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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2020年3月10日 · 管理費是算在房東所得--房東要繳管理費--租金要併入.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鼓山稽徵所表示:邇來查獲營業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租金收入中包含管理費,惟僅就租金收入扣除管理費差額開立發票,未依規定開立全額發票予承租人之情事。. 該所表示:營業人經營 ...
停車位租賃契約書 (無內政部版) 一、租期:民國 年 月 日 至民國 年 月 日止計 個月。. 二、租金:每月新台幣 元整,以 月為一期,共計 期。. 押金:新台幣 元整。. 三、移交物:移交物 (遙控器 個) 。. (一)乙方不得將租賃停車位之一部分或全部轉租、分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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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對於租賃物所在地之公寓大廈住戶間就房屋及相關設施之使用有何責任?
住宅或商業用大樓住戶,屬於自行購買有獨立產權的停車位,以及國民住宅配發免費供住戶使用的停車位等,只要擁有停車位使用權或所有權者,自行使用且不對外出租時,停車位就不必繳納房屋稅。
還有房屋稅的計算方式也因房屋之出租並非自用,而無法適用自用住宅之優惠稅率以及影響到地價稅的應繳稅額)異想天開,就要求承租人,簽立兩份金額不同內容的契約,再要求承租人繳付較高契約中金額,如要報稅則要求以較低金額契約內容申報,其實就法律規定而言,如果租約的雙方,對於契約內容一開始就明知不受該契約拘束,或者說簽訂契約的目的是在規避法律規定,那麼這份契約是一份無效的契約。
1、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所謂「約定專用部分」即公寓大廈集合住宅「共有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2、所以:約定專用部分「專用權」是指「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區分所有物「共有部分」或其基地或法定空地的特定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住戶規約」 (以下簡稱:規約)取得排他的使用收益權 (專用使用權) (註1)。 3、我國《民法》第799條第3項後段也規定:「……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4、關於「約定專用權」在實務上最常見的例如:約定屋頂平台、露台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單獨使用,法定空地的部分由特定的區分所有權人單獨使用。 六、 運用約定專用權,尚應注意以下三點:
該局指出,扣繳單位因營業需要承租房屋,訂定租賃合約或至法院辦理公證租賃合約時,因出面與承租人簽訂租約之出租人或為房屋所有權人本人,或為其配偶,或其親屬,而承租人在未查證該承租房屋之實際所有權人狀況下,均以租賃合約上之出租人為租賃所得人,辦理扣繳及填寫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惟財政部69 年 8 月 1 日 台財稅第36349號函規定,個人將其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承租人給付該第三人時,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由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之承租人)依法扣繳所得稅,並應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是依稅法規定,出租財產之租金應屬財產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該租金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仍不能否定財產出租人為租金之所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