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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夫妻財產分配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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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9月13日 · 雷皓明律師. 2023-09-13 更新. 約定 夫妻財產制 是婚前最重要的大事本文帶你快速搞懂法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 與共同財產制的特色與責任助你選出最適合的財產制種類萬一對方開始濫用夫妻財產別怕律師說符合這6條件不用對方同意也可以聲請財產分開! 如果還有問題,文末也有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可以參考。 目錄. 選擇夫妻財產分開或其他制度的原因. 二、什麼是夫妻財產制? 三、夫妻財產制種類及特色. 一、選擇夫妻財產分開或其他制度的原因. 婚前大家對於夫妻財產制的選擇都有不同原因: 近90%以上的夫妻都使用 法定財產制 ,因為沒有約定或覺得沒必要特別約定。 財富差距過大,需要證明彼此是真愛;或金錢觀念不同,不想互相干涉用錢的伴侶,通常就會選用 分別財產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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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護權,也就是法律上的親權,是指父母應以孩子的最佳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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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是當夫妻兩人價值觀不合、一方外遇或任何覺得 ...

    • 家暴

      保護令 (保護令英文為Protection order)是遭遇家暴時常見 ...

  3. 2020年8月21日 · 請求的時機. 通常在一方死亡時生存的另一方配偶就可以在遺產開始分配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5] 」。 另外法律規定夫或妻要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應該在知道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的2年內請求或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5年內請求。 如果沒有在前開時間內請求,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6] 。 (二)行使的方式. 夫與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在的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後,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的一方,請求2人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7] 。 (三)案例. 假設A夫B妻結婚時未約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制依法適用法定財產制 [8] 。 此時,如果A死亡,A留有婚後財產100萬元,婚後負債30萬元。 B有婚後財產5萬元,沒有婚後負債。 計算步驟如下:

  4. 2024年5月3日 · 本文中律師將分享台灣法律中的夫妻財產制度包括夫妻財產制的三種類型離婚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和夫妻財產制修法內容也有詳細的步驟教你如何跟法院聲請變更夫妻財產制讓你一次上手立刻挑選最適合夫妻兩人的財產分配制度

  5. 2023年2月10日 · 2023-02-10. 信義律師代書聯合事務所 / 黃柏文 撰文編輯. 陳鼎正 律師 審核. 最後更新: 2024-01-23. 隨著婚姻生活在歲月中的累積長久以來面對每天的柴米油鹽醬醋茶是否已經讓夫妻雙方開始產生摩擦當兩人協議離婚的同時其離婚財產分配也要適當公平才不會讓兩人從相愛變相恨許多夫妻在面臨離婚財產分配時總是鬧得不堪使得雙方不愉快想要維持好聚好散的關係,建議就讓律師來教你如何撰寫協議書,使雙方權益都不受到任何侵害! 離婚夫妻財產分配有哪些類型? 原則有哪些? 1. 夫妻財產制|民法 第1005條. 2. 共有財產制|民法 第1031條. 3. 分別財產制|民法 第1004條. 離婚夫妻財產分配協議書如何寫? 律師教你正確分配原則! 離婚夫妻財產分配常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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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法庭會視夫妻二人的所有資產包括銀行存款物業股票及基金等為家庭資產並由法庭以公平原則作出分配就算只有一人名的樓另一方可能會因法庭判決獲分部分權益反之如果二人聯名持有物業離婚以後最終裁決亦未必各人擁有一半業權。 點擊展開. 離婚財產分配法庭處理方法. 在平衡各方因素後法庭會就離婚業權發出財產分配命令一般可分為三種情況分別為要求出售物業把物業轉讓至另一方或由兩人繼續聯名持有。 出售. 其中一種命令為法庭要求雙方賣樓,由兩人自行協議,再分配售樓得益。

  7. 根據 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6條法庭可頒布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規定其中一方必須將他 / 她的資產權益例如汽車股票或物業轉歸另一方此類命令不能在頒布後再作修改在裁決如何作出財產分配時法庭將考慮多項因素例如妻子為了照顧子女而放棄外出工作賺錢的機會將是對妻子有利的因素而在物業資產中那一方支付買樓首期律師費厘印費負責供樓等將是對付款者有利的因素。 徹底分清. 在適當的情況下,家事法庭會考慮是否能以 “徹底分清” 來終止其中一方的財務負擔。 “徹底分清” 是指一次過分配財產或 / 和支付整筆款額,其好處是雙方無需再記起離婚的傷痛,可以重新開始新生活。 當然 “徹底分清” 是否可行,將取決於支付方的財政狀況。

  8. 2023年4月16日 · 家事法庭首先需要確定雙方總共擁有哪些資產。 法官會考慮雙方的經濟需要. 然後,在可行的情況下,法官會考慮雙方的經濟需要,以令他們在離婚後維持他們在婚姻期間享有的生活水平。 有時依家庭的情況可能需要一半以上的家庭財產來滿足離婚妻子和家庭子女的需要。 在這情況下,法官將別無選擇,只能不論財產的來源,利用所有的資產來滿足家庭的需要,即使這包括任一方在婚前已擁有的房屋、繼承的遺產或在分居後獲得的獎金。 婚前已有的房屋、繼承的遺產或分居後獲得的獎金. 然而,如果在滿足家庭的經濟需要後仍有剩餘財產,法院可以酌情決定雙方應否分享這些財產。 在評估雙方經濟需要時的重要因素包括雙方婚姻期間享有的生活水平、婚姻的持續期以及法院就雙方各自的謀生能力所作出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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