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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記錄. 在新條例下,董事登記冊(第641條)及公司秘書登記冊(第648條)可分開備存。 有關幕後董事的詳情無須載於董事登記冊。 如公司秘書是自然人,其通訊地址而非「通常住址」須載於公司秘書登記冊(第650 (1) (a)條)。 登記冊可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公司紀錄(查閱及提供文本)規例》(第622I章)訂明的地方(第641 (3)及648 (3)條)。 該規例訂明的地方是香港某一地方。 新條例的相關條文. 過渡性安排. 常見問題.

  2. 主要變更簡介. 限制披露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 註: 因應部分公眾人士對查閱載於公司登記冊上公司董事個人資料的新安排表示關注,當局於2013年3月28日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就擬議未來路向提交文件( 立法會文件第CB (1)788/12-13 (01)號 ),而該委員會其後已於2013年4月8日的會議上作出討論。 因應當日討論及委員意見,當局將優先處理實施新《公司條例》 (第622章) (下稱「新條例」)所需的籌備工作,使新條例能按預期實施,其後才處理有關新安排的事宜。 以下概述有關限制披露董事住址及個人的身分識別號碼的條文並沒有於2014年3月3日隨新條例生效而實施。 查閱董事資料的制度沒有改變。 由2021年8月起至2023年年底,《公司條例》下的公司登記冊新查冊安排分三個階段落實。

  3. 新《公司條例》(下稱「新條例」)內有沒有任何條文釐清董事有責任以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標準? 有。 為向董事提供清晰的指引,新條例第465 (2)條釐清董事有責任以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標準。 第465 (2)條訂明一套混合客觀及主觀準則的標準,讓董事根據新條例第465 (1)條以合理水平的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履行責任。 該條訂明「合理水平的謹慎、技巧及努力」是指任何合理努力並具備以下條件的人在行事時會有的謹慎、技巧以及努力: 可合理預期任何人在執行有關董事就有關公司所執行的職能時會具備的一般知識、技巧及經驗 (第465 (2 (a)條的客觀準則);及. 該董事本身具備的一般知識、技巧以及經驗 (第465 (2 (b)條的主觀準則)。 2.

  4. 採用了適應性網頁設計後,你可簡易地變更字型大小,配合個人需要。快速鍵 假如你使用桌上型電腦瀏覽「公司註冊處」網頁,近代的瀏覽器可讓用家按著Ctrl鍵(在Macintosh鍵盤上是Command鍵)和+/-鍵來放大或縮小字型,而按著Ctrl鍵和0則可回復預設大小。

  5. www.cr.gov.hk › tc › publicationsCOMPANIES REGISTRY

    第一部份. 訂立任何貸款協議前,放債人必須要求擬借款人以書面述明有沒有因為以下任何情況,或由於與該等事務有關而與「第三方」達成或簽訂了任何協議: 促致、洽商、取得或申請該筆貸款. 擔保或保證該筆貸款的償還. 如有的話,放債人需要: 在貸款協議內以書面述明. 第三方的姓名/名稱及地址. 放債人是否與該第三方有任何關係及該等關係的性質+要求擬借款人親自提供該第三方協議的副本. +. 在貸款協議內夾附該第三方協議. 由放債人擬備. 除非該第三方. 已獲放債人委任為第三方. 並且. 已用書面方式向放債人確認: 不曾亦不會向擬借款人徵收任何費用(不論其名目為何) 以及. 無論是否因購買任何貨品或服務,不曾另行與擬借款人達成協議,由借款人向任何其他方支付或於將來支付任何費用(不論其名目為何)

  6. 第454條. (5) 如根據公司的章程細則,在董事人數減至少於所訂定的董事最低法定人數的情況下,一名董事可行使第(6)款指明的權力,則在董事人數減至少於第(2)款所規定的人數的情況下,該權力亦可予行使。 (6) 為施行第(5) 款而指明的權力,是為以下目的(但並非為任何其他目的)而行事的權力—— 增加董事人數;或. 召開公司成員大會。 (7) 在第(4)款中—— 修訂前的《前身條例》 (pre-amended predecessor Ordinance)指在緊接被《2004 年公司( 修訂) 條例》(2004 年第30 號) 附表2第19(1) 條修訂前屬有效的《前身條例》。 454. 私人公司須有最少一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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