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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頻道. 投資產品. 槓桿式外匯投資. 槓桿式外匯涉及相當高的風險,因它讓你透過借貸擴大本金,利用「槓桿效應」投資外匯。 基本上,你以按金形式(俗稱「孖展」)買入一種外幣,並預期該外幣會相對於另一種貨幣轉強或轉弱。 最終盈虧將視乎你就指定的外幣合約開倉及平倉時的價格差別而定。 槓桿式外匯以孖展形式運作,可能增加投資回報,但亦可能擴大投資虧損。 所以槓桿式外匯不適合沒有相關投資經驗和知識的人士參與。 以下專頁提供更多有關槓桿式外匯的資訊。 基本知識. 交易須知. 常見謬誤. 常見問題.
所謂的外匯交易槓桿,是指能進行存入保證金幾倍大規模的交易機制。 一般也稱作「槓桿原理」。 比方說,存入1萬保證金只能進行1萬額度的交易。 但是若以200倍槓桿交易時,1萬保證金則可進行200萬額度的交易。 像這樣以較小額的保證金進行保證金好幾倍額度的交易,這種機制稱作槓桿。 不過槓桿也存在風險,須多加注意。 有關槓桿的風險留待後面再詳細解說。 外匯經紀商可以提供最高槓桿為多少? 外匯經紀商不同提供的最大槓桿也不同 ,海外經紀商通常可以提供100倍以上的槓桿。 不使用槓桿也能進行外匯交易嗎? 不使用槓桿也能進行外匯交易。 這裡所謂的不使用槓桿就是槓桿為1倍的意思。 例如以1萬美元的保證金進行外匯交易時,槓桿1倍就是只能進行1萬美元額度的交易。
槓桿式外匯是以合約的方式進行交易。 外幣的合約價值由你和你的中介人 (以下簡稱「持牌公司」)議定。 目前,最普遍買賣的外幣合約為歐羅、英鎊、日圓、瑞士法郎及澳元。 利潤及虧損是根據指定貨幣相對美元 (或另一種貨幣)於開倉後的走勢而定。 在未平倉前,任何帳戶內的利潤或虧損均屬浮動性質,祇有當平倉時,利潤或虧損才會兌現。 換言之,即使你的持倉於今天有浮動利潤,亦有可能於明天轉變成虧損。 利潤及虧損的計算程式 (註1)如下: 指定外幣的合約價值 x (平倉價 – 開倉價) x 合約數目 x 港元兌美元匯率. 例子: 如你於0.6000澳元兌美元匯價買入一張澳元合約 (合約價值為100,000澳元),並於0.6200價位沽出,你的總利潤 (以港元計)有多少? 根據上述程式,你的利潤為:
2020年1月24日 · CIR. 《監管政策手冊》單元SB-2「槓桿式外匯交易」 (經修訂) (PDF 檔案, 100.7 KB) 附件 《監管政策手冊》單元SB-2「槓桿式外匯交易」 (PDF 檔案, 313.0 KB) 2020年01月24日. 修訂日期 : 2020年01月24日. 註解: 監管文件類型: SPM = 監管政策手冊,CIR = 通告,GLN = 指引,COP ...
- 簡介
- 盈虧計算
- 注意事項
冬令及夏令時間 每年三月第二個星期日開始為夏令時間 每年十一月第一個星期日開始為冬令時間 交易時間 夏令時間: [香港時間] 星期一上午7時正至星期六凌晨5時 冬令時間: [香港時間] 星期一上午7時正至星期六凌晨6時 收市後暫停時間(MT4暫停登入及下單) 夏令時間: [香港時間] 星期二至六凌晨05:01至凌晨05:59 冬令時間: [香港時間] 星期二至六凌晨06:01至凌晨06:59
例子一: 客戶以港元戶口106.62買入兩手USDJPY,再以106.42賣出平倉。 例子二: 客戶以港元戶口1.41605買入兩手GBPUSD,再以1.41627賣出平倉。 * 7.777為美元兌港元參考價,實際兌換率不時更新,以MT4兌換率為準
此帳戶的交易平台上設有「買」、「賣」及「平倉」功能。如客戶平倉,則必須選擇「平倉」。本公司系統內不設鎖倉功能(即同一產品不可同時持有好倉及淡倉)。如客戶有需要增設鎖倉功能,則需要向本公司申請。收市後,系統自動取消所有未成交的掛單。系統內美元兌港元的兌換率會定期進行更新,而該匯率將會按香港各大銀行作比較,並以最佳匯率給予客戶。保證金要求: 客戶於開倉時須存入相等於合約價值之5%的開倉保證金,若客戶保證金水平低於合約價值之3%(即MT4系統低於60%)時,系統便會以電郵發出追收保證金通知。客戶必須即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項,若客戶保證金水平低於合約價值之2%(即MT4系統低於40%)時,系統將會以市價替客戶進行強制性平倉,不作另行通知。其他人也問了
什麼是槓桿式外匯交易?
槓桿式外匯有什麼風險?
外匯交易是什麼?
金管局預期認可機構應如何推廣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說明金管局就認可機構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包括有關槓桿式外匯交易進行未獲邀約的造訪及客戶評估方面)所採取的監管模式. 分類. 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第7(3)條發出的法定指引. 取代舊有指引. 第 7.2 號指引《槓桿式外匯買賣規則》,發出日期為1994 年12月. 19 日;第7.4.1號指引《根據〈銀行業條例〉(第 155章)第 7(3)條發出的槓桿式外匯交易指引》,發出日期為 1995年 11月 16 日;第 7.5號指引《就槓桿式外匯交易進行未獲邀約的造訪及客戶評估的操守》,發出日期為1996 年3 月22日;及. SB-2 「槓桿式外匯交易―― 進行未獲邀約的造訪」(V.1),發出日期為2003年 3月 28日. 適用範圍. 所有認可機構. 結構. 引言. 1.1 用語.
在香港,投資者可透過獲證監會發牌進行第3類受規管活動(即「槓桿式外匯交易」)的中介人(以下簡稱「持牌公司」)或銀行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持牌公司須遵守證監會的發牌及其他規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