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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強積金和認可職業退休計劃. 僱主在強積金計劃 (MPF計劃) 和認可職業退休計劃 (ORSO計劃) 下的税務責任. 僱員和自僱人士供款扣税簡介. [強積金計劃 (MPF計劃) 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 (ORSO計劃)] 返回頁首. 2017 ©|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覆檢日期: 2024年4月2日.

  2.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供款扣税簡介. 分享:. 你可從應課税入息中扣除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部分供款。. 本文介紹此兩種供款的可扣除金額,以及僱員和自僱人士在不同情況下可申請的扣除金金額。.

  3. 職業退休計劃(俗稱「公積金」)與強積金計劃都是為香港僱員設立的職業退休保障計劃,但兩者的運作並不相同。 自強積金制度實施後,積金局豁免若干合資格及符合相關規定的職業退休計劃遵守強積金規定。

  4. 由於職業退休計劃是僱主為僱員提供福利而自願設立的退休保障計劃,你應向僱主及受託人查詢職業退休計劃的管限規則,瞭解當中是否有條文容許成員在退休或終止受僱後延遲提取利益。

  5. 如僱主所營辦的退休計劃在《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管轄範圍內,並符合法例所界定的「職業退休計劃」的定義,僱主便須向積金局申請註冊或豁免證明書。

  6. 僱主成立強積金計劃的費用、修改現有的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章程或結束現有的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所須的支出,在僱主的利得税評税中是否可作為支出扣除?

  7.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及職業退休計劃. 根據《2019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以下實體會從免申報財務機構名單上剔除: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485章) 註冊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強積金計劃); 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 (第426章) 註冊的職業退休計劃 (職業退休計劃);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 (第426章) 第2 (4) 條所界定的匯集協議,而該匯集協議只適用於兩個或多於兩個參與的職業退休計劃 (匯集協議);及.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一般)規例》 (第485章,附屬法例A) 第2條所界定的核准匯集投資基金,但前提是投資於該基金的所有投資,只來自以下一類或兩類計劃 (核准匯集投資基金)— 強積金計劃; 職業退休計劃。 該些修訂會於2020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