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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6月30日 · 【明報專訊】歷時4日的民主派「35+立選初選案」提堂,法庭月前宣布47人還押後,歷史定格在這一幕:4名被告親屬挽着手臂堅定面對傳媒,當中有梁國雄(長毛)的妻子陳寶瑩。

  2. 2021年11月27日 · 他原被裁定無罪,律政司上訴得直後發還重審,他再向終院申上訴,今年9月被駁回。案件昨發還至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梁國雄表明不認罪,「議員無罪,抗爭其罪,我否認控罪」。

  3. 2021年9月27日 · 梁國雄妻子陳寶瑩稱對裁決感到失望,認為經過今次案例,日後立法會議員在議會中的言論、辯論、表達自由將受很大限制,同時會影響其他被控以藐視罪的泛民前立法會議員,形容他們的審訊「凶多吉少」。上訴人為梁國雄,答辯人為律政司長。

  4. 2021年8月31日 · 梁國雄涉立法會搶文件案法庭命重審 梁國雄上訴至終院押後判 上訴方:應受特權法豁免權保障.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於2016年11月立法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裁判官原裁定 ...

  5. 2021年3月9日 · 梁國雄由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代表,並由視像方式陳辭,律政司則由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代表。 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和霍兆剛審理。 首席法官張舉能一度指出,梁國雄當日搶奪政府官員的文件,有關行為不屬發表言論;常任法官李義則質疑,梁國雄當時的行為已超出言論自由的範圍。 彭力克回應,以行為表達意見屬表達意見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 )的一部分,而上訴庭審理本案時,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條中,保障立法會和委員會會議程序的言論及辯論,亦作出錯誤理解。 彭力克指出,相比和平集會,以及發表意見自由等會受一定限制的權利(qualified rights),第3條保障的權利屬絕對(absolute),有意免去立法會議員承受刑事或民事訴訟的風險。

  6. 2021年11月26日 · 案件今(26日)發還至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梁國雄不認罪,「議員無罪,抗爭其罪,我否認控罪」。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於2016年立法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

  7. 2022年3月29日 · 經審訊後,梁國雄今(2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監14日,與他現有23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即加監14日。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表示,被告當時曾稱要「搶文件」,反映他清楚知道其行為不合法;他亦沒有徵求同意,屬侵犯他人的行為,且他令會議被擾亂,影響其他人執行憲法功能,故裁定被告罪成。 梁國雄被裁定罪成後,解僱其代表律師吳宗鑾及吳靄儀,自行求情。 他稱,當日行為屬議會抗爭,認為受議員的豁免權保障而不受追究。 梁國雄又說,當日官員在議員追問下仍未有交出有關資料,斥他們對議員監察採藐視態度,故因希望得知事件有否涉及官商鄉黑勾結、官員有否徇私才取走文件。 嚴舜儀裁決時稱,2016年11月15日房屋事務委員會與發展事務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討論橫洲發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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