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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2月28日) 離婚業權分配. 夫婦申請離婚,如果兩人未能就業達成共識,就須透過法庭解決。 而法庭會根據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才作出判決。 持有方式. 物業持有方式會影響法庭判決,但不要以為由個人單獨持有的物業,離婚後不會被瓜分。 法庭會視夫妻二人的所有資產,包括銀行存款、物業、股票及基金等,為家庭資產,並由法庭以公平原則作出分配。 就算只有一人名的樓,另一方可能會因法庭判決,獲分部分權益。 反之,如果二人 聯名持有物業 ,離婚以後,最終裁決亦未必各人擁有一半業權。 考慮因素. 離婚的資產分配,須顧及雙方的不同利益,法庭一般會考慮以下情況: 雙方現時及預計的收入、資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雙方現時及預計面對的經濟需要及開支. 雙方在離婚前的生活水平. 雙方的年齡.

  2. 須達成共識 新買家購入半契樓後不能全權處置物業須與另一位業主協調如果雙方未能達成共識最終或要經法律途徑處理曾有買家購入半契樓後想放租整個單位但舊業權人不同意結果告上高院舊業權人最終獲判該單位的永久居住權

  3. 「樓契」是顯示物業由原業主,轉移業權至新業主的文件,律師會負責將買賣雙方的協議轉換成契約,簽署「轉名契」後,新買家便成為了具法律效力的物業持有人。 由於《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規定,簽定買賣合約,只代表買家擁有買入單位的權利,並不可以作為證明物業轉讓的證據,必須訂立樓契以作證明。 【最新優惠】立即查詢網上放盤 →. 樓契副本. 萬一不幸遺失物業樓契,業主可以委託律師,申請 樓契核證副本 ,俗稱「影印契」。 補領手續. 如要補領樓契,必須透過律師的協助,從田土廳取得核證副本。 業主需要到律師樓宣誓,說明遺失樓契的過程。 然後,再向土地註冊官,申請補領樓契的核實副本,成功申請取得的副本,具有與正本一樣的法律效力。 遺失後果. 遺失樓契的影響可大可少,雖說可以補領副本,但是兩者並非可以完全取替。

    • 慳稅不成,反繳更多
    • 物業或被收回
    • 按揭遭拒 難以轉售

    不少人作近親轉讓的原因是想以低成本、最慳稅的方法暫時讓出原有物業,回復首置身份,購入新物業時便可享首置低稅率,毋須繳雙倍印花稅。 送契樓的確能達成目的,讓原業主回復首置身份,但絕對不是低成本。送契樓成交價為 $0,照印花稅按樓價徵收的道理,原理上似乎不用繳稅。但現實是稅局仍然會按律師樓或稅局的估價徵稅,故用送贈契來避稅是不可行的。

    用送讓契或無償轉讓契送出物業後 5 年內,假若原業主不幸出現財務問題,終致破產,根據《破產法》,破產管理官或債主有權向法庭要求索回該物業。這種做法是為了避免欠債人在申請破產之前,刻意把自己的資產轉移,從而逃避還債責任。 相反,假若當初按照市價以轉讓契的方式進行近親轉讓,因該項交易乃屬正常物業買賣,交易被視為無效而物業被討回的機會較低。 【買樓必讀】搜尋所有放盤 →

    送契樓的送贈法律程序一般需時 3 年才完成,過程中業權並不穩固。 受贈人如想於這段時間內轉售物業,根據執業通告指引,代理有責任告知準買家該物業為送契樓,並提醒對方送契樓的業權問題易影響按揭批核,多數買家聽到都走避不及。 大部分銀行考慮到送契樓法律程序需時,加上送贈人破產的話又引起一場業權風波,故拒絕為5年內曾簽送讓契或無償轉讓契的物業批出按揭。安全起見,有些大銀行更不會為 8 至 10 年前送出的物業承造按揭,大大影響了受贈人將來放售物業的市場。 送讓契既不能慳稅,又易引起業權問題,一般近親轉讓都是以「轉讓契」的方式操作,受贈人可穩陣收禮,無後顧之憂。 樓價高企下,不少市場成交來自父母客源,為子女支付首期,由子女負責供款。即上千居搜尋全港各區筍盤。 【買樓必讀】立即搜尋全港優質放盤 →

  4. 75年期. 99年期. 999年期. 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之後,中央政府提出於1997年7月1日回歸後,直至2047年6月30日期間租約期滿的土地,可以免 補地價 、只需繳付相關土地應課 差餉 租值的百分之三,作為年租繼續租用。 於是,特區政府為在此期間屆滿的土地,批出一般為期50年的地契,於是也出現了不少50年期契約。 其他年期. 當然除了以上最常聽見的年期,還有許多特別的土地年期例子: 康樂用途特殊用途契約:所續年期不得超越15年. 涉及專營或營運牌照的新批特殊用途契約:所續年期與專營或牌照的年期一樣. 加油站特殊用途契約:期滿後不得續期,相關土地需重新招標. 短期租約:例如火水站契約,期滿後不得續期,但是可與政府簽訂三年短期租約. 【本週推介】搜尋全港最新上車盤 →.

  5. 2. 分權共有 (Tenancy in common) 即「 聯名物業 」的其中一個形式,每名業主各持一定比例的業權。 業主過身後,其所持有之業權部分,會自動由其遺產受益人所取得,繼承人會成為聯名業主之一。 3. 聯共有 (Joint tenancy) 亦屬「聯名物業」的其中一個形式,又稱「長命契」。 聯共有下,身故者持有的物業權益,將自動由其他在世的聯共有人繼承,直至剩下最後一人為止。 如原本只得2名聯共有人,在世的聯共有人,便成為物業唯一擁有人。 如聯共有人多於2名,身故者生前擁有的權益將平均分予在生的共有人。 【買樓必讀】搜尋 600 萬內上車盤 →. 海外物業受當地規管.

  6. 步驟 1:接獲投訴. 管理處接到住戶的投訴後,一般會先了解問題,派員進行視察。 以噪音滋擾為例,會先派管理員到受影響單位查看,了解問題的嚴重性,並找出發出噪音的單位。 步驟 2:發出警告. 管理處了解到問題、找出製造問題的單位後,一般會先進行口頭勸喻,提醒住戶。 如果未有改善問題,就會發出通知書,書面警告住戶如果在限期內未有改善,就會採取法律行動。 步驟 3:法律行動. 根據大廈公契所賦予的權力,管理處有權向違反公契守則的住戶採取進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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