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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2. 2020年3月10日 · 管理費是算在房東所得--房東要繳管理費--租金要併入.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鼓山稽徵所表示邇來查獲營業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租金收入中包含管理費惟僅就租金收入扣除管理費差額開立發票未依規定開立全額發票予承租人之情事。. 該所表示:營業人經營 ...

  3. 停車位租賃契約書 (無內政部版) 一、租期:民國 年 月 日 至民國 年 月 日止計 個月。. 二、租金:每月新台幣 元整,以 月為一期,共計 期。. 押金:新台幣 元整。. 三、移交物:移交物 (遙控器 個) 。. (一)乙方不得將租賃停車位之一部分或全部轉租、分租 ...

  4. 其他人也問了

  5. 住宅或商業用大樓住戶屬於自行購買有獨立產權的停車位以及國民住宅配發免費供住戶使用的停車位等只要擁有停車位使用權或所有權者自行使用且不對外出租時停車位就不必繳納房屋稅

  6. 還有房屋稅的計算方式也因房屋之出租並非自用而無法適用自用住宅之優惠稅率以及影響到地價稅的應繳稅額異想天開就要求承租人簽立兩份金額不同內容的契約再要求承租人繳付較高契約中金額如要報稅則要求以較低金額契約內容申報其實就法律規定而言如果租約的雙方對於契約內容一開始就明知不受該契約拘束或者說簽訂契約的目的是在規避法律規定那麼這份契約是一份無效的契約

  7. 1、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所謂「約定專用部分」即公寓大廈集合住宅「共有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2、所以:約定專用部分「專用權」是指「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區分所有物「共有部分」或其基地或法定空地的特定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住戶規約」 (以下簡稱:規約)取得排他的使用收益權 (專用使用權) (註1)。 3、我國《民法》第799條第3項後段也規定:「……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4、關於「約定專用權」在實務上最常見的例如:約定屋頂平台、露台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單獨使用,法定空地的部分由特定的區分所有權人單獨使用。 六、 運用約定專用權,尚應注意以下三點:

  8. 該局指出扣繳單位因營業需要承租房屋訂定租賃合約或至法院辦理公證租賃合約時因出面與承租人簽訂租約之出租人或為房屋所有權人本人或為其配偶或其親屬而承租人在未查證該承租房屋之實際所有權人狀況下均以租賃合約上之出租人為租賃所得人辦理扣繳及填寫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惟財政部69 年 8 月 1 日 台財稅第36349號函規定,個人將其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承租人給付該第三人時,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由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之承租人)依法扣繳所得稅,並應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是依稅法規定,出租財產之租金應屬財產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該租金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仍不能否定財產出租人為租金之所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