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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年5月19日 · 本港僱員補償條例的精神是不論過失及假定僱主的賠償責任根據條例》,「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遭遇意外如無相反證據須當作亦是因工遭遇意外」。 若僱主對僱員的工傷事實傷勢及賠償責任提出異議工友須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追討賠償問題是僱員補償條例並沒有賦予勞工處審定相反證據及判定工傷爭議的權力。 換言之,一旦僱主提出異議或拒絕承認工人工傷事實及賠償責任,受傷工人惟有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但這往往要工人賠上兩至三年的時間等候法庭裁決,更重要的是拖延了對工人的工傷補償,為他們及其家人帶來沉重的經濟及精神壓力。 更甚的是部份僱主表示異議期間,停止向工友發放法定的工傷病假錢及醫療費用,這又令工友陷入經濟困境。 部份工友或須借貸款度日,有的甚至申領綜援以解燃眉之急。

  2. 2024年1月22日 · 勞工處去年年底向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提交的2023年上半年香港的職業安全狀況及相關提升職業安全健康的措施報告顯示去年上半年發生的9宗致命工業意外中有5宗的直接原因都是高處墮下」,涉及未有穩固覆蓋的孔洞倒塌的工作台欠妥善圍欄的

    • 四種情況才算工傷(按圖放大了解詳情)
    • 蓄意傷害自己不計算在內
    • 僱主須提供有薪病假、負責醫療開支

    根據勞工法例,上班途中或放工後均不屬於工作時間,如果其間遇上意外,並不視作工傷,除非以下四大情況: 在這裏,第4項尤為值得留意,因這代表打工仔如因工作需要而搭乘任何交通工具,並在期間遇到意外而受傷,是會被列入工傷的。 所以若在上下班時間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時遇上意外,公司不需要負上任何責任。不過,如記者、Sales、保險從業員、工程師等,都有機會在辦公時間外出工作,如在這段時間內受傷,是可獲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另外,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註1)指,僱主是不得解僱正在放取工傷病假的僱員。

    根據勞工法例,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也視為工傷意外,僱主須負上補償責任。除非﹕ 1. 有關損傷沒有令該僱員不能工作賺取正常工資(但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損傷除外) 2. 僱員蓄意傷害自己; 3. 僱員受傷是由於吸毒或飲酒引致,而且傷勢並未造成死亡或嚴重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僱員在工傷病假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其正常工資的5分之4(即工傷病假錢),以及有關的醫療費用。 如打工仔們不幸因工受傷,就要儘快通知僱主,僱主收到通知後,須在14天內(如涉死亡須於7天內)向勞工處呈報有關的工傷事故,否則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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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17年5月27日 · 精神損傷職業病亦屬工傷 除了以上所說的情況勞工處表示僱員在遭遇意外後引致損傷那不論是肢體損傷器官功能損傷及精神損傷只要有充足的資料證明是與意外有關並會導致僱員暫時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那在計算僱員補償時均會考慮在內

  5. 2024年4月23日 · 勞工處會敦促有關僱主必須履行僱員補償條例的補償責任亦會協助死者家屬辦理工傷補償事宜及密切跟進有關個案對於有經濟困難的家庭勞工處會協助他們申請合適的緊急援助基金勞工處亦會因應家屬的需要及意願就經濟或其他方面的援助聯絡社會福利署為了保障所有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勞工處呼籲僱主必須提供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 僱員亦須與其僱主合作,遵守所有安全措施及適當使用所提供的個人防護裝備,避免危害自己及他人的工作安全。 救護員為其中一名昏迷傷者進行心外壓。 (李家傑攝) 案發於今日(23日)凌晨零時左右,6名工人在沙田源禾路16號源禾遊樂場進行渠務工程,包括姓郭(26歲)、姓李(34歲)、姓黃(23歲)及姓葉(35歲)男子。

  6. 2019年9月25日 · 生活. 職場. 【勞工法例公幹期間尋歡猝死可獲工傷賠償即睇僱傭條例解說. 撰文:霍芷晴. 出版: 2019-09-25 20:52 更新:2019-09-25 20:52. 打工仔於海外公幹時怎樣發生意外才可獲得勞工法例的保障呢若是出差期間卻又非辦公時間受傷又可獲工作賠償嗎經常要出差的打工仔實在需要留意這方面的保障! 一名法國已婚男人,公幹時在私人時間與女子做愛兼馬上風死亡,那又算是工傷嗎? ﹙圖片非當事人,alejandra-quiroz/unsplash﹚. 公幹尋歡突然死去算是工傷嗎? 法國的法庭早前就一宗有關工傷賠償的個案作出裁決,判決成為當地一時熱話。

  7. 2020年2月24日 · 1.僱主在甚麼情況下須支付遣散費給僱員? 僱員按 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 ,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可享有遣散費: .因裁員而遭解僱; .在固定期限的合約期滿後,因裁員而不獲續約;或. .遭停工. 2.裁員的定義. 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3.停工的定義. 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則在以下2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