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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网站名称. 蒙爱网. 网站类型. 交友网站. 网站口号. 恩慈,谦虚,温柔. 对 象. 基督徒. “你所赐给我的荣耀,我已赐给他们,使他们合而为一, 像我们合而为一” (约17:23) 互联网被越来越多的基督徒弟兄姊妹以及慕道友广泛使用通过网络认识更多的主内朋友成为许多弟兄姊妹的共同需求。 蒙爱网希望通过我们的服侍,可以为大家提供一个更加方便有效的网络沟通平台,不仅认识我们未来的家庭伴侣,也可以结识更多的主内朋友,并使得教会通过网络能够更加合一。 “你们既是神的选民,圣洁蒙爱的人,就要存怜悯,恩慈,谦虚,温柔,忍耐的心” (西3:12) 我们也希望蒙爱网可以帮助各位弟兄姊妹能够不仅在网络上相识相知,更能彼此造就,彼此扶持,彼此包容,彼此饶恕,彼此相爱。

    • 概览
    • 母系传统
    • 父系传统
    • 叔嫂婚配
    • 一夫多妻
    • 近亲通婚
    • 异族通婚
    • 择偶
    • 聘金
    • 定婚约

    基督教的婚姻风俗发展史

    男人和女人的结合,是神所设立,借此持续家庭生活的途径。婚姻这观念是神制定的;当时衪吩咐亚当说,人应当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成为一体(创二24)。第一次真正提到婚姻这词是在创世记三十四章9节(中译:结亲)。

    旧约提到几种婚姻模式,最早期的好象是根据母系传统的原则,到了中铜器时代和王国早期,似乎还有这种痕迹,纵使此时在埃及(也许还有其它地方),母亲在延续后代的事情上,仍扮演决定性的角色。但在圣经中,有关母系社会的传统仍不能肯定。雅各与拉班一家同住,是因为他要为拉班工作,作为迎娶新娘子的聘礼。拉班表示从雅各这段婚姻所生的孩子是他的孩子,属于他的族人(创三十一43)。骤眼看来,雅各为两个妻子服侍拉班14年后,又自愿多留下6年(三十一41),似乎有点奇怪。不过,他留下的原因可能是逃避以扫向他报复(二十七42-45),也可能以为他与拉班之约是终身的约。

    基甸有一个妾,婚后仍与自己家人同住(士八31),而她的儿子也视自己为母亲的同族人(九1、2)。参孙想看望他的非利士妻子时,要往妻子的娘家探望她(十五1、2),然而,我们要留意这几个例子中,基甸所面对的只是一个妾侍,而参孙所面对的是一个外族妻子,况且,两人都没有成为妻子娘家中的成员。一般来说,新娘子婚后都会离开父母,与丈夫的族人同住,利百加就是一例(创二十四58、59)。“娶妻”这用语是从“作主人”这字根演变出来的(申二十一13中“作丈夫”原文是“作主人”),而妻子通常也待丈夫和称丈夫为主。

    从希伯来人家谱中看到他们的后代是循父亲的家系延续下去的(创五,十,三十六9-43;民一1-15;得四18-22;代上一1-9)。为孩子起名是拥有孩子者的特权,在圣经中,这权利差不多是由父亲和母亲平分的(参创四1、25、26,五29,三十五18;撒上一20,四21;赛八3;何一4、6、9)。儿子通常沿用父系先祖的名字,并且与他们认同。

    在列祖时代的社会,父亲在家里是一个权威人物。妻子和孩子被视为他的产业,跟他的田地和牛驴差不多(出二十17;申五21)。他有权把女儿卖给别人(出二十一7;尼五5),甚至对儿女操生杀之权。

    希伯来人又设立了为兄弟立嗣之婚俗来保存一个家庭的名字和产业。一个男人死了,供养其寡妇和孤儿的责任便落在死者至近的男性亲属身上。负责者的次序已列在申命记二十五章5-10节。一般来说,死者族中同住的兄弟有责任与遗孀结合。若寡妇无子,结合所生的第一个儿子便要归在死者名下,迦南人、亚述人和赫人都有这种婚姻制度。

    旧约中最为人熟悉的叔嫂婚配的记载在路得记,不过这事件没有严格地按照申命记二十五章的律法而行;路得需要找一个男性的近亲娶她为妻,以保存丈夫的名字和产业,那位至近的亲属拒绝这责任,因为感到这是一种双重负担。他不单要买赎土地和供养路得,而且生下来的长子还要归在亡兄名下,以后要继承那土地。不过按照律法,人确实是可以拒绝这种婚姻的(申二十五5-10;得四7、8)。在路得的例子中,波阿斯这位次近的亲属愿意负起这责任(得二20至四10)。

    很早以前,人已感到开枝散叶,扩大家族的重要性,既可保存家业,也可供应军力资源。为了达到这些目的,一夫多妻的情况十分普遍;不过很少人可以负担两个以上的妻子。然而,许多人拥有一个,甚至多个妾侍,特别在妻子不育的情况下。就是在这环境下,撒拉把婢女夏甲给亚伯拉罕作妾(创十六3),雅各娶了两姐妹--拉结和利亚,两人都把婢女给丈夫作妾(三十3-9)。雅各的哥哥以扫也娶了3个妻子(二十六34,二十八9,三十六1-5)。虽然这风俗在士师时代和早期王国时代稍受禁制,但圣经说基甸仍有“许多的妻”,很可能还拥有多过一个妾侍(士八30、31)。列王纪中记载了一个一夫多妻的大家庭;所罗门有“妃七百,都是公主,还有嫔三百”(王上十一1-3)。在这些家庭里,妻妾和孩子互相争竞的情况,是可想而知的,特别是当一个妻子不育(撒上一6)或丈夫偏爱某个妻子(创二十九30、31;撒上一5),情况更厉害。虽然如此,希伯来社会对妾侍及其子女的权力与尊严是有所维护的。

    汉模拉比法典(约主前1700)说明,惟有第一个妻子不育,丈夫才可再娶,但妻子若把婢女给他作妾,他就不可再娶。即使妻子能生儿育女,丈夫也可以娶一个妾侍;但除非那妾侍不育,否则他不可再娶第二个妾侍。在亚述法典(约主前2000)中,后宫的妇女是在妻子和妾侍的地位之间,她们可以被提升至妻子的地位。

    虽然旧约有许多一夫多妻的例子,但无疑大部分以色列人都是一夫一妻的。在普通人家中,鲜有一夫娶大量妻妾的例子。

    神本来给亚当的吩咐是“人……与妻子连合”(创二24)。希伯来律法一般暗指一妻制是最为人接纳的婚姻(出二十17,二十一5;利十八8、16、20,二十10;民五12;申五21)。本来在王国时代这已是一个惯例,但像所罗门这样的王却没有跟随这希伯来传统。被掳归回以后,以色列人的婚姻主要是一夫一妻制,不过许多都以离婚为结束。到了新约时代,一夫一妻制似乎已是定例,但有些人如大希律仍奉行一夫多妻。基督教训人婚姻是一生之久的,人若离弃妻子,在她有生之年另娶,是犯了奸淫的罪(太五27-32)。

    以前以色列人通常有近亲通婚的情形,因此为了保持优良的血统,不得不对这种情况有所限制。在列祖时代,人可以娶同父异母的姐妹(创二十12)。在利未记二十章17节,这种婚姻是明明禁止的;但是直至大卫时代,这事仍有发生(撒下十三13)。在申命记的婚姻律例与利未记的圣洁律例中,有关婚姻的法例似乎互有冲突(申二十五5;利十八16),可能利未记中较严格的规限曾被修订。表亲通婚如以撒和利百加、雅各与拉结、利亚等,均十分普遍。若有亲戚来提亲,几乎是没法拒绝的(《多比传》六13,七11、12)。摩西的父母就是侄儿与姑姑的关系(出六20;民二十六59),按照利未记的规定,这是应该禁止的(利十八12、13,二十19),雅各同时娶两姐妹也是不许可的(创二十九30)。

    最理想的婚姻是与同族也同支派的人通婚,与另一个支派的人结婚也是可以接受的。不过,最受关注的是与异族通婚的问题,因为这会破坏那牢固地维系希伯来民族的传统,而且当外邦妻子把异教的神祇带进家里时,会危及约民的宗教信仰。

    以色列人进入迦南地之后,许多人与迦南地的女子结婚,这情况令那些定意维持希伯来宗教信仰纯净的人感到惶恐(王上十一4)。异族通婚在摩西律法中是被禁止的(出三十四15、16;申七3、4)。但许多以色列人都不理会这禁例,继续纵容混婚。若一个外邦女子被俘掳了,而她又愿意放弃本国的国籍,则可算是例外(申二十一10-14)。上文也提过,参孙娶了一个非利士妇人,那妇人婚后仍与本族人同住,她丈夫间中去探望她,维持夫妇的关系(士十四8-20,十五1、2)。

    以扫娶了两个赫人女子(创二十六34),也娶了他的堂姐妹;而约瑟既住在埃及地,就顺理成章地娶了埃及女子为妻(四十一45)。摩西的妻子是一名米甸人(出二21),而拿俄米两名儿妇皆摩押人(得一4)。在大卫的妻子中有一名亚兰妇人(撒下三3)。在所罗门后宫中,有许多邻国的代表,包括法老的女儿,也有摩押人、亚扪人、以东人、西顿人和赫人(王上十一1)。亚哈的妻子耶洗别是一位推罗公主(王上十六31),她把巴力崇拜带进了北国。有些以色列女子也嫁给了外邦人,如拔示巴选择了赫人为丈夫(撒下十一3),而铜匠希兰的母亲则嫁给了一名推罗人(王上七13、14;代下二13、14)。

    青年人成婚的年龄很难估计。才15、16岁的男孩已被视为成人,而在较后期的犹太传统中,通常少年人到了13岁,长者便为他们举行成年祝典。大概玛伦和基连因病去世时,仍很年轻(得一5、9)。押沙龙死时约20岁,但当时他已独立生活了5年,可能已经结婚(撒下十三19)。实际上,王的儿子与平民的平均结婚年龄可能很不相同。一般认为男孩的结婚年龄最少是13岁,女孩则是12岁。

    一般来说,少年人的父母会为他选择媳妇。有关婚事的讨论,都由新郎的父母与新娘的父母负责,而通常都不会征询两个少年人的意见。年长的先结婚并不是必须的(创二十九26)。亚伯拉罕认为以撒应该结婚时,就差遣仆人往米所波大米他的亲属中选择一个媳妇。仆人与新娘的兄长联络(创二十四33-53),而利百加在事后才有机会表示同意与否(57、58节)。若她父亲仍在世,也许她连表示意见的机会也没有。迦勒为女儿安排婚事(书十五16),扫罗也为米拉安排婚事(撒上十八17、19、21、27)。参孙欲娶一名非利士女子时,也是到父母面前求问(士十四2、3)。

    一般年轻人都没有能力娶第二个妻子,其中一个原因是以色列人有付聘金的习俗;新郎要把聘金交给新娘的父亲。年轻人也可以为新娘父家工作或完成一项任务来代替聘金(创二十九15-30;撒上十八25-27)。处女若被强奸,强奸者要买赎她,圣经清楚说明了在这情形下,应付的聘金是50舍客勒,由于这是一种惩罚,所以估计一般聘金的数目大概在10至30舍客勒之间(利二十七4、5)。

    在第二圣殿的时代,一个处女新娘子约值50舍客勒,而寡妇或离婚妇人则是这数目的一半。那时候人通常在一个星期的中间把处女娶过来,因为丈夫若发现她不是处女,仍可在翌日把证据带往法庭,赶得及在安息日前处理这事。寡妇或离婚妇人一般在相等于现今的星期四那天过门,这样,她的丈夫在安息日前有两整天的时间观察试验她。

    虽然娶妻的过程,好象是纯粹在岳丈与新郎之间的交易,但确实的情况并非如此。希伯来人从不会把妻子看作奴隶。她有一定的权力管理丈夫的家,作为她儿子的母亲,她也受到相当的尊敬。

    父亲所收到的聘金,死后可能就归给女儿;若女儿丧夫,聘金也会归给女儿,以解决她的生活问题。在亚述人的律例中,聘金是交给女儿的。根据汉模拉比法典,聘金要交给女子的双亲,但婚约一旦瓦解了,他们就要把聘金双倍奉还。在希伯来人的习惯中,新郎要送礼物给新娘和她的家人,不过,大概不会像以撒送给利百加的礼物那么多和贵重(创二十四53)。巴比伦的律例,却是新娘的父亲送礼物给新郎,但他只可以使用而不可以拥有,若新娘成了寡妇或没有犯错而被休弃,这些礼物就要归给她。

    婚姻是两个家庭互定的约或联盟。婚约把两个家族联合起来,藉着亲属的扩展,整个群体的人数也增加了。在一个无论亲属多么疏远都彼此照顾的社群里,这种联合是十分重要的。盟约的观念也可以有政治上的含义,比如所罗门与埃及公主的婚约(王上十一1),或以色列的亚哈和推罗的耶洗别之婚约(王上十六31)。婚姻之约与神和以色列人所立的约相似。从这个观点来看,以一夫一妻制为正常的婚姻模式又多了一个支持的据点。

    婚约的订定仪式就是预送礼物,藉着这些礼物送礼者以及新娘子的财富和地位都得以确立(创三十四12)。在古代近东一带,送礼物,就是把送礼者的一部分送出去,因此,送礼者事实上是献出了自己的一部分。确立婚约的礼物同时也确立了送礼者在新娘子身上可行使的权力。

  2. 基督教文化是一种以基督教为其存在基础和凝聚精神的文化形态包括其崇拜上帝和耶稣基督的宗教信仰体系以及相关的精神价值和道德伦理观念。 在约两千年的发展中,这一文化形态已形成自己独特的神学理论建构,哲学思辨方法,语言表达形式和文学艺术 ...

  3. 中文名. 基督徒. 外文名. Christianus. 在《彼得前书》里,首任教皇彼得把基督徒与受苦连在一起,也指出基督徒受苦,不是羞耻,而是荣耀的事。 比较著名的可分为天主教徒、新教徒、东正教徒等,而摩门教徒、耶和华见证人等教派被主流教派指责为异端,但也自认为是基督徒。 基督徒之间有些特别的相称,如称兄弟、姊妹、教友、会友等。 有的基督徒认为根据《圣经》原则基督徒最好以弟兄姊妹相称,不使用教友或会友。 基督徒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受教规,例如十诫的规范,如果基督徒行为触犯了法律或者教规,情况严重的,除了受到法律制裁外,还会被从基督教里开除,天主教称之为绝罚。

  4. 中文名. 信望爱. 外文名. faith , hope , charity. 信:即“信仰”。 基督教神学术语。 它有两个基本意义:1、宗教社团所持守的信条之整体;2、对 神 的信仰。 基督教新教强调对神的信仰主要体现为对《 圣经 》所载上帝的启示和耶稣之教诲的信奉和遵从。 天主教认为这还应包括对正统教义的接受和对 圣事 功效的坚信。 关于信仰的来源,历史上主要有两种观点:1、认为信仰的源头是上帝,上帝赐信仰于人心中,然后人才可能相信。 这种观点以 奥古斯丁 、 加尔文 为代表。 2、认为信仰是出于人的自由抉择,只有确认人有选择信的能力才可谴责“不信”为罪。 这种观点以 贝拉基主义 和 半贝拉基主义 为代表。

  5. 解释. 新约中的爱宴有三种解释:. 第一, 爱宴可指信徒聚集在一起,共同遵守主的圣餐,然后才大家用餐。. 这种的聚集为agapae,即在使行传第二章所提起的,「彼此交接、擘饼、祈祷」、「凡物公用」、「欢喜诚实的心用饭」 (参二42~47)。. 由此可见 ...

  6. 我愿意! 同样,婚后的弟兄跟姊妹也是这样,两个人,面对永生的真神上帝,当着所有亲友以及教会的众弟兄姊妹的面,清清楚楚地对对方说出“是! 我愿意”—-从今以后,与你一起在神圣的婚约中共同生活,无论是顺境或逆境,富足或贫穷,美貌或失色,健康或疾病,我都愿意爱护你,安慰你,尊敬你,保护你,并愿意在一生中都对你永远忠心不变! 这是什么呢? 这明明如同耶稣对我们这些罪人的爱! 耶稣爱我们,并要我们效仿他来爱别人。 圣经里面告诉我们:两个人总比一个人好,因为二人劳碌同得美好的果效。 (传道书4:9) 又告诉我们:你们做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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