紀錄不準確的情況有機會令自己誤墮強制檢測

  2. 嗣原告陳述意見經被告轉請舉發機關查證後仍認原告直行車佔用最內側轉彎專用車道之違規事實明確於107 年2 月13日開立北市裁罰字第22-I3C133518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 項第7 第63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3. 從影片上看本人的確是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但本人認為行車時使用方向燈僅是善意提醒不該是強制行為從影片上看來該車檢舉人車輛與本人車輛是同一車道本人切換過去之車道並無其他車輛故不打方向燈也無影響妨礙其他用路人故該檢舉係

  4. 原告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 ─TJ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汽車),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十六時四十九分許,行經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時, 因有「一般道路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經民眾目睹而檢具以科學儀器取得之違規證據資料 ...

  5. ()按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6. 是以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若已提供科學儀器取得之證據資料且經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自應依法舉發及裁罰。 查,觀諸行車紀錄影片,系爭機車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事證明確,故原告上開主張,礙難憑採作為本件違規免罰之依據。 且員警係執法人員,與原告素無怨懟,當無需取締未違規案件徒增糾紛之必要。

  7. 下一則: 高速違規一瞬間之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 (21):跨越槽化線與走路肩間隔一分鐘,被檢舉 2 張罰單真嚴苛!.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高速第二十二輯:我駕照是20年前考取,不可能牢記全部法規。. 且加速車道僅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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