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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權侵佔(英文:adverse possession)是普通法法律概念,指房地產的非業主不經原業主同意,持續佔用對方土地超過一定的法定時限後,原業主的起訴時限即終止,該佔用者可以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新業主,不必付出任何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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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逆權侵佔 (英語: adverse possession )是 普通法 的法律概念,指 房地產 的非業主不經原業主同意持續佔用對方土地超過一定的法定時限後原業主的訴訟時限即終止該佔用者可以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新業主不必付出任何代價。 敵意佔有. 逆權侵佔需要合乎「敵意佔有」hostile possession之要素佔有者不單只需要持續並實質佔有有關土地而且還需要顯示其敵意佔有之意圖例如設下門鎖圍欄門牌人為耕作等。 如果土地佔有者相信原業主容許其合法進入該地(例如租用),其佔有意圖便不成立。 不完全合乎「敵意佔有」之條件,例如聲稱有意繳租但長年無法繳租的情況,就不能以逆權侵佔為由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業主。 [1] 善意與惡意.

  3. 2023年2月2日 · 現時有關逆權侵佔的法律由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第7條去界定,《時效條例中提到侵佔者只需霸佔官地超過60年或私人土地超過12年而土地/物業 業主 在訴訟期限*內沒有向法院提出驅逐侵佔者 業主 便會失去有關土地或物業的業權侵佔者則會成為新 業主 。 *根據《時效條例》第8條,訴訟期限是由被逆權侵佔的一刻起計,並非由業主放棄管有該物業的一刻開始計算。 如屬租賃的情況,「放棄管有」則指業主放棄收取租金。 逆權侵佔所需條件. 要逆權侵佔成功必須符合一定條件:侵佔者需證明其對該土地充分的獨有及實質控制,及侵佔者必須具有「敵意佔有」的意圖,例如在土地或物業上安裝門鎖﹑門牌等。

  4. 逆權侵佔是建基於普通法的法律概念其定義為土地佔用者未經原業主同意持續性地佔用對方的土地超過法定時限後原業主便會立即喪失訴訟權利而在另一方面佔用者可以向法庭申請逆權侵佔將土地據為己有無需支付任何代價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新業主逆權侵佔不僅在法律上具有重要及特別意義也反映了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平衡和保護。 而「時效條例」 (第347 章) 第7條 為逆權侵佔提供法律基礎。 根據香港現行法例, 私人土地的侵佔時效為十二年,而官地 (政府土地) 則為六十年,因侵佔官地的法定時效長很多,所以侵佔官地極困難,且成功案例並不多。 申請逆權侵佔的條件.

  5. 逆權管有 (英語: adverse possession )是 普通法 的法律概念,指 房地產 的非業主不經原業主同意持續佔用對方土地超過一定的法定時限後原業主的訴訟時限即終止該佔用者可以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新業主不必付出任何代價。 敵意管有 [ 編輯] 逆權管有需要合乎「敵意管有」( hostile possession )之要素。 管有者不單只需要持續並實質管有有關土地,而且還需要顯示其敵意管有之意圖,例如設下門鎖,圍欄,門牌,人為耕作等。 如果土地管有者相信原業主容許其合法進入該地(例如租用),其管有意圖便不成立。 不完全合乎「敵意管有」之條件,例如聲稱有意繳租但長年無法繳租的情況,就不能以逆權管有為由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業主。 [1] 善意與惡意 [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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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逆權侵佔 (英語: adverse possession )是 普通法 的法律概念,指 房地產 的非業主不經原業主同意持續佔用對方土地超過一定的法定時限後原業主的訴訟時限即終止該佔用者可以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新業主不必付出任何代價。 敵意佔有 [ 编辑] 逆權侵佔需要合乎敵意佔有」( hostile possession )之要素。 佔有者不單只需要持續並實質佔有有關土地,而且還需要顯示其敵意佔有之意圖,例如設下門鎖,圍欄,門牌,人為耕作等。 如果土地佔有者相信原業主容許其合法進入該地(例如租用),其佔有意圖便不成立。 不完全合乎「敵意佔有」之條件,例如聲稱有意繳租但長年無法繳租的情況,就不能以逆權侵佔為由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業主。 [1] 善意與惡意 [ 编辑]

  8. 逆權侵佔 (英語: adverse possession )是 普通法 的法律概念,指 房地產 的非業主不經原業主同意持續佔用對方土地超過一定的法定時限後原業主的訴訟時限即終止該佔用者可以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新業主不必付出任何代價。 敵意佔有 [ 編輯] 逆權侵佔需要合乎敵意佔有」( hostile possession )之要素。 佔有者不單只需要持續並實質佔有有關土地,而且還需要顯示其敵意佔有之意圖,例如設下門鎖,圍欄,門牌,人為耕作等。 如果土地佔有者相信原業主容許其合法進入該地(例如租用),其佔有意圖便不成立。 不完全合乎「敵意佔有」之條件,例如聲稱有意繳租但長年無法繳租的情況,就不能以逆權侵佔為由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業主。 [1] 善意與惡意 [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