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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Juliet Joslin 女士等人訴紐西蘭(Communication no. 902/1999, U.N. Doc. A/57/40 at 214(2002))一案中,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有一項決定與《公約》第二十三( 二) 條中的"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之權利" 有關。. 在該案中,Juliet Joslin女士的主要聲稱是,《公約》規定締約國須承擔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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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聯會婦女事務委員. 會歡迎特首在施政報告內有關推廣家庭教育的措施,鼓勵社會發揚 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促進家庭和睦。 然而,香港的工作壓力大是世界聞名,按統計處資料2023年港人的每周工時中位數為. 43小時。 香港家長大部分都忙於工作,本會的多次問卷調查反映現時香港職場普遍缺乏家庭. 友善的政策,父母難以在工作及家庭生活之間取得平衡,缺少了照顧家人或親子教導的時間。 再加上香港仍受「男主外,女主內」傳統家庭崗位觀念影響,令照顧子女及家人的責任主要. 由婦女承擔,令要平衡家庭責任與工作的婦女所承受的壓力更大。 工聯婦委對家庭教的現況及未來路向咨詢提出如下建議:建議由家長、學校、社會三方面著. 手改善香港的「家庭教育」問題: 1. 政府積極推動家庭友善政策。
的暫行管理辦法》,以「夫妻團聚」類別,申請「前往港澳通行証」(俗稱「單程証」) 赴港定居。 2. 因香港丈夫身故、離婚、離異、失蹤、監禁等,內地婦女成為單親家庭,便無法以「夫 妻團聚」之理由申請單程証赴港。 3. 由於這群家庭的子女是香港 ...
鑑於目前中港交往越來越頻繁,而中港家庭亦面對更多的變化,並非簡單二分為夫妻和父母關係就可處理複雜的家庭關係,加上等候時間長,在期間產生不少變化,欠缺靈活和彈性的「單程證」制度,亦沒有適當的處理和面對這些問題。 有見及此,「聯席」對「單程證」配額的修改,有以下幾項重點建議: . 將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目前已經成年的子女,納入「單程證」申請制度. 內;過去多年,由於非成年子女的配額多次出現剩餘的情況,因此「聯席」建議有關當局應考慮將有關餘額,給予同樣是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的成年子女,即受到1999年釋法所影響的港人內地子女。 將港人與內地配偶的分隔年期,縮減至三年:此舉不單可以讓夫婦早日團聚,
3 (c) 夫妻一方可被強迫在所有刑事訴訟為配偶作證辯護。8. 在收到的意見書中,上文第7(a)段的建議明顯得到支持。至於第7(b) 段的建議,有四個團體表示反對,分別是香港律師會、國際司法組織(香 港分會)、善導會及新界鄉議局。
現時香港居民如打算與內地居民在內地結婚,需要把一份由香港婚姻登記處發出的「無結婚紀錄證明書」,及一份在香港中國委託公證人所屬的律師事務所辦理的「無配偶以及與結婚對像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書」(“聲明書”),遞交予一間唯. 註一被中國司法部批准在香港設立的受託審查公司,由它審核並加章該聲明書,及轉遞上述兩份文件至內地的民政機關,方可在內地辦理婚姻登記手續。 13. 為有效識別涉嫌在內地及香港締結雙重婚姻的可疑個案,入境處執法科自2008年起已與該受託審查公司建立常設查核機制,打擊有關涉嫌重婚的個案。 此外,入境處婚姻登記處亦已加強核查可疑婚姻登記個案,與該受託審查公司核查資料,在處理一些可疑的結婚個案時,即時作出評估及加快核查程序,並把資料送交入境處執法科作同步分析。
特區政府會在個案層面作出配合,包括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簽發居留權證明書,以及在有需要時協助核實申請人提交證明文件的真偽及申請人報稱與其在港親屬的關係(例如:夫妻、子女等)。 此外,當特區政府發現持單程證來港人士涉及弄虛作假取得批准,無論當事人在港已居留多久,當局都有權取消其居留資格,並遣送離境。 6. 有意見認為單程證配額過多,但也有維護家庭團聚的聲音,要求盡早讓港人內地家人來港團聚。 訂立配額可讓港人在內地的家人有秩序地來港定居,也有助確保香港在醫療、房屋、福利及教育等方面的配套措施,能適切地配合他們來港定居的需要。 調整及優化制度 . 7. 特區政府一向重視社會各界就內地人士來港定居事宜提出的意見,並就單程證的審批與內地當局交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