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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9月6日 · 法官李義和霍兆剛在判辭共同表示欠缺法律認可對同性伴侶帶歧視意味亦可能造成實際困難若為同性伴侶設立法律框架有助法庭解決爭議。 判辭舉例,若伴侶一人患病住院,另一人或無探病權利,甚至無法參與病人的醫療決定;假設同性伴侶決定分手,兩人多年間共享的財產亦不知如何處置。 不承認關係或干預私生活細節. 法官李義和霍兆剛認為,現時法律不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或對他們的私生活和尊嚴構成任意干涉,有違人權法案的私生活權利 (right to private life)。 涉及同志權益的「QT案」和「梁鎮罡案」中,與訟人已和另一半建立穩定的親密關係,卻被迫承受官司帶來的壓力和法律費用等,不得不將私生活細節公之於世。

  2. 2023年7月8日 · 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林文瀚非常任法官鄧國楨聽罷雙方陳辭批准就一個法律議題上訴LPP在多大程度下可廢除規例的效力尤其是否涵蓋當事人申請法援前與律師溝通的內容代表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潘熙並非獲法援署指派代表MK的大律師法援署不能根據規例查問潘熙否則在法援申請人轉聘其他律師後他之前的代表律師便能向法援署告密。 他重申本案關乎公眾利益,任何有意申請法援的人,應能坦誠與律師溝通。 代表法援署長的資深大律師陳樂信認為,《規例》的立法原意是防止濫用法援,因此即使律師不獲法援署指派,他仍有責任舉報濫用情况。 鄧官隨即詢問,若律師獲當事人指定為法援律師,而他懷疑當事人濫用法援,會否令其處境「尷尬」;陳樂信認為負責任的律師在此情况下應拒絕代表當事人,便毋須舉報濫用情况。

  3. 2023年9月6日 · 法官李義和霍兆剛在判辭共同表示欠缺法律認可對同性伴侶帶歧視意味亦可能造成實際困難若為同性伴侶設立法律框架有助法庭解決爭議。 判辭舉例,若伴侶一人患病住院,另一人或無探病權利,甚至無法參與病人的醫療決定;假設同性伴侶決定分手,兩人多年間共享的財產亦不知如何處置。 不承認關係或干預私生活細節. 法官李義和霍兆剛認為,現時法律不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或對他們的私生活和尊嚴構成任意干涉,有違人權法案的私生活權利 (right to private life)。 涉及同志權益的「QT案」和「梁鎮罡案」中,與訟人已和另一半建立穩定的親密關係,卻被迫承受官司帶來的壓力和法律費用等,不得不將私生活細節公之於世。

  4. 2023年5月17日 · 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昨日批准呂世瑜就兩個法律議題提上訴國安法第21條中關於罪行情節嚴重者須處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條文該如何恰當詮釋及此刑期限制是否強制性國安法第33條有關減刑因素的條文該如何恰當詮釋特別是當中3項減刑條件是否已盡列無遺」,還是條文容許基於其他求情理由減刑。 上訴方原擬爭議判刑偏離原有的判刑原則,涉及重大不公。 終院認為此議題並非獨立的法律爭議,拒絕上訴方就此爭議。 【案件編號:FAMC 7/23】 (初選案) 加拿大多倫多明報新聞網.

  5. 2023年8月5日 · 司法機構上周無回應審理呂世瑜案的法官名單前日案件審訊表更新才披露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他們均為本地法官本報向特首辦查詢現任國安法指定法官人數發言人引述國安法14條稱國安委工作不公開指定法官資料毋須公開。 加拿大溫哥華明報新聞網.

  6. 2024年1月26日 · 常任法官李義和霍兆剛非常任法官紀立信裁定鄒可以挑戰禁令首席法官張舉能和常任法官林文瀚則持相反立場 (見表)。 李義:行政措施牴觸權利須讓路. 指警無積極責任保集會合法進行. 法官李義在判辭表示,支聯會就禁令向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上訴時,鄒幸彤沒有參與其中,無機會提上訴和司法覆核,鄒理應可以在刑事審訊挑戰禁令合法性。 李官稱,警方禁令是鄒面對的控罪元素,鄒以禁令削弱《基本法》和平集會權利為由抗辯,如有行政措施牴觸相關權利,前者必須讓路 (give way),除非措施對權利限制合乎比例。 李官認為在《公安條例》下,警方須提供正當理由禁止集會,惟他不認同警方有「積極責任」確保集會合法進行。 李官表示,警方只有責任真誠考慮集會組織者提出的建議,並非要想方設法促成集會。

  7. 2023年6月6日 · 由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撰寫的判辭表明不同意上訴方的看法並舉例指一人懷着不軌意圖跟蹤另一人或會向署方申請披露被跟蹤者的住址身分等資料在其他情况下甚至會用於起底或勒索車主。 霍官並稱,「須」一詞並非絕對,應視乎情况而定,該些資料受《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規管,署長有責任管理,並將資料被濫用風險減至最低。 終院:新聞自由受基本法保障 下級法院狹窄演繹. 次項爭議為如署長可拒絕,應如何詮釋「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特別是蔡就牽涉道路上使用車輛而作新聞調查。 判辭指出,申請表格列出3個選項,即「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及「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首兩個選項較為具體,但下級法院就後者以較狹窄方式演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