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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作業守則技術委員會 鋼結構作業守則技術委員會 建築物外部維修安全設計作業守則技術委員會 香港風力效應作業守則技術委員會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技術委員會

  2. 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作業守則技術委員會 鋼結構作業守則技術委員會 建築物外部維修安全設計作業守則技術委員會

    • 主要職責
    • 城市規劃委員會的結構
    • 爭議

    城市規劃委員會以地區因素為依據擬備新草圖(即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及發展審批地區草圖),並展示草圖供公眾查閱再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呈交草圖,同時也可以批准總綱發展藍圖及其後所作的修訂及指定發展審批地區。委員會會有系統地擬備香港行政長官所指示的香港某些地區的佈局設計,以及適宜在該等地區內建立的建築物類型的圖則,並在考慮完成後,將草圖交回政府以作出最後決定。城規會的決定涉及土地資源分配廣泛,由社區內的規劃申請、新市鎮建設,都與市民息息相關。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2A條及第16條,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處理規劃許可申請和修訂圖則申請,以及根據第16A條處理對先前根據第16、17或17B條批給的許可作出B類修訂的申請及第17條對覆核申請作出考慮和決定。

    城市規劃委員會由發展局常任秘書長(規劃及地政)出任主席,由一名非官方委員出任副主席,另有五名官方委員(規劃署署長、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運輸)1、民政事務總署署長、環境保護署署長和地政總署署長,以及28名非官方委員。城規會秘書由規劃署副署長(地區)擔任,並由規劃署指派職員在城規會會議上提供協助。城規會全體委員皆由行政長官根據條例第2(1)條委任,而該等委任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公布。條例沒有規定任期長短,但通常為期兩年。全部非官方委員均以個人身分獲得委任,而並非以所屬組織的代表身分獲得委任。行政長官可重新委任任何任期屆滿的委員。

    委員權力有限

    負責審核全港城市規劃項目的城規會,並沒有權力就住宅和商業用地發展項目的詳細設計提出意見或反對。除了綜合發展區用地,城規會只負責審批地區發展項目的規劃大綱,並不包括建築的詳細設計,因此沒有權力監察座落住宅和商業用地的建築物內部佈局。古蹟保育的評級機制沒有法定效力和保障,城規會的高度和土地用途限制,往往成為保育和限制重建的唯一保護網。負責保育郊野政策的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沒有公眾參與平台,綠化帶也沒有無完善機制保育,讓城規會變成民間抗議發展的唯一場地。同時近年城規會在處理重大爭議的申請時均收到過千份意見或申述,審批的決定也有可能面臨司法挑戰,然而卻沒有司法和立法般完善的機制和資源。

    決策多次面臨司法挑戰

    自2011年以來,有8份分區計劃大綱圖被法庭命令擱置執行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核准的程序,截至2016年2月底,已擱置20至55個月不等,意味有關大綱圖遭凍結,部分個案更連帶令政府擬提出的改劃及發展無法落實。該8張大綱圖分別是中區(擴展部分)、銅鑼灣、灣仔、堅尼地城及摩星嶺、旺角、油麻地、牛頭角及九龍灣,以及葵涌區,大部分個案涉及高度限制爭議,引起業主、發展商不滿而入稟興訴。同珍集團2013年就城規會為《葵涌分區規劃大綱圖》葵涌昌榮路醬油廠高度限制決定提司法覆核,令大綱圖內改劃新葵街及大窩口道作公營房屋發展項目的計劃遭到凍結。位於《旺角分區規劃大綱圖》內的前旺角街市、新填地街322及324號、豉油街與上海街交界住宅地皮,曾經納入2013年的賣地計劃內,但由於大綱圖長期因司法挑戰遭凍結,而最終有關用地亦被剔出。因此,假如司法覆核進入法律程序,法院將會頒布命令暫時擱置提交分區計劃大綱草圖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直至相關司法覆核個案獲得裁決,同時也會影響政府推出房屋及商業用地的計劃。

    會議時間冗長

    前地政署署長劉勵超曾指出城規會會議冗長,常會早上9時開會至晚上12時,會議更曾試過可延至早上2時,對委員是身心的煎熬。地產建設商會在2010年就城規會制定的旺角、牛頭角與九龍灣、灣仔及油麻地的分區計劃大綱圖作司法覆核時,法官判詞亦指會議又長又沒有小休,委員只有很少時間消化資料,加上會議冗長,令人失去專注力,構成程序不公。城規會轄下的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審批大量丁屋和臨時用途佔去大量時間,瑣碎的個案阻礙城規會審議的過程和資源。

  3.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簡稱強積金管理局或積金局英文: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Authority縮寫MPFA是香港法定機構之一根據香港法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於1998年9月成立專門負責規管及監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運作

  4. 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作業守則技術委員會 鋼結構作業守則技術委員會 建築物外部維修安全設計作業守則技術委員會 香港風力效應作業守則技術委員會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技術委員會

  5. 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作業守則技術委員會 鋼結構作業守則技術委員會 建築物外部維修安全設計作業守則技術委員會

  6. 選舉管理委員會前身為選區分界選舉事務委員會,在1993年7月23日根據《選區分界選舉事務委員會條例》成立。 在1997年7月1日,上述法例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廢除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