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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求原因及事實. 一、債務人係 社區大樓住戶,亦即該住所房屋之所有權人,自民國 年 月 日起債務人均未依大樓管理規章繳交管理費,迄今已積欠 元(詳證一)。 經債權人以 郵局第 存證信函催告(詳證二),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二、綜右,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謹 狀. 臺灣 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 一、積欠管理費計算書。 二、 郵局第 存證信函影本乙份。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 (簽章) ※本範例僅供參考,讀者仍需依照具體之事實情形,向專業人士提出諮詢,或請求專業協助之。 我要檢舉.

  2. 房東於契約中明定房客日後若在屋內自殺,房客或房客法定代理人要照價購回房屋,即所謂「惜命條款」到底有無法律效力。. 台中市政府消保官林百佑表示,房東在契約書內逕自加註條款,形同強迫買,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平等互惠原則,條款無效。. 在司法 ...

  3. 2011年10月17日 · 一、前言. 隨著這些年房地產交易的熱絡,房地產的交易糾紛竟然在消費糾紛排行中名列前矛,尤其是中古屋買賣,權利瑕疵或物之瑕疵的主張更是常見,而究竟瑕疵擔保責任是什麼? 買賣雙方的法律關係應如何主張呢? 筆者將在這篇淺論不動產買賣瑕疵擔保責任 (一)中初步談到,本文所談到的瑕疵擔保責任為一般買受人與出賣人的權利義務,與消費者保護法上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因消費關係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略有不同,望各位不吝賜教、斧正。

  4. 台北縣稅捐處長黃毓彥說稅法有很多優惠稅率都採申請制例如地價稅自用住宅是一般住宅稅率的五分之一要民眾主動申請才有效地下室停車位若屬自用可免課房屋稅也要民眾主動申請才能享受並非稅捐處故意多課稅。 最近也有兩件民眾主動申請退還近五年地下室車位房屋稅的案件獲准,黃先生申請時,可能承辦員未說明清楚,他願意在此致歉,若黃先生能檢附證明,即可退五年稅款。 「漢江春曉」共有一百廿八個自用地下室車位,其餘車位所有人能否比照? 稅捐處表示,無法主動代辦退稅,但將行文管委會,通知類似情形的住戶可儘速申請。 自有車位出租須繳房屋稅嗎? 租售停車位在台灣地區普遍現象。 而停車位因為持有方式不同,也需依不同的稅率課徵房屋稅。

  5. 2005年7月18日 · 2005/07/17 21:38. 記者林弘展/台北報導. 今年年初總統府武官董龍泉奉派調升花防部參謀長遲了4個月未報到在媒體曝光後才在立委施壓下前往就任同樣的今年6月1日前總統府侍衛長出身的原任空軍總部參謀長彭勝竹調任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局長後截至目前為止空總參謀長還未派任目前暫由曾擔任過空總參謀長的空軍副總司令沈國禎中將代理

  6. 2011年3月7日 · 首先,第三人占有法拍屋,通常是債務人在房子被查封前,已將房子出租給第三人,訂有租賃契約,之後,房子經法院拍賣而由他人得標,拍定人取得房屋所有權。 雖然照理說,租賃契約是一個債權契約,租賃關係只會存在承租人與出租人(即債務人)之間,承租人只能持租賃契約,向之前的出租人(即債務人)主張,而不得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拍定人),不過,因為我國民法為了保護通常是經濟上弱者的承租人,而將原本存在於債務人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移由拍定人承受,使得承租人在原有租賃契約存續期間得以繼續居住而不用搬家(修正前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

  7. 空軍總部參謀長由空軍官校校長彭勝竹中將接任,空軍官校校長由空軍總部戰訓署署長 雷玉其少將接任,並佔中將缺。 另有包括陸總部後勤部司令張林生、陸總部戰計會委員李述湘、陸軍第六軍團副司令郭饒強、國防部資源司司長林勤經等4位中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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