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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病假:早班人員於前一晚以電話向主管請假;晚班人員須於上班前3小時以電話向主管請假;並於下次上班時提出醫生證明,完成請假程序。 離職規定: 計時人員如欲離職,應於七日前提出離職單;正職人員如欲離職,應於十五日前提出離職單,辦理移交後當月薪資於次月發薪日領取。 員工如欲離職,應按正常離職程序辦理;未按程序辦理者,視同曠職,不予計薪。 用餐規定: 由正職人員分配輪流用餐,用餐時間30分鐘。 (午餐時間:AM11:30前或PM2:00後,晚餐時間:PM5:00前或PM8:00後。 櫃檯規定: 非主管允許營業時間內不得在櫃檯飲食,不得接聽行動電話,非公務使用不得使用電話,違者記點一次。 非收銀人員不得在櫃檯逗留,違者記點一次。

    • 勞工處 僱傭條例 病假1
    • 勞工處 僱傭條例 病假2
    • 勞工處 僱傭條例 病假3
    • 勞工處 僱傭條例 病假4
    • 勞工處 僱傭條例 病假5
  2.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勞工可以口頭或書面說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可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3. 請病假已滿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達到已滿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停職。 四.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一)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之處理:

  4.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勞工可以口頭或書面說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可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5. 2023年4月13日 · 僱傭契約(勞動契約)之特徵主要在於提供勞務者與雇主間存有「從屬關係」,包含人格上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上從屬性。 另外,基於勞基法保護勞務提供者之立法精神,除當事人明示成立承攬契約,或顯然與僱傭關係屬性無關者外,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應為有利於勞務提供者之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足成立勞動契約關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2215號判決)。 但所謂從屬性之認定標準,前揭法院判決意旨,實際上非常抽象。 以下,列舉案例參考。 布匹染整公司送貨司機案. 本案法院認定送貨司機與布匹染整公司間為「承攬契約」的關係。

  6. 勞工在上下班應經途中發生車禍受傷,雇主是否須對勞工負職災補償責任?這一問題過去實務多有爭論,持否認見解者認為,職業災害須具備「業務起因性」與「業務遂行性」2個要件,而勞工在通勤途中發生車禍,因為不是在執行業務當中,所以不具備「業務遂

  7. 省保費》受僱未滿五人公司 可不參加勞保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後,可繼續參加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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