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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概览
    • 定义
    • 强迫婚姻、包办婚姻、早婚与童婚的区别
    • 历史沿革
    • 强迫婚姻的常见类型
    • 强迫婚姻的现状
    • 后果及危害
    • 相关研究
    •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 中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全面性教育相关名词

    强迫婚姻(Forced Marriage),又称“逼婚”,指在未经一方或双方同意(或其认知能力不足或有障碍)的情况下迫使当事人缔结的婚姻关系 [1]。尽管强迫婚姻在大多数地区被看作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但世界各地仍旧有强迫婚姻的情况出现,特别是在东南亚和非洲等地区 [2]。

    强迫婚姻中常出现针对受害者的语言暴力、肢体暴力以及心理虐待,严重者甚至会被杀害。研究显示,强迫婚姻中的暴力行为会导致受害者生殖健康水平和心理健康水平大大降低 [3]。即便受害者有机会从强迫婚姻中逃离,也很难再次融入社会和家庭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令禁止了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同时,受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5]。

    强迫婚姻(Forced Marriage),又称“逼婚”,是指在未经一方或双方同意(或其认知能力不足或有障碍)的情况下迫使当事人缔结的婚姻关系。促成强迫婚姻的压力和手段通常包含:身体上的威胁、暴力或性暴力;经济上的债务或财政控制;心理上的羞辱和虐待等 [1]。

    强迫婚姻与包办婚姻不同。在包办婚姻中,家庭参与选择伴侣,但个人仍旧拥有选择权,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建立婚姻关系。有时,包办婚姻可能导致强迫婚姻。例如,若一方同意与另一方结婚,但随后改变主意决定不结婚。此时,如果父母或家人不接受其决定,仍然要求其完成婚约,则可以被视作为强迫婚姻 [7]。因此,区分包办婚姻与强迫婚姻的关键在于“知情同意”。在双方已成年的前提下,经过双方同意的包办婚姻是合法的,不会违反法律或侵犯个人的合法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恐惧或压力下获得的同意不是真正的同意 [1]。

    童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尚未成年就缔结婚姻。早婚的具体年龄界定因各国法律要求不同而不同,根据联合国的界定,早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年满18岁,但是其生理和心理发育还不够成熟且不具备充分作出知情同意的能力。而强迫婚姻的概念则不受年龄限制。

    18世纪以前,强迫婚姻在世界各国范围内都很常见,尤其存在于贵族阶级中。在君主制国家中,君主或上层阶级有权选择符合条件的女性作为配偶,且女方无权拒绝 [9]。

    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浪漫主义文学和知识运动对婚姻爱情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并促进了性观念的进步。在封建社会,婚姻关系到宗族的利益,因此婚姻的缔结必须经过双方父母、亲属的同意,这也就决定了当时盛行包办和买卖婚姻的制度 [10]。

    19世纪和20世纪的西方妇女解放运动促进了婚姻法的重大变革,特别是关于财产和经济地位的变革,使女性在法律上、家庭中与男性持有平等的权利。这同时也减少了婚姻对社会和家庭的压力,提供了更多婚姻自由和选择配偶的权利 [11]。

    20世纪中叶至今,许多国家在立法中,均规定配偶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在选择配偶方面提供更多的选择自由 [12]。

    中国近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中,存在“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的说法,也就是父母会在孩子幼年时为他们定好亲事。在经济条件落后的家庭中,女儿为了彩礼而被迫出嫁更是常见现象 [13]。

    1854年,太平天国首次于中国建立了以男女自愿、一夫一妻为基础的婚姻制度。可在太平天国运动后期,由于小农阶级的局限性和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封建婚姻思想又被重新利用了起来。维新派运动在“自由、平等、博爱”思想的影响下开始大力抨击封建婚姻制度。这个运动启动了对近代婚俗文化的变革。康有为、谭嗣同等人明确反对父母包办、媒妁之言,并提出夫妇可合可离。辛亥革命时期,革命派开始揭露封建婚俗的弊端,推动了文明婚姻思想的进步,但这些只在部分知识分子身上得以落实。与此同时,农村社会依然流行着传统的婚姻观念。新文化运动在民主与科学的推动下,对封建旧思想、旧道德、旧文化进行了摧毁。“五四”报刊以及西方婚姻伦理书籍的翻译和出版,使得正确的婚姻观念得到广泛的传播。同时,工商业经济的发展也进一步促使了封建风俗的瓦解 [14]。

    父母、家庭和社区的强迫婚姻

    加拿大政府一项针对本国一线工人的研究发现:部分父母认为在女儿年幼的时候结婚可以受到良好的保护,也可以确保女儿嫁给了最合适的人。一些具有传统背景的家庭害怕看到自己的孩子与“陌生人”结婚,父母便会迫使他们的孩子在家庭或社区圈子内选择配偶并结婚。同时,婚姻也是一个维持家族地位的有利工具,通过婚姻可以支撑一个人和家庭的社会地位 [15]。 强迫婚姻同时也可能限制女性的性权利。传统家庭中的父母认为强迫婚姻可以防止婚外性关系。就许多家庭而言,他们的名声取决于其家庭成员,而女性的贞操则是常见的社会标准。因此出现了通过强迫婚姻控制妇女的身体权利以维护家庭荣誉的现象 [12]。

    冲突地区中的强迫婚姻

    在塞拉利昂内战期间,有数千名妇女被绑架并被迫成为叛军指挥官的“丛林妻子”(Bush wives),被强迫缔结婚姻,履行婚姻义务 [16]。她们在武装团体内不仅要被迫承担做饭、打扫和维护营地等职责,还为强迫她们结婚的指挥官生下孩子,背负着与叛军密切联系的耻辱 [17]。全球范围内的战争历史都出现妇女被剥夺人身自由与身体权的现象:妇女被强奸、被强迫卖淫、被强迫与俘虏她们的男人结婚,或作为对上级领导人的“战利品” [18]。

    人口贩卖与强迫婚姻

    强迫婚姻的受害者可能遭受性贩卖或劳动力贩卖。性贩卖是指以性剥削为目标的人口贩卖,包括性奴役。而劳动力贩卖是通过使用武力、欺诈或胁迫以获取免费的劳动或服务。因此,强迫婚姻还可以包括更传统的劳务交易形式,如家庭内外的体力劳动。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指出,2016年,有4030万人生活在现代奴役制中,其中有1540万人因强迫婚姻而遭受性与劳动力的双重奴役,其中女性占性交易活动受害者的99% [19]。

    国内现状

    妇女买卖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在1949年之前,买卖人口是合法的,女性可以被买作家庭仆人或富裕人家的妾。1949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严厉打击人口贩卖,几乎消除了大陆的人口贩卖。但在一些中国农村,尤其是偏远山区,许多村民并不知道违反妇女意愿的妇女买卖是违法的,他们遵循“购买妻子”以延续家族的传统。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会公布每年被定罪的贩卖妇女儿童案件数量,其中大部分受害者被贩运是为了强迫其结婚或满足“购买者”的性和生育需求 [22]。 一些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会向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其中包括强迫婚姻的群体。尽管如此,虐待和贩卖行为仍有少量的出现。一些受害者可能不愿意联系权威机构或法院,因为他们认为这种事件是家庭事务。由于有关对贩运者进行调查和起诉的案例很少,现在仍有婚姻经纪人和犯罪团伙继续向未婚男子提供被强迫的新娘 [23]。 中国承诺在2030年达到联合国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目标5.3,其中规定消除童婚、早婚、包办婚姻、女性割礼等有害做法 [24]。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妇女儿童权利,坚决制止儿童早婚和强迫婚姻。中国在1992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于1980年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其中规定各国有义务确保自由和完全同意下的结婚 [25]。在立法方面,中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为主体,形成了完整的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体系 [26]。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明确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同时,受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5]。

    国际现状

    在2016年,有一千五百万人被迫与他人成婚。在多达56个国家的移民社区中都有强迫婚姻案件的发生。其中,亚洲地区最为严重,强迫婚姻的案件发生比例占全球的55%。而非洲仅次于亚洲,占38%。尽管这样的数据已经足够惊人,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的调查显示,全球依然有很多强迫婚姻的案件没有被发现或举报 [27]。 与东亚不同,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强迫婚姻通常是出于非法移民和骗取国家福利的目的。在美国,当地国家司法机构2017年的研究调查发现,美国强迫婚姻的发生率约有11.2%。英国应对强迫婚姻组织(Forced Marriage Unit,FMU)的统计显示,2019年他们为1355个强迫婚姻的受害者提供了帮助与支持,与2018年的数据相比下降了10% [28]。 在瑞典,在进行结婚登记之前会要求婚姻双方通过瑞典税务局婚姻准许的检查,只有通过了这项检查方可以签发证明。任何潜在的强迫婚姻或童婚案件都会被报告至当地检察官,并依法提出上诉。荷兰提出了一项打击强迫婚姻的新法案,检察官在有充分证据表明一方或双方受到胁迫时可以合法阻止婚姻的达成。德国、瑞典和荷兰在签发婚姻证明的时候都会通过严格的检查,同时,即便是已经生效的婚姻也可以在不给受害者造成负担的情况下撤销 [29]。

    生理危害

    在肯尼亚,已婚女性比未婚女性有50%或更高的可能性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调查表明,年轻的女孩因为强迫婚姻过早与高龄丈夫发生性交行为成为了艾滋病病毒的重要感染因素。在非洲地区,因为童婚而导致的宫颈癌发病率也极高,已成为第二大致死癌症。同时,由于孕妇怀孕期间免疫系统低下,非洲地区每年因疟疾死亡的100万人中,通常有90%是孕妇 [34]。

    暴力威胁

    剑桥大学发布的一项研究指出,有70%的受害者曾被罪犯暴力殴打至缔结婚姻。27%的受害者在拒绝强迫婚姻后遭受到了武器威胁,甚至被杀害 [4]。强迫婚姻的受害者通常会遭到监禁、绑架和反复侵害。这对受害者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了极大伤害,很多受害者因此出现自残、自杀、饮食失调等现象 [35]。

    心理危害

    强迫婚姻的受害者大部分都承认自己曾长期被伴侣虐待、控制、酷刑、性暴力以及心理虐待。强迫婚姻中,68.6%的受害者有抑郁症状,38.6%有焦虑症状,42.1%遭受身体上的疾病,12.9%遭受饮食失调,43.3%有自杀倾向。由于过早结婚,受害者的文化水平也相对较低。这导致他们与社会脱节,很难再重新融入到其中 [4]。 当受害者去寻求帮助时,他们的情绪通常都相当不稳定。即便如此,调查发现,受害者的亲朋好友很少会提供正当有用的帮助,因为他们会优先考虑到自己的安危。而提供精神和心理支持的人更是少之又少 [36]。根据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强迫婚姻是不被支持的,受害者可以提请诉讼从而取消婚姻,并使罪犯遭受刑事指控。

    战争中的强迫婚姻

    在战争时期,女性一般因性、生殖、家务以及生产劳动的目的被迫加入武装团体,构成强迫婚姻。这种类型的强迫婚姻通常会涉及强奸、威胁、性虐待以及胁迫等多种形式的伤害。强迫怀孕或者堕胎等现象非常常见。军队通常以侵害敌方老百姓的方式以羞辱敌人,从而彰显力量 [37]。

    强迫婚姻与跨国人口贩运

    在中国偏远地区,贩卖外国妇女入境强迫结婚的行为较为常见。越南、缅甸、朝鲜的妇女常常会被拐卖到中国境内当新娘。自2003~2016年,共有73起涉及184名缅甸妇女被拐卖到中国的案件。人贩子通常都是中国公民且背景各异。大多数人只受过较低程度的教育,通常处于失业或者未充分就业的状态。贩运活动通常不需要正规的组织结构,但是人贩子与跨境贸易以及传统婚介行业有着密切的联系。人口贩卖一般会用提供就业机会作为诱饵。大多数受害者都是从缅甸境内招募后被贩运到河南、安徽和山东 [38]。

    强迫婚姻中的女性生育

    一项发表在美国杜克大学人口学期刊的调查研究显示,强迫婚姻中的妇女所生的婴儿比包办婚姻中的妇女所生的婴儿的出生体重要低100~200克。在强迫婚姻中,女性对于生育的不自愿、低落的心理状态和丈夫的家庭暴力都是导致婴儿体重较低的重要原因。婴儿体重过轻也可能会造成婴儿死亡率过高、完成学业率较低、成年后生活工资较低等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十九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九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二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46]。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

    小学生 •了解社会生活中有规则,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人人都要遵守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法律规定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各种特定条件下能够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 •初步了解法律的作用,体会法律代表公平正义,维护秩序,保障自由,保护人身、财产等权力不受侵犯 [50]。 初中生 •理解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现实性、平等性,懂得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懂得不承担法定义务或触犯法律要承担法律责任。 •懂得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受到国家保护,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主要内容,掌握自我保护和维权的方法,学会采用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50]。 高中生 •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懂得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50]。

    《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性与生殖健康 •性与生殖健康的基本知识。 •友谊、爱情、婚恋、家庭与伦理道德。 •优生优育与适宜有效的避孕方法。 •常见生殖健康问题与自我保健方法 [51]。

    《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

    掌握正确的生殖与性健康知识,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对性与生殖健康的认知水平,提升保护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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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文名. 不婚主义. 词 性. 名词. 相关现象. 同居 恋爱. 特 点. 具有不结婚的强烈倾向. 主要人群. 花花公子、思想独立者. 目录. 1 引言. 2 渐成常态. 3 不婚原因. 4 同居现象. 5 不婚理由. 引言. 播报. 编辑. 让一个男性和一个女性持续不断地生活在一起……从生物学的角度看,是一种极其不自然的状况。 ——罗伯特.布里伏尔特《最与性》 婚姻,名词。 一个群体的状态或情形。 这个群体由一个男人,一个主妇和两个奴隶构成,总数为两人。 —— 安布罗斯·比尔斯 《 魔鬼词典 》 爱情从它的本质来看,必定是昙花一现的。 ……人类社会最神圣的纽带就是友谊。 ——玛丽·沃尔斯通克拉夫特《为女权一辨》 流行起来的时尚,就是我们关注的话题。

  5. 既然逼婚者可以找到他们的组织那么你也理所当然可以找到与你志同道合的朋友成立一个反逼婚联盟”。你们可以线上分享反逼婚的经验心得和小故事线下发起好玩的聚会和活动更重要的是孤军奋战的恶劣心情被冲淡了

  6. 汉语词语. 展开 6个同名词条. 逼婚是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强迫对方成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健康体育发展中心逼婚现状调查报告显示逾七成人曾被父母逼婚25至35岁的单身汪压力最大被逼婚率高达86%。 生活圈子小是被调查者无法成婚主因。 调查主要针对国内40岁以下人群。 [1] 中文名. 逼婚. 拼 音. bī hūn. 外文名. forced marriage;Le Mariage force;urged to get married. 注 音. ㄅㄧ ㄏㄨㄣ. 释 义. (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强迫对方成婚. 有关戏剧. 莫里哀 《逼婚》 目录. 1 独幕剧. 2 文言文. 原文. 译文. 字词解释. 阅读理解. 独幕剧. 播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