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供款下限2013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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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僱人士可把支付給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當作營業開支,申請扣除香港利得稅。. 最高扣除額如下:2015-16及其後每個課稅年度為$18,000。. 自僱人士作出的自願性供款不可扣稅;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除外。.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提醒僱主、僱員和自僱人士,由2014年6月1日起,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的強制性供款上限將由每月$1,250提升至$1,500。. 每月有關入息超過$25,000的僱員(及其僱主)和自僱人士的強制性供款將會增加,每月有關入息$25,000或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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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計劃的供款額或入息比例是多少?
如何扣除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
強積金要供多少?
強積金制度是香港政府為保障僱員退休生活而推行的一項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你可在此網頁了解強積金的基本概念、參與者的權利和責任、選擇強積金計劃的方法、查詢強積金的資產和投資回報,以及其他相關資訊和服務。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英語: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簡稱 強積金 或 MPF ),是 香港 的一項退休保障計劃, 香港立法局 於1995年7月27日通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並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 除了少數人士獲豁免外,該計劃強制18至65歲的香港僱員參與 ...
強制性供款:僱員及僱主均須就僱員向強積金計劃作出強制性供款,供款額為僱員有關入息的百分之五,以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現時為每月30,000元或每日1,000元)作為計算供款的上限。 收入少於最低有關入息水平(現時為每月7,100 元或每日280元)的僱員無須供款,但僱主仍須為他們作出強制性供款。 自僱人士亦須按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就有關入息作出百分之五的強制性供款。 強積金法例訂明,積金局必須在每段四年期間內對強積金供款的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進行不少於一次檢討,以確定是否有理由修訂有關入息水平。
強制性公積金 ( 強積金) 制度在 2000 年 12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是本港退休保障制度的第二支柱,以監管由私營機構管理及具備足額資金的強制性供款計劃。 強積金制度所涵蓋的僱員,僱主及自僱人士須分別作出以僱員或自僱人士有關入息 5% 計算的定期強制性供款,而供款金額受法定的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所限制 ; 就月薪僱員而言,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分別爲 $7,100 及 $30,000 。 現時,共有 12 名強積金受託人管理 24 個強積金計劃,向約 470 萬名計劃成員及 36 萬名參與僱主提供服務。 強積金總淨資產值已超過 11,000 億元,自強積金制度成立以來的年率化內部回報率 ( 扣取收費後) 爲2.5 % 。 持續進行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