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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1月26日 · 2021-01-26. 分享本文. 【我們為什麼推薦這篇文章修法後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對第三方支付業者的規範是否有失妥當對科技發展帶動的金融創新是否會形成阻礙?. 中銀律師事務所馮昌國律師在《 第三方支付這樣管對嗎?. 盤點現行法規監管的 8 大問題 ...

  2. 2012年6月8日 · 國內關於支付工具專法只有票據法跟最新的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其他均屬主管機關頒布之法規命令層級。 至於第三方支付,我覺得大家要分成「因為沒有法源而不能做」跟「被現有法規綁住而不能做」來思考 。

    • 什麼是「第三方支付」?從法規定義說起
    •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被當成金融業監管,有八大問題
    • 了解更多第三方支付

    首先,本篇文章會先從最原初、最「純」的第三方支付(即「狹義的」第三方支付)— 實質交易的價金代收付 — 談起。 參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3 條,我國對於第三方支付的定義其實很簡單,指的就是經營實質交易代收轉付業務的業者。若該業者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或帳戶間款項移轉的業務,則須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向金管會申請許可,成為電子支付機構後始得為之 。 另外,依照本次修法前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3 條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規定,若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且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 10 億元,便不屬於電子支付機構,而屬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主管機關則為經濟部而非金管會 。 因此,從法律的角度可以這麼理解:我國「做純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亦即不做儲值、不做非實質交易...

    仔細想想,一個產業究竟應以「金融特許」或「一般行業」的屬性進行規管,更像是個「質」的問題(這個行業的 DNA 究竟是否涉及金融活動),而非「量」的問題(這個行業經手的金流有多少)。 一個簡單的邏輯是:如果某種產業活動的本質是被定義為金融特許活動,不管它的規模是大還是小,都應該是需要被金管會透過執照制度嚴管(例如:一家生意很差的銀行,就算只打算收 100 塊錢的存款或放 100 塊錢的貸款,都還是需要依照銀行法取得銀行業執照);只有在某種產業活動的本質並非金融特許活動,這樣的產業活動才有可能(在某種條件下)不歸金管會管理。 其實,金管會過去也表示,第三方支付的代收轉付,並無涉及銀行法第 29 條所定吸收大眾資金的規定,無納入金融監理必要的立場 ,以及立法者也於「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

  3. 2020年7月21日 · 如今螞蟻集團服務的全球年度活躍用戶數量達到約 13 如果將螞蟻的歷史從 2003 年上線擔保交易算起這家公司已有近 17 年歷史但如果從螞蟻金服的成立算起不過 6 年歷史。

    • 《逃犯條例》是什麼?外交官 劉仕傑說,香港已與 20 國(澳洲、加拿大等)簽訂「逃犯移交」的協議,但目前相關法律並不適用中國、澳門和台灣,讓香港決定修法。
    • 為何會有《逃犯條例》?一宗發生在台灣的兇殺案,成爲香港政府修訂《逃犯條例》的藉口。2018 年 2 月,一對香港情侶來台,男方陳同佳在彼此發生爭執時,一氣之下殺了女方並棄屍於野外。
    • 香港人對《逃犯條例》產生什麼反應?目前香港仍保有自己的 法律,但《逃犯條例》可能會讓中國政府引渡香港人到中受審,引發許多港人抗議。早前曾被中國當局扣押的香港書商 林榮基公開表示,他在中國大陸被控違法經營書籍售賣罪,如果《逃犯條例》修訂獲通過,中國政府可以理直氣壯要求把他引渡到內地受審。
    • 為什麼台灣人現在應該要關心這件事?外交官 劉仕傑說,《逃犯條例》若通過,你我都可能成為下一個李明哲,台灣連「國格」都會受影響。台灣人李明哲在 2017 年入境中國時,受中國以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逮補,想來仍然讓人歷歷在目。
  4. 2015年4月2日 · ccchiu. 2015-04-02. 分享本文. https://www.flickr.com/photos/lendingmemo/11702568145/sizes/z/. 《TO 導讀》: 行政院今年開始針對創業界會遇到的各種法律問題下手,像是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法律議題,讓台灣的創業、投資環境都更能與國際脈動接軌。. 24 日晚間透過 ...

  5. 2021年2月22日 · 或如輔仁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林政佑的研究指出,《懲治叛亂條例》第 2 條與第 5 條在解釋上的模糊空間,可說是開啟了政治犯生離死別的岔路。. 所謂的《懲治叛亂條例》第 2 條第 1 項,即俗稱的「二條一」:唯一死刑,最常見罪名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