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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政府宣佈,強制市民進出指定場所都需要使用《安心出行》之後,好多人都會在入場前掃 QR Code 記錄進入的時間,而有「進入」就會有「離開」,不過好多人都會忘記打開 App 按下離開掣,以致紀錄不準確的情況,有機會令自己誤墮強制檢測。
嗣原告陳述意見,經被告轉請舉發機關查證後,仍認原告「直行車佔用最內側轉彎專用車道」之違規事實明確,於107 年2 月13日開立北市裁罰字第22-I3C133518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 項第7 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從影片上看本人的確是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但本人認為行車時使用方向燈僅是善意提醒,不該是強制行為,從影片上看來,該車(檢舉人車輛)與本人車輛是同一車道,本人切換過去之車道並無其他車輛,故不打方向燈也無影響妨礙其他用路人,故該檢舉係
原告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 ─TJ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汽車),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十六時四十九分許,行經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時, 因有「一般道路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經民眾目睹而檢具以科學儀器取得之違規證據資料 ...
(一)按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是以,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若已提供科學儀器取得之證據資料且經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自應依法舉發及裁罰。 查,觀諸行車紀錄影片,系爭機車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事證明確,故原告上開主張,礙難憑採作為本件違規免罰之依據。 且員警係執法人員,與原告素無怨懟,當無需取締未違規案件徒增糾紛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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