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罪行條例恐嚇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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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8日 ·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的规定,任何人作出、企图作出、準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煽动文字;或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複製煽动刊物等,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区政府,或激起对其离叛;或激起中国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图不循合法途径改变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项;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怂慂他人不守法或合法命令,即属犯罪。 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港币5000及监禁两年,其後定罪可处监禁三年。 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管有煽动刊物,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港币2000及监禁一年,其後定罪可处监禁两年。 7、成为非法社团. 根据《社团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指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 《社团条例》第8条明文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秩序的社团运作。
2021年10月8日 · 叛国(Treason,香港法律称“叛逆”)是一项古老的罪名,其基本含义为公民/臣民背离了对主权者的忠诚义务。香港《刑事罪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均以“女皇陛下”作为犯罪对象。
2022年1月15日 · 国安法明确提到香港要“完善相关法律”,当中就包括《社团条例》、《刑事罪行条例》等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法律都需要全面检讨完善,与国安法相配合。 现在国安法已经实行了一年有多,但23条立法以及相关法例的改善仍未展开,明显是太慢。 赋予执法部门应有权力. 四是香港的国安风险仍然严峻。 美国中央情报局早前宣布成立一个新的“中国任务中心”,这是一个针对中国的间谍机构,目的就是在中国境内进行情报搜集、渗透以至颠覆。 这已经是明火执仗的间谍战、渗透战。 其中,香港将是一个主要战场。
香港言语治疗师总工会的五名骨干成员,因涉嫌触犯《刑事罪行条例》中的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早前被警务处国家安全处拘捕,并冻结了涉案工会约16万元资产。
发言人续指,联署声明中有关“煽动意图”相关罪行的言论,指“煽动意图”相关罪行将和平批评政府刑事化是明显错误的,纯属危言耸听。有关言论刻意漠视咨询文件第4.8段建议订明不构成“煽动意图”的情况。
2022年1月21日 · 《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和第10条将煽动对特区政府的仇恨、引起对司法的憎恨或藐视、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引起香港居民间的不满和怂使他人不守法等行为确立为犯罪。 香港国安法第23条和第29条第5项分别将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和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以非法方式引起香港居民对中央或特区政府的憎恨确立为犯罪。 有评论认为这些规定有过度限制言论自由之嫌。 现阶段,质疑此类规定的正当性或合法性似乎意义不大。 更应该关注的是,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煽动罪。 言论自由不保障虚假信息. 香港国安法有关煽动罪的规定与内地《刑法》的有关规定有相似之处。 在此方面,内地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或许有参考意义。 《刑法》第105条第2款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确立为犯罪。
2021年10月29日 · 香港国安法第29条第(5)项禁止以非法方式引发香港居民对中央或特区政府的憎恨。 香港本地《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和第10条将煽动对政府或司法的憎恨确定为刑事犯罪。 正在研究酝酿的基本法23条立法亦可能涉及仇恨议题。 针对仇恨言论的立法和执法令人关注表达自由的限度和限制。 今时今日,不少国家和地区,譬如英国、新西兰、瑞典、芬兰、印度等,都有规制仇恨言论的立法。 世界范围内,在仇恨言论的法律规制方面,加拿大被认为掌握了“中道智慧”,既不似美国的完全放任,也不似欧洲的过度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