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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關公務員的定義應該如何下筆,可先參考德文Beamte的意涵,亦即to be the arm of state,也就是說,成為國家之手臂或工具者即屬公僕或謂公務員。 更精確的說,所謂的公務員之學理定義應為:「國家機關法定職務擔當人」。

  2. 行政法教室:公務員服從長官命令之解說. 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依令行政」。. 準此,公務員如為 ...

  3. (一)以政務職方式予以任免者,例如直轄市政府之局處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首長為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餘均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政務官」,且必需與直轄市長同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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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行政法教室:政治中立與行政中立法.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所謂「行政中立/政治中立」 (political neutrality),一般係指政府文官體系中的公務人員在為民服務時,應該公正、平衡且不得偏袒特定團體或人士,始得曰「行政中立/政治中立」。. 亦即 ...

  6. 2008年9月6日 · [摘要]從公務員制度規範出發,選取了美、英、日、法、德等發達國家的公務員制度作爲參照系,通過與中國公務員制度進行對比分析,指出中國公務員制度存在的不足之處,並且結合中國國情和公務員制度發展趨勢,提出了具體的建議,以期取長補短 ...

  7. 一、區公所的法律定位. 按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以台北市為例,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另規定,本市各區設區公所各置區長,承市長之命,辦理自治行政及交辦事項,區公所之組織規程另定之。 基此,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二條就規定,區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民政局局長之指揮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區轄內之警察、戶政、衛生、國民中小學……等機關、學校及區清潔隊,對於協助推行轄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區公所執行上級交辦事項,並受區長之指導;區屬人民團體應受區長之監督。

  8. 本篇短文「行政法教室: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案例解析」係以具體事例作為寫作基礎,既可作為筆者之上課教材,也可以作為解說公務員之法定義務的具體案例....... 壹、案例緣由. 現任鐵路警察局長王隆在2010年6月30日,宣稱「業已請假」而為國民黨提名之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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